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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律师提醒:暑假,守护未成年人安全要注意这几点

转自:上海长宁 2025-08-01 10:27:46

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长宁区法宣办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继续与您相约。暑假是孩子们盼望的快乐时光,也是未成年人意外事故的“高发期”。长宁律师提醒,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织密安全“防护网”不是一家职责,需要各方协力、共同织就。

监护人:撑起“监护伞”

未成年人安全始终牵挂着社会各界的心。无论是未成年人遭受伤害,还是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伤害,家长永远都是孩子们的第一责任人。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若蒙表示,家长未履行监护职责时,要对孩子遭受的伤害后果负主要责任,也要对孩子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假期自由”并不是“放任自流”,家长要时刻做到“四知”(知去向、知归时、知同伴、知内容)。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同行人:注意“责任链”

假期是共同出行游玩的好时间,无论监护人是否跟随,在与未成年人同行时,同行人仍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在同伴遭遇危险时,未在能力范围内及时施救或向他人求救,又或者因故意或过失将同伴置于危险处境,同行人员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一起玩”不是不承担责任的“免责牌”,多人出行便是一个团队,既不应强迫他人做危险的事情,也无需主动置身于危险中。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组织者:扎紧“安全篱”

假期,青少年活动市场极为火爆,而丰富多彩的活动,往往考验着组织者的细心与耐心。

事实上,任何活动组织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在一些情况下,伤害是第三方造成,但如果组织者在安全保障事务上存在瑕疵的,仍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对人身损害、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的免责一概无效,对存在不合理约定的格式性条款也同样无效。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青少年:系好“安全扣”

孩子们应当遵守安全规则并不是“胆小”和“约束”,而是对自己的最好保护,不可轻易相信陌生人,不能随意透露个人信息。

时刻系紧自我保护意识的“安全扣”非常重要,长宁律师提醒广大未成年人,假期“安全网”最坚固的盾牌是自己。

法律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图片来源于网络

撰稿:闫 漫

编辑:毕扬静

责编:颜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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