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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门外喷“血债”挂“铃铛”,算扰邻吗?

转自:浦江天平 2025-07-30 09: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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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楼上邻居有矛盾,

楼下住户在自家大门外

喷涂“血债”和邻居姓氏符号,

还挂铃铛、张贴举报材料,

这种“操作”算扰邻吗?

楼上邻居要求其清除,

人民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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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张两位先生是楼上楼下邻居,

两家曾因房屋漏水之事

发生过冲突、打过官司。

后来,楼下张家竟在自家入户门外

喷涂“血债”字样以及

略去首点的红色“唐”字符号,

在符号上方设置铃铛一枚,

还在“血”字位置张贴

举报唐家夫妇的材料。

张先生家入户门

唐先生认为

因自己姓唐,

略去首点的“唐”字符号

有“人头落地”含义,

铃铛就是小钟,

在民间有丧钟、送终含义,

此为死亡威胁,

张家此举不但给唐家人造成

人身安全担忧和心理负担,

也给同一楼道和周边居民造成心理影响,

遂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张家予以清除。

张家则认为

“血债”及符号并非针对唐先生,

设置铃铛也并没有违法,

在自己家门上如何装饰是自己的权利,

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隐私包含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案涉字样、符号、装置等

位于原告出入必经之路,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

确已对原告的私人生活安宁构成侵扰。

被告关于有权对自家入户门

进行任意装饰的抗辩,

权利滥用

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限期清除

被告上诉后,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隐私包含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长期以来,公众对“隐私”的理解较多偏向于后三者,而对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这点较为陌生。本案通过正确解释民法典规定的隐私权范围,明确民事主体不得通过滥用权利的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

二、公民应以合法合理方式处理邻里纠纷

本案中,两家人因为原本有心结,楼下就采取在自家门上画“符”挂“铃”的方式泄愤,这种不理性的行为不但让楼上住户产生心理不适,也影响社区整体的和谐安宁。被告辩称其有权对自家入户门进行任意装饰,属于权利滥用,不论是出于法律规定,还是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均不应被支持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以和为贵,即使遇到矛盾纠纷,也应遵守法律红线、道德底线,寻求合法合理方式应对,切莫贪图一时之快,采用非理性方式“宣泄”,最终损人不利己。文明、友善、安宁、和谐的家园,需要我们共同守护。

张艳丽

上海市人大代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一研究所研究员

邻里关系是社区居民每天都要面对和处理的人际关系。邻里之间因为噪音、漏水、通风、采光等问题产生纠纷并不罕见,包括近几年进入公众视野的在公共走廊安装摄像头是否侵害邻居隐私权等,这些问题看似“鸡毛蒜皮”,但因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处理,会给居民心理健康以及社区和谐、安宁带来隐患。

这起案例中,被告因双方存有积怨,在自家入户门外侧喷涂符号并设置铃铛等,从生活经验出发,该行为显然针对原告。人民法院从保护私人生活安宁角度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理,讲情理,不仅维护了社会秩序,守护和谐宜居环境,也弘扬了文明、和谐、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今后类似纠纷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具有一定教育警示意义和普法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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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文字:张硕洋、何诘弥

摄影:张超

漫画:张硕洋

视频:赵玲

责任编辑:陈凤

编辑:付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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