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板为爱情豪掷300万,
助已婚情人离婚,
同居一年后分手,
双方反目成仇,
女老板欲讨回赠予的钱财。
这不是短剧,
而是现实中的真人真事!
这场因婚外情引发的财产纠纷
最终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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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女老板朱某在重庆经营着一家公司,看上了已婚男下属何某。两人在工作交往中逐步建立了感情,且双方准备各自离婚后重新建立家庭。
陈某(何某的妻子)知晓该情况后,向何某提出支付300万元后,二人便可办理离婚手续。女老板朱某与陈某就离婚等事宜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朱某向陈某转款300万元后,陈某同意办理离婚。
2018年10月12日,朱某向陈某转款200万元。
同年10月15日,何某和陈某办理离婚登记。
同年12月15日,朱某又向陈某转款100万元。
没想到,女老板朱某与何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感觉不合适,想分开,于是向法院起诉何某和其前妻陈某,称自己转款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要求索回300万。
陈某辩称:
■自己和何某离婚是由于何某和朱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即婚外情。自己并非要求何某支付相应款项作为离婚条件,而是要求离婚后何某对孩子抚养费进行支付。
■朱某作为第三者在自己重病期间主动上门逼迫离婚、骚扰自己及小孩生活,自己担心孩子受到伤害,被迫同意朱某代何某谈离婚补偿事宜。自己作为最大受害者,不应为朱某及何某的过错买单。
何某辩称:
■朱某赠与相关款项给自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朱某的100万系补偿陈某,剩余200万元补偿孩子抚养费,赠与小孩的合同并不违背公序良俗。
■朱某插足自己与陈某婚姻并以金钱诱惑、语言威胁自己离婚,自己就此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朱某同样也具有重大过错。
一审二审判决不同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本案的赠与合同主体应认定为朱某与何某、陈某。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本案中,朱某赠与款项给何某陈某的主要目的,系朱某为与何某重新组建家庭,及为此解决二人离婚事宜中关于小孩抚养,及陈某今后的生活经济等问题。另陈某在知晓朱某与何某的感情事宜后,主动提出支付相应款项即可离婚,结合前述法律规定及立法宗旨来看,本案所涉的赠与事宜不应当得到提倡,该赠与合同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
现何某、陈某实际取得的赠与款项应当返还给朱某,对朱某要求返还30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何某和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以赠与合同无效为由,主张陈某、何某共同返还案涉300万元款项的请求无法成立。
一、朱某向陈某给付案涉款项的行为并非赠与
结合全案证据及各方陈述,无论从朱某与陈某的外部关系,抑或朱某与何某的内部关系看,朱某举示的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其明确具有向陈某赠与的意思表示,更应是代何某向陈某支付离婚补偿、子女抚养费等费用。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朱某不能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向陈某主张返还
承前所述,朱某向陈某所为给付并非赠与,而系代何某所为给付。本院认为,朱某所为给付既非陈某“借婚姻索取财物”,亦不应仅以给付动机有悖公序良俗而向陈某主张返还。
■首先,结合朱某与陈某聊天内容可知,案涉款项给付行为并非陈某积极主动追求,而系朱某为消除何某关于离婚补偿、子女抚养等“后顾之忧”以促使其尽快下定决心与陈某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所为。
■其次,陈某作为该事件的受害方,在得知何某出轨、自己身患重疾且作为介入其婚姻的朱某直接上门的境况下,要求何某提供足够的经济补偿及子女抚养费用,该行为明显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陈某与何某离婚协议关于“离婚后男方自愿补偿女方人民币100万元整”“女儿归女方监护抚养,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孩子抚养费人民币200万元整”的约定亦可佐证。
■最后,虽朱某自认其对陈某没有任何给付义务,该款项给付动机在于促成何某与陈某尽早离婚,“进行了一次金钱和感情的交换”“这种赠与违背了社会良好价值观、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但其基于该给付动机完成给付后主张无效之返还,更是有违公序良俗,悖于诚信,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故参酌“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法理,朱某因悖于善良风俗向陈某所为本案给付款项,给付目的达成后又据此主张给付无效返还,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某、何某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最终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的民事判决;二、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网友纷纷表示支持二审法院
并吐槽该女老板
“赔了夫人又折兵”
还有网友唏嘘
“短剧都不敢这么写”
职场中需清晰划分
情感与工作、财务的边界,
勿因非理性和不道德感情
破坏公序良俗,
否则赔了夫人又折兵。
申工社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等
案号:(2021)渝05民终9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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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茅轶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