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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声音】中宏网 | 孙祁:创新国际法治 贡献调解智慧

转自: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5-07-18 17: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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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国际调解院公约签署仪式在中国香港举行,来自亚洲、非洲、拉美和欧洲85个国家和近20个国际组织的高级别代表出席。33个国家现场签署公约,成为创始成员国,标志着国际法治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这一由全球南方国家共同推动的治理变革,首次将东方调解智慧系统融入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开创了平等协商、和谐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范式,既彰显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对全球公共产品的贡献,也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提供了独具东方智慧的创新方案。

一是国际调解院公约弥补国际法治制度性空白。一方面,调解是《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优先方法之一,但该领域此前没有一个政府间法律组织。国际调解院填补了这一国际空白,可根据当事方自愿,调解国家间、国家与他国投资者间以及国际商事争议,是国际法治发展的重要一步。另一方面,作为首个专司调解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立既践行《联合国宪章》和平解决争端的根本原则,更以东方智慧重塑国际争端解决格局,通过汇集各大法系精华构建调解新范式,发挥灵活高效、尊重意愿的独特优势,专注调停国家间、投资端与国际商事三大争端领域,有效弥合了诉讼仲裁主导机制下调解边缘化的结构性缺陷。可以说,这一创新实践并非颠覆现有秩序,而是立足多边主义与国际条约基础,与现行机制形成协同互补,既顺应了全球调解需求激增的客观趋势,更以中国与理念相近国家共同贡献的法治公共产品,实质完善了以联合国为核心、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治理体系,彰显出通过结构性创新推动全球治理变革的深意。

二是东方智慧融入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国际调解院的创立,是中国对东方智慧进行法治转化的典范,也是和平发展理念的全球性表达。调解不仅承载着“以和为贵”的中华文明基因,更与现代国际法“和平解决争端”原则深度契合。中国将数千年“和合”文化精髓从礼让和谐的“六尺巷”精神到“天下无讼”的法治追求,创造性地转化为国际共识,通过沙特伊朗“北京和解”等成功实践,为全球治理注入独特的法治智慧。这一创新体现在两重维度:一方面是创新治理范式,以自愿协商取代强制裁决,构建尊重多方法系、平衡程序正义与实质公平的新型争端解决生态;另一方面重塑国际关系——在霸权主义抬头时代,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平等参与的非对抗性平台,超越“零和博弈”逻辑。面对地缘分裂加剧的动荡变革期,中国推动伊朗和沙特阿拉伯和解后,又推动巴勒斯坦各派签署《北京宣言》等实践,彰显“以对话消弭冲突、以协商化解纷争”的文明智慧。国际调解院坚持平等决策、互利共赢原则,不强制裁决而搭建中立平台,生动诠释了和合共生的东方哲学,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法治支点。这正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在国际法治领域的创造性实践,通过制度创新将文明优势转化为全球治理的公共产品。

三是国际调解院是由全球南方国家共同推动的重要全球治理公共产品。其诞生契合当前国际秩序百年变局的历史节点,为维护国际公平正义提供了关键的制度性供给。面对传统西方主导治理模式日益失灵的现实,发展中国家正成为国际政治舞台上驱动和平发展、促进全球治理革新的核心力量。作为从“沉默的大多数”转变为治理体系重要建设者的体现,全球南方国家普遍认同国际调解院通过尊重、互信、公正与和谐的宪章原则,有力强化了多边主义机制。该机制将践行真正的法治精神,既注重程序正义又追求结果正义,通过增强发展中国家参与度推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朝向更加公平普惠的方向发展,从而实质性提升全球南方在全球治理中的代表性与话语权。国际调解院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行动实践,融合了以国际法为基础的规则治理与和平共处、求同存异的关系治理理念,既是法律与外交的有机协同,也是公法与私法的有效衔接,更是治理与发展的双赢助力,为解决全球治理体系危机提供了具有生命力的制度创新。

四是国际调解院彰显中国的全球安全观。国际调解院的创立,正是中国全球安全观的具体实践。以对话化解冲突、以协商调解纷争,是世界各大文明的共同价值与普遍追求。中华法系推崇“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理念,这同现代国际法所倡导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高度契合。作为实践载体,国际调解院摒弃强制裁决,提供中立平台,坚持自愿参与、平等决策、共同受益的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合理关切,致力于实现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生动诠释了和合共生的东方文明智慧。其长远意义在于,有助于国际社会超越你输我赢的“零和思维”,推动争议的友好化解,为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国际关系注入强劲动力。当前,人类文明发展行至关键十字路口。中国提出的全球安全观,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终极依归,代表着对全球治理变革的积极引领。这不仅是对西方传统安全理论的批判性超越,更是对和平发展时代潮流的深刻把握。当单边主义阴霾笼罩国际社会,中国始终高举多边主义火炬,为合作照亮前路;当冷战思维侵蚀互信根基,中国坚定倡导对话协商,架起沟通桥梁;当安全困境束缚各国发展脚步,中国不懈推动协同并进,开创共同安全新局。这种融原则性与灵活性、历史智慧与时代精神于一体的安全观,以其强大的适应性和生命力,必将为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注入宝贵的确定性,为人类共同的和平与发展事业开辟更加广阔光明的未来。

国际调解院择址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不仅体现国际法治场域定位的技术理性选择,更深蕴跨国法律秩序建构的政治意涵与制度价值。作为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制度交汇点,香港凭借其跨法系争端解决的司法实践传统,为调解机制提供了多元法律文化适配性的基础框架。在“一国两制”的宪制安排下,该机构成为中国法治现代化输出的战略支点,其建设进程实质是国际法治领域制度性权力的创新性投射,彰显了中华法系与西方法治理念的跨文明对话容纳能力。从国际关系制度主义视角观察,该实践精准回应后冷战时代各国对和平治理公共品的集体行动诉求,符合全球治理多边合作范式转型的历史趋势。该机制通过比较法优势整合范式(Comparative Law Integration Framework),系统吸纳大陆法系的成文规范优势与普通法系的判例演进弹性,形成混合法律体系协同治理模式。这种制度设计对全球治理体系产生双重赋能效应:一方面是结构性重塑:推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从威斯特伐利亚范式向共识建构范式转型。另一方面是程序正义进化:建立文化敏感性调解规程(Culturally Sensitive Mediation Protocol)。可以说,国际调解院的制度创设,标志着中国作为新兴治理主体,通过法治软实力建设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公平性重构的学理贡献。其核心价值在于突破传统国际法实施的主权悖论困境,构建具有跨文明合法性基础的新型治理公共产品,为后霸权时代的制度正义提供了实证研究样本。

(孙祁,上海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中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来源:中宏网

制作审核:院党委宣传部

(院科研成果传播办公室)

责任编辑:刘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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