数字经济浪潮下,
网络购物成为主流。
然而,竟有电商平台为谋“生财之道”,
为售假商户提供平台,
并从中非法获利。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小某鱼”APP电商平台售假案。
案情回顾
2019年,小某鱼公司开发运营了一款名为“小某鱼”的APP电商平台。苟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平台的经营管理;陈某等4人分别担任副总经理、运营部主管、招商部主管、商家管理部主管等职务,各自负责平台开发维护、商品审核定价、招揽供应商户、处理客服投诉等具体工作。
苟某等人本希望公司正常经营、销售正品的商品,但因正品成本较高、利润较低,公司便走上了销售假货的道路。苟某等人通过发布招商广告寻找制假售假的供应商,招揽商户入驻“小某鱼”平台,并参与假货定价、上线、推广、销售的全过程。
在任职期间,苟某等5人以小某鱼公司名义招揽商户在平台经营电商店铺,销售假冒GUCCI、Louis Vuitton等国际知名品牌的商品。经司法鉴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金额高达1080余万元。
2023年6月,上述5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单位小某鱼公司,苟某等5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苟某、陈某供述小某鱼公司存在知假售假的问题,其余3名被告人供述知晓小某鱼公司销售的知名品牌商品为假货。
图片源自网络
人民法院裁判
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某鱼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080余万元符合“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被告人苟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等4人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综合被告单位、被告人的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最终判决小某鱼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决苟某等5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此外,在“小某鱼”APP上经营的售假店铺已另案审理。
法官说法
张敏婕
普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
电商平台作为连接供需的重要纽带,本应是规范经营的践行者与守护者,然而,个别电商平台却背离责任,主动参与售假,成为假货流通的“帮凶”甚至“主导者”。这些平台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与渠道资源直接参与假货销售链条,使得售假活动更具隐蔽性、规模性。
此类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电商市场秩序,对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毁灭性打击,也让无数消费者在信任的平台上遭遇欺诈,其危害性较普通售假行为更为深远。
一、正规电商平台与涉刑电商平台的区别
在电商平台售假类案件中,正规电商平台和涉刑电商平台之间有什么区别?
一般而言,正规电商平台的定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们大多主动建立打假系统,注重风险防控,积极响应监管,配合投诉处理。即便存在个别商户售假的行为,但平台的合规框架和主动治理态度为其构建起责任边界。
而涉刑电商平台突破了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他们主动招揽售假商户,对授权材料不核实其真伪;在商户报价明显低于市场正品价格的情况下,以提成方式上调价格并对外推广销售,从中获利;即便多次接到客户投诉,仍然放任商户继续对外销售假冒商品。
本案中,小某鱼公司参与假货的上线、推广、销售全过程。对于平台供应商资质的确认标准,竟是对其提供的假名牌样品能否看出“一眼假”。明知供应商提供造假的品牌授权书,仍予以审核通过。打着“电商品牌折扣特卖”的旗号,以远低于市场正品的价格对外销售。随着销售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因在小某鱼平台上购买到假货而投诉到平台,且互联网上大量出现平台售卖假货的风评,但小某鱼公司仍然继续对外销售假冒商品,并在员工担忧售假是否涉刑时表示:“电商平台是中间商,不会出事!”
二、平台售假的危害与综合治理
(一)平台售假的特征
当电商平台从普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变成网络售假的“主动参与者”,会使得网络售假行为呈现出三方面主要特征:
技术隐蔽性。网络店铺可以通过多账号注册、更换店铺名称、虚假IP地址、关键词屏蔽、伪造物流信息等手段规避监管。
跨地域扩散性。依托信息网络,突破地域限制,令售假范围辐射全国甚至全球。
产业链协同化。网络销售平台招揽供应商户、制定上架规则、引流招徕客户、培训售后话术,形成完整售假链条的产业链协同。
(二)平台售假协同治理
针对网络售假呈现出的这些新特点,司法机关可与公安、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协同合作,以积极调整策略,采取“全链条打击、溯源化治理”举措深化治理。
一是加强平台治理,电商平台通过构建规范的运营体系及审核机制,确保平台商家开展的经营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知识产权保护要求,保障平台在合法轨道上稳健运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信任。
二是聚焦平台源头治理,将网络平台作为治理核心,借助平台数据,深度挖掘犯罪线索,精准锁定售假店铺。
三是建立证据固定与共享机制,如针对电子数据易篡改、易灭失的特性,公安、市场监管、网信办等多部门,可以协同建立电子证据快速固定和共享机制,以此提升证据采集和固定的效率与准确性。
图片源自网络
法条链接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来源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知识产权审判庭
文字:张敏婕、施迪
责任编辑:王英鸽
编辑:孙小敏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 点击上方卡片关注“上海高院”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