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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这起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转自:浦江天平 2025-08-01 18:15:14

编者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旨在推动劳动纠纷的公正高效化解。其中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与某数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该案明确了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可据实认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纠正用人单位借混同用工规避义务等违法行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劳动关系纠纷提供了清晰指引。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人民法院可根据劳动者主张并结合案情认定劳动关系

——王某与某数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数字公司系一人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梁某。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梁某,股东为梁某(持股比例60%)、胡某(持股比例40%)。两公司系关联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重合。某科技公司发布招聘启事,王某应聘后于2022年8月1日入职并工作至2023年2月22日。工作期间,王某的工作地点悬挂有“某数字公司”名牌,日常工作沟通使用的微信、QQ聊天软件有“某数字公司”字样。两公司均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办理招退工手续,王某工资系通过梁某个人账户发放。王某认为,某数字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合署办公、业务相同、人员混同,两公司已对其形成混同用工,遂择一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确认其与某数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欠发工资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王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数字公司、某科技公司属关联企业,经营业务存在重合,梁某同时担任两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王某难以确定实际用人单位。王某虽通过某科技公司名义应聘入职,但是其工作场所张贴有“某数字公司”名牌、工作沟通使用的通讯软件冠以“某数字公司”名称,王某的工作内容包含某数字公司经营业务,其有理由相信是为某数字公司提供劳动。审理法院判决支持王某要求确认与某数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欠发工资等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混同用工多发生于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企业采取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方式,人为造成劳动关系归属模糊,并在诉讼中相互推诿,进而达到规避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目的。在关联企业对劳动者混同用工但均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王某的诉请,结合用工事实,支持其要求确认与某数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等诉讼请求,依法纠正用人单位借混同用工规避义务等违法行为,有利于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责任编辑:蒋梦娴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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