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赋强公证”纠纷解决机制在多元主体纠纷的背景下具有生长的正当逻辑,可以疏减法院的诉讼压力,向前延伸“枫桥经验”纠纷化解的内涵。但囿于非诉程序准司法效力、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稳定性不足,以及人民法院对“诉前调解+赋强公证”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力度不够等问题,该机制的纠纷解决功能受限。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智能合约的不可篡改、自动执行特征与“诉前调解+赋强公证”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机理相契合,明确人民法院在非诉机制中有限参与的角色定位,探索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嵌入路径,构建“智能合约—‘诉前调解+赋强公证’一体化”的基本范式,以智能合约跨链扩展实现金融机构、法院与公证机构等多主体的协同共治,实现金融纠纷的智能匹配和多元化解。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更多新型复杂的纠纷类型使人民群众对矛盾化解提出了更高要求。“诉讼爆炸”“案多人少”等问题愈加突出,加之智慧法院建设推动传统司法的升级迭代,诉诸法院的矛盾可能仅是冰山一角,更多看不见的矛盾成为“诉讼隐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指出,要促进人民法院工作重心前移、力量下沉、内外衔接,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产生,减少衍生诉讼案件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由此而来,全国各级法院展开了生动的多元解纷机制的探索。近年来,通过基层法院的探索和实践,充分发挥调解组织、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社会多元主体的力量,参与法院的诉前调解阶段,引导纠纷当事人在诉前阶段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但因诉前调解协议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因此,调解成功的案件逐渐分流出多条新型纠纷解决路径,并称之为“诉前调解+司法确认”“诉前调解+赋强公证”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各地法院开展金融纠纷诉前化解工作的核心路径为“诉前调解+司法确认”。以S市P区法院的金融纠纷非诉化解工作为实践样本。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P区法院诉前委派调解的金融案件5468件,成功调解1380件,纠纷诉前化解率近22.64%,该些调解成功案件除自行和解、即时履行外,近85%的案件仍然进入后续立案阶段,诉讼与非诉讼机制分流效果不明显,其中234件案件申请司法确认,但以赋强公证完成最终纠纷化解仅1件。司法确认与赋强公证案件数量之间存在较大落差,说明赋强公证并未对诉前调解机制起到分流和保障作用。
据检索,2024年以来,以诉前调解+赋强公证解纷模式进行公开网络报道的法院约有28家,首案宣传约占一半。经梳理分析,基层法院采取“诉前调解+赋强公证”方式化解纠纷呈现以下特点:从案件类型分布看,金融借款类案件占比60.3%,融资租赁类案件占比达22%,民间借贷类案件占比约17.7%。反映出赋强公证的范围向金融领域的债权文书扩张,进一步强化了公证在金融风险防控中的功能,提高了金融领域债权的实现效率。从解纷方式看,超过半数的诉前调解协议由入驻法院的调解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在诉调服务中心、法官工作室、调解中心等平台达成。在当事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后,经法院指引将案件向合作签约的公证处分流,由驻点公证处对诉前调解协议进行赋强公证,仍有少量达成调解的案件由法院工作人员另行联系公证处上门公证。从数智解纷平台看,诉前调解+赋强公证的实现方式有两种:一是传统治理方式,线下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公证,即时出具债权文书;二是利用在线互联网在多元解纷平台组织调解人员、公证人员、法院人员及当事人四方参与,实现纠纷的一站式解决。从法院参与过程看,法院作为“中立”方贯穿整个非诉程序,包括诉前调解阶段对委派调解员组织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最终把关、提供网络赋强公证平台、列席参与公证过程。在“诉讼爆炸”的态势下,司法不可能承担所有纠纷解决,非诉多元解纷机制是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应有之义。“诉前调解+赋强公证”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发展可以很大程度疏减法院的诉讼压力,向前延伸“枫桥经验”纠纷化解的内涵。实践中存在着制约“诉前调解+赋强公证”纠纷解决机制效果发挥的困境。
当前不论是引导社会多元主体参与诉前解纷过程,抑或是发挥赋强公证在诉前调解后的分流作用,其目的是实现纠纷的非诉化解,避免更多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但是两者本质上都存在着司法效力不足的问题。人民群众选择法院诉讼的内生逻辑在于对司法的权威性、终局裁判性的信任。但是随着公证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公证机构的性质正在由国家事业单位转变为自负盈亏的企业单位,公证机构的非官方性与赋强公证的准司法性之间具有天然的不适配性。此外,赋强公证形成的债权文书在法院执行阶段可能被裁定或判决驳回不予执行申请,当事人在公证债权文书中的权利义务需另行通过诉讼或其他非诉方式主张,违背了当事人以赋强公证方式一次性化解纠纷的愿望。赋强公证文书执行受阻一定程度上对赋强公证的准司法性造成一定的冲击,从而导致当事人选择赋强公证的潜在意愿降低。
人民法院在多元主体共治的格局中存在角色缺位异化的问题,一是未能完成在非诉机制中推动者角色的转变,过于重视多元主体的诉前调解,使得其他非诉程序空置,未能发挥出应有的分流案件作用。基于民众对赋强公证制度的认知局限,可以说,诉前调解转向赋强公证机制主要依赖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释明,而人民法院对该机制适用的态度极大影响着当事人的选择和解纷机制的实际运行。若法院在定位当事人需求、释明公证机制及事后宣传等方面出现缺位,相当于变相削弱了当事人在自身利益最大化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权。对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了有益探索,该院首次以“诉前调解+赋强公证”解纷新模式化解的一起金融纠纷案件中,其中一方当事人是有还款计划但不愿涉诉的“专精特新”企业,另一方当事人则明确需要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法院在定位当事人需求、最大程度保障双方权益的前提下,告知各方可以通过调解+赋强公证模式实现纠纷化解,最终实现了诉讼向非诉的分流转移,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法院未能统筹协调调解与公证机制的合理运行。诉前调解转至赋强公证的案件分流标准模糊,工作人员对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内容的债权文书的适用范围认识不足,引入公证机构的流程呈现碎片化,衔接程序缺乏明显的规则性,分流过程的主观性较强而实践操作性不强,由此导致调解转赋强公证的案件存在应转未转、重复流转、反复消耗司法资源、降低调解转公证案件的处理质量、增加衍生诉讼数量、赋强公证负面效应等多重问题。实践中,多数诉前调解案件以“诉前调节”“诉前调确”进入正式立案,当事人在收到调解书或裁定书后,又以公开涉诉信息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或生活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相关诉讼文书和诉讼信息。
在线多元解纷机制具有跨越时空、跨越主体、跨越数据鸿沟的独特优势,但从公开可查有关“诉前调解+赋强公证”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功案例来看,公证机构驻点法院参与多元解纷,仍有多家法院以传统的“面对面”“点对点”为主要的解纷方式,非诉对接仍需依靠法院人工沟通联系,该些问题反映出当前数字化改革的技术供给与司法智能化的现实需求存在断层、智能平台的搭建与功能设计上存在匹配不足的难题。从实践纵深来看,法院运用智能化平台的主要方向还是聚焦于诉前纠纷的多元化解,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分流适宜调解的案件,并将其暂时置于诉前多元解纷平台,至于达成诉前调解后的案件分流则不再考虑其他非诉程序的智能衔接,更遑论直接在诉前调解阶段一站式完成“诉前调解+赋强公证”两个环节。虽然基层法院与公证机构签约,将公证力量引入诉前阶段成为普遍性做法,但由于公证调解与公证参与先行调解的理论争议愈演愈烈,公证调解被单纯作为缓和法院立案压力、临时进行诉讼与非诉讼分流案件的前置程序被实际空置,进一步而言,我国人工智能平台的设计仍是以现有司法数据中发现规律总结的半结构化原始数据为基础,人工智能的深层次运用仍有不足,一方面,对于赋强公证与区块链技术的适配、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系统与区块链网络赋强公证系统的多端互联、金融债权文书自动履行的可行性等方面还未进入深入探索,经公证的赋强公证文书的执行问题仍然是当事人关注的重点。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在深度学习方面后劲不足,多主体治理平台仍是按照传统矛盾纠纷的性质进行形式分类,当事人的特定化诉讼需求还需依靠诉前委派的调解人员进行了解,智能平台难以根据当事人需求推荐更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更无法精准识别诉求背后适配的非诉解纷机制。2022年5月2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提出,人民法院需要在“与社会各行各业互通共享的区块链联盟”,建立“可信的智能合约”。所谓智能合约,是通过自动化程序代码进行人机交互,呈现自动履行、自动执行等全自动化的闭环过程。智能合约的自动性、不可篡改性恰好回应了当前“诉前调解+赋强公证”解纷机制运行的困境,加之智能合约技术更易在要素式的金融纠纷案件中予以实现。选择嵌入智能合约,或可最大程度发挥“诉前调解+赋强公证”纠纷解决机制在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的功能。
智能合约属于区块链技术的一种,具有自动性、执行性、不可篡改性的特征。将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运行于“诉前调解+赋强公证”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保障公证债权文书的履行效能,一方面,智能合约与赋强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原理相契合,有效解决当前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效力稳定性不足问题。智能合约可以通过事先设定规则方式快速实现赋强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即只要当事人、公证机关、法院等各方事先协商一致规则,便可以在满足条件情况下自动触发执行,且执行具有不可中断性。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履行调解协议,系统将通过代码驱动自动执行,从而简化当事人执行立案烦琐的程序,同时还可设置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的担保,在执行立案后,系统可以优先将担保财产予以查控,提升调解协议后续执行的效能。智能合约技术在执行立案中的运用已有司法实践背书,2019年10月,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次实践将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应用于调解书的执行立案,实现全国首例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的“一键立案”。另一方面,以区块链技术作为背书的智能合约,能够解决传统互联网远程视频中网络安全保护不足、交易信息易篡改、电子数据信息证明力较弱等缺陷。传统的线上调解需统筹互联网远程视频的多方主体参与,既要保证调解和公证过程的音视频被完整记录,又要确保电子签名真实,调解和公证程序的信息加密,防止信息被篡改。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可以将当事人、公证机构、法院作为数据节点形成可信数据链,并对链条数据安全加密,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调解和公证过程中的身份认证,保证了数据的可信传输。同时,每一个节点都保存一份数据,且每个区块都有时间戳、交易数据及唯一哈希值,对于争议数据,节点当事人可以随时调取信息用于查证,无论是原始数据还是访问等信息都可以被有效保存且不被篡改。可以说,智能合约的防丢失、防篡改、可追溯等特性能够增强公证的准司法效力,同时再以公证的准司法效力为链条上数据的可靠性背书。
从智能合约的广阔应用前景看,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运用有助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也是人民法院在未来工作的重点方向。EOS(Enterprise Operation System)技术、Hyperledger Fabric技术的发展和成熟使得区块链智能合约从技术领域延伸至司法领域。实践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州市公证处联合探索调解与赋强公证全流程区块链技术的实现,依托司法联盟链相关系统,将调解和赋强公证的过程内容通过数据固定、存储,并且在当事人、公证机构、法院的节点存放,实现区块链技术与调解、公证的完美结合。从多主体协同共治看,智能合约技术通过调解、赋强公证、自动执行推动金融纠纷诉讼、非诉讼、执行程序一体化衔接,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以区块链技术的诉前调解+赋强公证智能解纷系统为依托,调解全过程链上存证、赋强文书链上核验、电子卷宗链上流转、公证债权文书“一键式”立案执行,贯通了法院内部立案庭、审判庭与执行庭的业务对接、法院与公证机构的诉讼与非诉讼机制衔接、当事人的一站式解纷服务,切实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服务中感受“获得感”。另一方面,将金融纠纷诉讼化解在诉讼立案前,是贯彻落实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多元解纷机制建设,聚合社会力量推动社会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有力体现,将金融行业调解与赋强公证结合既是对诉讼与非诉讼解纷的有效衔接,又能充分发挥司法、公证在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方面的专业优势,增强社会主体对“赋强公证+诉前调解”的知晓度、认可度和满意度。充分发挥“诉前调解+赋强公证”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缓解人民法院长期超负荷诉讼压力,推动社会治理方式的变革转型,其切入点在于让调解机构、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在金融纠纷发生的不同时点,依托司法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利用区块链数据存证与交流互信体系,精准适用赋强公证方式,推动金融纠纷的一体化社会治理,整体上构建“智能合约—‘诉前调解+赋强公证’一体化”治理范式。
为了缓解长期高位的诉讼压力,法院自然成为非诉解决机制的发动者和主导者,司法的特殊性是诉讼当事人平等对抗和法官居中裁判的基本逻辑,而非诉讼解纷方式属于社会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本质是通过纠纷双方的平等磋商达成自愿调解合意。两个纠纷解决系统运行分属截然不同的两种规则,若法院长期在社会治理中投入过多精力,必然带来司法与行政的交叉模糊,导致法院角色异化的争议。因此,法院在多元纠纷治理中的参与应当囿于有限参与。诚然,实现法院在社会治理的有限参与,需要整合社会多元主体力量,探索打造多元主体协调联动的诉前调解基本格局,形成纠纷化解的合力。“诉前调解+赋强公证”机制主要由诉前委派的调解人员组织当事人调解,以及赋强公证环节中公证人员出具债权文书,法院看似在其中隐身,但实际上仍然是多元主体共治的推动者和在线调解公证平台的创新者。因此,应当明确法院在多元共治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的职能定位。一方面,人民法院应积极回应社会治理需求,在把握合理限度的基础上从传统治理消极的“参与者”转变为积极“推动者”,既要推动诉前调解、赋强公证、自动执行的金融纠纷诉讼、非诉讼、执行一体化衔接,拓宽人民群众选择非诉解决机制的渠道和路径,也要推动数字化改革的技术向更深层次探索,实现法院的多元解纷系统与金融机构区块链系统、公证机构赋强公证系统的多端互联,实现纠纷的一站式解决。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发挥价值引导作用,推动形成“诉非并行,非诉优先”的纠纷解决新理念,尊重当事人的纠纷化解方式选择权,引导人民群众选择“诉前调解+赋强公证”纠纷解决机制的新路径,提升社会大众对赋强公证的认识度,增加“诉前调解+赋强公证”解纷机制的宣传和舆论支撑。
公证参与调解是多元解纷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随着公证在司法辅助实务中的作用凸显,公证参与诉前调解成为当前主要的实践方式。解决公证调解的定位模糊、依附司法属性等问题,应当充分发挥公证参与诉前调解的专业优势,从组织、规范、人员三个维度为“诉前调解+赋强公证”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助力。一是,发挥党政机关领导作用,搭建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桥梁。明确公证参与诉前调解的治理效能,提升对公证机构参与诉前调解的重视程度,在组织协调、规范制定等方面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合作,为法院提供必要的经费与场所保障,将公证参与先行调解的相关工作纳入业绩考核。二是,完善公证参与诉前调解的规范,形成诉讼与非诉讼机制在解纷方面的合力。首先,细化公证参与先行调解的启动流程,金融纠纷案件经法院评估且当事人同意后,可由公证机构以接受委派或者委托的形式开展调解工作,完善与基层法院的对接机制。在经费充足的情况下,可在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公证调解室。其次,明确规范调解期限、调解地点、人员回避及调解基本原则等内容,并结合实践需求确定调解收费标准。最后,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公证机构除可提供协议履行的辅助性服务外,还可通过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证明或赋强公证,降低公证调解与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的衔接成本,在实质性地实现案件分流的同时,也进一步提升了司法解纷的效率;对未能达成调解的案件,参与调解的公证人员应当主动释明,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对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一致确认的事实及无争议的证据予以记录,以供诉讼参考。三是,树立公证参与多元纠纷化解的新理念,提升公证人员法律素质。公证朝着数字化、网络化转型,逐渐融入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是未来行业发展的大趋势,公证机构应当转变理念,充分发挥公证独特的调解优势;参与诉前调解的公证人员应当经受住挑战,持续向好发展,增强专业素养,只有取得公证员身份或通过公证业务培训、调解技能培训以及法律知识考试的公证人员方可主持调解活动,其余仅可参与公证调解的辅助性活动。
鉴于智能合约技术与“诉前调解+赋强公证”的机理契合,本文拟提供一个最为基础的智能合约运行模式,充分发挥智能合约技术在“诉前调解+赋强公证”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智能优势。
金融纠纷在诉讼前端利用数智赋能实现纠纷全链条治理,需要建立普遍适用且精准有效的法律人工智能模式,破解诉讼与非诉讼机制障碍衔接。在数字司法背景下,以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为依托,跨区域、跨系统、跨空间全面展开金融数据和司法数据流转和联通,进一步细化当事人的解纷需求,描绘诉讼偏好选择的立体画像,着力开发多元解纷方式的选择和诉讼指导设计的算法模型,实现多元解纷平台对纠纷的智能匹配。准此以言,可探索建立金融机构内部借贷数据系统与法院的立案系统、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以及区块链网络赋强公证系统的多端口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在诉前阶段将借贷案件贷前、贷中、贷后的全套数据上链,在取得金融机构授权的情形下,通过人工智能推荐算法形成借贷双方的诉讼画像,对当事人的偿债能力、资信状况、财产分布、行为特征以及公开可查的诉讼案件等动态数据进行深度挖掘,构建数据之间跨时空的排列关系,搭建精细化的数据分析框架,最终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偏好预测。对于具有潜在调解可能的纠纷案件拟进入诉前调解阶段,其中预测当事人选择赋强公证债权文书的非诉机制解纷的案件,可委托或委派公证机构参与诉前调解阶段。诉前调解依托信息化技术实现调解全流程在线进行,将特约调解组织、公证、仲裁机构等特约调解员全部在线录入,调解平台一键选择即可完成对特约调解组织或调解员的委派。各方在诉前达成一致调解意向后,并同意选择赋强公证的案件,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系统与区块链网络赋强公证系统端口对接互联,实现电子卷宗链上流转、调解全过程链上存证,由公证机构直接进入在线平台开展公证程序。
智能合约技术的运行是提前预设多项规则的动态化过程。将智能合约技术嵌入“诉前调解+赋强公证”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将金融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调解机构、公证机构、法院作为数据节点,形成可信数据链。首先,在诉前调解阶段,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将线下金融纠纷调解场景搬到线上,完善人脸身份识别,运用身份三要素核验、生物活体识别、光学字符识别(OCR)、第三方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完成对当事人身份的核实,确保参与调解的当事人主体的真实性,并利用CA电子签名认证、信息传输加密、区块链电子存证等技术将诉前阶段的调解过程、内容和协议存储于区块链数字存证平台,确保整个调解流程的合法化、真实化、标准化、可视化。若在诉前调解阶段,案件已由公证机构以接受委派或者委托的形式开展调解,可直接引入公证赋强平台。其次,在赋强公证阶段,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通过与公证机构的公证赋强平台进行对接,调出智能合约,将在线多元化解平台上的数据与公证赋强平台进行互通,形成链上数据节点。其一,公证机构获取链上数据后,可借助技术手段,根据借贷双方的行为模式和诉讼偏好,提供差异化的在线赋强公证服务。如专精特新的企业尤其在意过程行为和数据的保密性,可专门为其设计加密sdk接口包,确保当事人、人民法院及公证机构的安全互信。其二,公证机构需再次完成当事人的身份核验,可将赋强公证平台的当事人身份画像与诉前调解阶段的当事人身份进行数据比对,双重核验当事人身份。其三,在线赋强公证平台应当对公证程序步骤进行标准化和模块化的设计,当事人步骤指引即可知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完成验证、调解协议再确认等设定任务;公证机构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查核,调用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电子签章,由平台直接生成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并电子送达各方当事人,完成在线赋强公证。最后,鉴于智能合约在执行合约内容的去意志性,以及执行性强的特征,人民法院在运用智能合约简化诉讼程序的过程中,除了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征询当事人意见的范式流程外,但凡需要经过当事人确认,才能执行的智能合约程序,必须在启动智能合约程序前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内容和法律后果,可参考借鉴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告知的内容和风险应当以单独弹窗方式提示,并设定强制阅读时间,涉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条款还需当事人签字确认,防止当事人事后以告知程序不符合规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或由此导致的信访风险。
完成赋强公证后,金融机构以及借款人可以调用智能合约将借款人的还款行为数据、金融机构的减免违约金义务、申请解除保全等行为数据分别推送到赋强公证平台和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并以生成哈希值的方式进行差别存储。若在履行调解协议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随时向公证机构发起线上申请,请求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赋强公证平台自动核验哈希值数据完成违约事实确认,并即时发送催告函,督促借款人还款或金融机构履行调解协议。该过程需实时上链至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若金融机构或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后仍未履约,赋强公证平台通过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实现与法院执行立案系统的对接,将借贷数据、调解协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等链上数据一并推送至执行部门的债权文书执行系统界面,实现数据存储和认证,自动进入执行立案环节;建立赋强公证文书的执行规则引擎,自动执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以及限制高消费等司法措施,实现自动流转、自动立案、自动执行的一体化功能。在此过程中,若当事人对执行立案存有异议,法院执行部门可在线调取存储在平台的相关录音录像,使用加密算法计算,将得出的数据与之前区块链上获取的数据进行比对,从而处理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有一个较为关键的难题,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排除适用。司法实践中,若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拒绝受理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案件,“诉前调解+赋强公证”解纷模式难以最终实现全链条上的闭环。有学者曾建议将互联网签署的小额贷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执行管辖作例外规定,由出具公证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遗憾的是,该建议并未得到采纳。在类似的集中管辖机制尚未确定之前,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最经济便捷的方法可能是利用金融机构开设的划款账号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从而取得司法管辖地的兜底。
智能合约在具有自动履行、不可篡改特征的同时还体现出自动执行、不可撤销、不可删除等技术特征。智能合约与传统合约有相似之处,也会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如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有关违约金的约定超过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的标准,该条款将面临合法性争议。又如,在极端情形下,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当事人可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还款宽限期或减免违约金。但因智能合约执行程序的自动性,程序只能保证自动执行,而无法对协议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即使合约内容存在效力欠缺的情形,在满足设定条件时仍会被执行。由此可能带来执行程序的不合法。因此,人民法院行使对公证程序的适度干预和监督权利,完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救济有其现实必要性。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从司法适度干预公证的应有之义出发,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救济可以采取“形式审查与实体适度审查”相结合的双轨制审查方式。具体而言,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实体审理包括:一是执行条件的审查。通过智能合约实现自动立案的金融纠纷案件,法院仍需对管辖和期间、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等进行审查。若存在违反执行条件的情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如在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已经合意延长还款期限、变更还款金额的,因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二是以违反公证程序申请不予执行的审查,主要审查程序性错误,如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时,未能对当事人委托权限进行审查核实,造成授权错误,属于“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情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三是对案件实体争议的审查,包括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主要审查实体性错误,以及债权人、利害关系人诉讼,主要审查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人民法院可通过区块链节点流转数据进行审查,经审理后认为,存在应当不予执行的实体错误,或者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判决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否则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形式审查体现在人民法院应当遵循谦抑性原则,对公证债权文书中可能存在的真实性、合法性错误,依照法定事由审查是否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不得无限扩大审查范围。同时,借助区块链存证技术、大数据筛查等技术手段,审查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对恶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及规避法律等情形予以规避。另需说明的是,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当事人滥用不予执行权利,都会对“诉前调解+赋强公证”在多元解纷效能上造成一定冲击,因此建立司法与公证的良性互动机制,既要坚持司法对公证的适度干预和监督,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诉前调解+赋强公证”纠纷解决机制在多元主体纠纷的背景下具有生长的正当逻辑,可以疏减法院的诉讼压力,向前延伸“枫桥经验”纠纷化解的内涵,但因其准司法效力不足、执行稳定性弱、法院角色缺位以及智能化技术供给不足等原因,当前的运行现状尚未取得良好效果。随着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的出现,在“诉前调解+赋强公证”纠纷解决机制嵌入智能合约,一方面,人民法院能够发挥多元纠纷治理推动者的作用,回归其裁判者的本质属性;另一方面,构建合法合理的“智能合约-‘诉前调解+赋强公证’一体化”基本范式,不仅可以实现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法律功能,还有以智能合约的跨链扩展实现金融机构、法院与公证机构等多个主体的协同共治,实现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可以说,“诉前调解+赋强公证”有独特的解纷优势,但若缺少智能合约的支持,不能称之为真正的“自动化”。往期精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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