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地野蛮施工挖断燃气管道了,请你们快来!”就在前几天,闵行一工地施工工人图省事,在更换雨水管道项目施工时直接用机械开挖,一铲子下去,地下燃气管道被硬生生挖破了。刺鼻的燃气味瞬间在空气中弥漫开来,周边700余户居民家中天然气供应因此中断2小时。
接到消息的闵行城管机动执法一中队队员,立即赶到现场,协助燃气公司迅速疏散人群、设立警戒线,实施现场管控。
“施工前查管线图纸了吗?”
“想着赶工期图省事,觉得应该没那么巧……”
原来,施工队为了赶进度、图方便,在明知地下有燃气管道的情况下,直接用挖掘机开挖。
执法队员当场对破损的管道、违规操作的设备拍照取证,责令施工队立刻停工,并约谈施工单位负责人。
做完笔录,执法队员拿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说:“看,第三十四条写得明明白白,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怎能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是。当时要是爆炸,那我可就完了。回去后我立刻组织工人进行安全学习。”
工作提示
安全生产容不得半点侥幸,任何忽视规范的操作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严禁机械开挖,必须人工探挖,逐层轻挖。
普法小贴士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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