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新时代,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要素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于企业价值创造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已然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助推力。然而,现有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难以适应高速发展的数字经济要求,数据要素在参与生产与价值创造中,也暴露出诸如难以确权和计价、交易界限模糊、恶意避税、税款流失等现实问题。在此背景下,如何构建合理的数据要素税收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合理的数据征税政策有利于优化税收结构,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国家财政收支稳定。基于此,应立足于数字经济的宏观背景,深入剖析了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现状与挑战,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数字经济背景下优化我国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路径和建议,从而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经济社会行稳致远。数字经济是以数字化的知识及信息为关键生产要素,将数字技术作为驱动力量,以现代信息网络为载体,深度融合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推动社会经济的数字化进程,成为现代化发展中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数字经济应运而生,并已成为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4)》显示,2023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3.9万亿元,同比增长显著,标志着中国数字经济迈上了新台阶,展现出强大的增长潜力和创新能力。数据要素的迅速发展,已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指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然而,数字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带来了诸多复杂的税收问题,有效进行税收治理以堵住税收漏洞,是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应有之义。近年来,“以数治税”在税收征管层面的作用日益显现,同时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呼声不断高涨。在此背景下,如何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完善现行的税收制度、促进社会公平、确保国家税收权益及建立税收法治社会值得思考。本文旨在探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思考,以应对新经济发展趋势下出现的新型税收法律挑战,促进我国税收法治社会的构建,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数字法治及数字中国建设。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国内外学者对数据要素是否征税问题也进行了相关思考,本文将学者们对这一方面的研究进展及研究成果进行梳理。
数据要素作为新兴的财产形式,其财产属性在法理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美国学者Lawrence Lessig认为数据具有财产属性,应构建数据财产权,用户作为数据的生成者和主要持有者,应当被赋予享有数据财产权的合法权益。Paul M.Schwartz明确了数据所有者相关权利、被授权的主体与第三方使用者对该相关数据使用的限制。李爱君认为数据要素价值的发挥,从法律层面来说我国应当构建科学的市场空间法律结构制度。谭佐财提出应当打破制度障碍,构建独立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为数据财产权的确认和交易提供法律依据。
学者们对于数据要素课税问题展开了广泛的研究。王竞达等指出,数据要素的可税性是基于其能够可交易、具备价值创造并能产生收益。邓伟聚焦于数据资产课税的税基问题,认为以其收益计算更合理,我国现阶段可对其暂征直接税,待时机成熟后改征间接税。路文成等认为数据要素作为征税对象可实现数据要素的全产业链监管,并能够解决数据税中的税负转嫁和双重课税问题。白彦等提出,数据具有无形资产属性,应将数字税收制度纳入现有间接税和直接税框架内,以实现数字经济税收的公平负担。
数据要素的特殊性质给传统税收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吴垠以契约理论和垄断理论为基础,探究了平台经济的发展与国家经济安全建设间的关系,提出在数据要素方面应当细化其权属,依法对数据要素进行分类。洪联英和周天宇指出可通过规范数字产品定价及防止税负转嫁,助力数字税征税的实现。〔谢波峰从国际税收制度治理角度出发,提出数据税的税收政策与征管方案都应该“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在税制建设中应当激励与规范并重。通过对既有研究进行梳理后发现,现有文献在数据要素的法理学研究上主要聚焦于数据应当作为一种财产,并完善相关的法律对其予以规范和保护;在数据要素征税研究上,学者们关注其可税性、产权和估值等问题,对其税制要素的确定及税收征管等方面的研究较为薄弱;在税收治理层面,学者们对平台经济的发展的研究较多,并就数据产品如何定价如何征税问题进行了探讨。鉴于此,本文对数据要素征税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数据要素的课税及税收治理法律完善等提供有益的政策启示。数据要素作为生产资料的重要部分,能产生较大经济收益,但又可能存在数据要素税收流失的风险。因此,应将数据要素纳入现代税收体系,作为征税环节的重要部分。数据要素征税的重要性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对数据要素进行征税。税收公平原则通过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最终实现纳税人在税负方面的公平。在很大程度上是指税收制度设计的税收负担分配的均衡状态,税收负担应该公平地分摊于每位纳税人身上。第二,数据要素衍生经济利益,征税理所应当。根据来源和占有主体,数据分为企业数据、政府数据、个人数据和科研数据等四类。这四类数据信息庞杂多样,使用权、所有权之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准确的界线。各种数据相互交叉、内在牵连。伴随数据要素的快速发展,相关市场主体一方面通过占有数据要素获得丰厚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变相侵蚀了部分传统的线下市场主体利益。第三,数据要素特性决定其潜存税收流失风险。跨境数据服务和虚拟化产品存在监管盲区,征税较难。线上平台多数数据要素交易对象为数字化产品或虚拟产品,因数据要素交易模糊了无形劳务、有形商品和特许权间的界限,很难从现行的税制入手,确定其所得应纳入劳务所得、销售所得或是特许权所得。征不征税、税率和起征点差异,导致不能足额征税。当前,对于国际上尚未就如何数据要素计量达成共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双支柱”方案的实施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尤其是各个国家在对数据要素征税的税率和起征点差异较大。如何缴纳数据要素以及如何征缴仍存在较大的争议。各个国家对数据要素征税与否以及起征点与税率不同,必然导致国别间的税收流失风险加剧。我国涉及数据要素治理的税收法律滞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仅对“企业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对数据要素转让而取得的收入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对数据要素等相关财产权益征税的规定,导致数据要素的受益主体不能有效履行纳税义务,客观上也造成我国税收的白白流失。根据税收公平原则,数据要素的产权本质上属于数据提供方和来源方,而当前众多数据要素正在被一些互联网和大数据企业免费使用,产生的收益也不纳税,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我国税收的法定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决定着现阶段数据要素征税依然是一项较大挑战。对数据要素征税是长期和艰巨的工程,而对其价值的计量和价值的增值测算,以及此项征税对数字经济整体长远发展的影响等,也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律主义”,是税法重要的基本原则。我国立法法第11条明确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如果实现对数据要素进行征税,对数据要素来说,首先要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明确数据要素的征税对象、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税务机关行使对数据要素的征税权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税法没有规定对数据要素进行征税,那么税务机关不得对数据要素进行征税。同时对数据要素征税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征收程序进行。因此,我国对数据要素征税必须首先解决数据要素征税的税法立法问题,也就是征税合法性带来的挑战。
我国税收效率原则是以最小的成本付出实现最大的税收利益,发挥税收调控机制减轻对经济发展的阻碍,最大限度促进经济发展。它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方面。税收行政效率对于数据要素征税而言,因其繁杂海量的特点,税务部门在对数据要素征税过程中受制于各方面条件限制,可能会对数据要素征税付出更多的费用;同时数据要素的受益主体(纳税人)因数据要素依法纳税可能会付出如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确权付费等更多的费用,因而加重其税收负担。税收经济效率对于数据要素征税而言,我国税务机关应针对数据要素特点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提高数据要素征税效率、堵塞数据要素税收漏洞;并针对数据要素征税尽可能简化税制,减少数据要素的受益主体(纳税人)纳税费用。
税收管辖权作为国家管辖权的一部分,具有国家主权的固有属性,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是一个国家独立管辖的标志。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包括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所得来源地管辖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所得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根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对于数据要素征税势必会面临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可能会导致对数据要素的重复征税。占有数据要素并受益的自然人可以依托互联网实现收入在实际居住国和来源国之间的自由切换,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对于占有数据要素并受益的法人也可以出于逃避缴纳税收的目的在全球范围实施数据要素收益的税收筹划。因此,征税国如何对数据要素征税进行准确定义,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点。数据要素依托互联网在全球自由流动,无法精准确定征税所规定的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因此数据要素威胁传统的税收管辖权。
数据要素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对传统的税制要素带来一定的挑战,在推进数据要素立法的过程中应予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是纳税主体界定的挑战。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跨国市场主体依托线上购物、搜索引擎、在线传媒、社交传媒等跨境线上数据要素服务业务获得丰厚经济利益收入,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一体化发展,跨境数据要素流动日益频繁,如何有效管理跨境数据流动,防止涉及数据要素的税收流失和国际税收规避,是当前我国在数据要素征税工作面临的难题。数据产生、流动和应用的过程复杂多样,界定数据要素的征税对象和范围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对数据要素产生的价值链进行深入研究,明确哪些数据要素具有征税价值,以及征税范围的确定。二是税目归属和对课税对象界定的挑战。数据要素作为我国一种新的经济生产要素,主要具有虚拟性、渗透性及外部性三个突出特征,直接导致很难对课税对象进行准确界定。线上平台多数数据要素交易对象为数字化产品或虚拟产品,因数据要素交易模糊了无形劳务、有形商品和特许权间的界限,使各产业之间的划分界限模糊,给我国数据要素相关税收法律立法带来巨大挑战。三是数据估值定价复杂,准确计量计税依据困难。由于数据要素价值的特殊性,对数据要素的估值往往难以准确进行。有学者提出可以基于数据使用量对数据要素进行征税能够实现高效的征收管理。我国政府部门需要探索合理的数据要素估值方法,为数据要素征税提供准确的计税依据。同时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变化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技术不断创新,给数据要素征税带来了诸多挑战。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要素,其价值寓于高效流通之中。建设统一数据要素大市场有助于数据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通、充分释放其价值。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充分适应数据要素征税的需求,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数据要素征税的法律依据、征税范围、征税对象等,为数据要素征税提供法治保障。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数据要素征税工作需要较高的征管技术水平和税务专业人才,提高数据要素征税的准确性和效率,当前,税务部门缺乏足够的具备高水平信息技术能力和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难以满足对数据要素征管的需要。同时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个人可能会利用数据要素的特性进行避税,尤其是防范国际避税筹划征管难度加大。传统的国际税收中,相关纳税人往往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通过对纳税主体、征税对象跨国境移动,或者通过转让定价、税收洼地、避税天堂、税收协定等进行国际税收避税筹划。但对于数据要素而言,占有数据要素并获得丰厚经济利益收入的跨国市场主体的避税手段多样,数据要素的特性也给避税筹划带来无限可能。目前,通过“BEPS”公约进行数据要素税收筹划的情况比较普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情况特别突出,很容易导致“双重不征税”现象,侵蚀我国税基。因此,数据要素对我国税收征管能力提出巨大考验。面对以上挑战,我国政府部门、企业、学者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积极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以推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要素征税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实现国家财政稳定和社会公平提供有力保障。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海量增长,数据要素的作用也愈发显现。数据要素的税收制度设计应与我国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制度优化和完善联系在一起。目前,世界不少经济体已陆续出台与数字经济相关的税收政策,我国也要逐步构建适应数据要素发展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涉及数据要素征税的相关税收法律。
数据要素治理是法治社会面临的重要课题,数据要素发展所带来的新型而复杂的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无一例外都是法治社会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数字经济背景下,空间、主体、行为多元化、差异化的特点越来越明显,数据要素的迅猛发展也对税收法律提出高规格要求。因此探讨解决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问题时,在开展实体与程序创新的同时更要坚守法治理念层面的法定、审慎、中性。要守正创新打破传统思维桎梏,推进新一轮税制改革,根据数据要素特点,制定新税制的要素和规则。要渐进式推进数据要素的征税改革,衔接好现行税制,构建高效、公平的数据要素征税的法律体系。坚持中性与审慎的数据要素征税的思路,从制度供给的角度来看,对于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应具有反避税监管和促进数据要素发展的双重作用。目前学界对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研究,多从强化税收监管角度出发而忽视促进数据要素发展。虽然数据要素造成了一定的税收流失,但是这与“强化税收监管”“促进数据要素发展”并不矛盾。因此应当立足我国实际,将“审慎”的理念植于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全过程。一方面应看到数据要素发展迅猛,但还不能完全替代劳动力、土地、技术、资本等传统生产要素。若开征新税种或单建税收体系,会导致税负不公平,有违税收公平,反而带来制度套利的空间。另一方面,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及国家间经贸往来的密切,海外数据要素在我国境内也拥有一定规模和数量。故不宜贸然受国际上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案例尤其是税收分配问题之裹挟,导致损害我国税基。
数字经济背景下必须坚守税收法定原则。数据要素征税立法应遵循公平性原则,确保各类企业在数据要素征税过程中享有平等待遇。此外,政策制定者需要关注数字鸿沟问题,避免进一步加剧区域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加深数字鸿沟,避免税收政策加剧社会不平等。数据权益保护在数据要素征税立法中至关重要。立法者需要制定严格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规定,保障个人和企业在数据征税过程中的权益。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合法合规地申报和缴纳数据要素税。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宣传、培训等手段,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税收观念。在数据要素征税立法过程中,应注重培养公民的道德伦理观念。政府、企业和个人都应遵循诚信、公正、透明的原则,共同维护数字经济的秩序与稳定。通过关注以上社会责任与道德伦理问题,可以确保数据要素征税立法更加全面和合理,进一步推动我国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重视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要素产生的税收价值。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迅速发展,数据要素的价值逐渐凸显。数据要素在生成、加工、流转的过程中始终离不开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国家有权基于公共成本的分摊征税。数据要素在企业价值创造、社会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方面产生了显著影响。首先,数据可以通过对企业内部数据的挖掘和分析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其次,数据可以促进产业链协同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最后,数据要素的流通和使用可以为我们国家带来丰厚的税收收入。
数据要素发展异常迅猛,我国对数据要素征税立法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对数据要素征税进行立法是一个国际前沿问题,在推进数据要素征税时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第一,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理念方面。要坚持“底线思维、弹性平衡”,在发展中不断规范。作为调整对象的数据要素目前还处于快速发展期,对于数据要素这样的对象要“管好”而不能“管死”,可以在规范其发展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在制度上留足监管弹性和创新空间,尽可能通过市场或自律机制解决数据要素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市场或自律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时候政府再干预。第二,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导向方面。对数据要素征税应侧重原则性而非规则性立法。数据要素发展过程中技术应用和商业模式变化迅猛,刚性的法律规则难以及时应对数据要素发展的变化。针对数据要素发展及转型中尚未定型的商业模式,法律立法要重原则明确、轻规则设定。因此,我国数据要素征税立法,首先要加强对数据要素征税可能涉及的法律原则的研究,通过不断细化涉及数据要素的法律原则的内容和适用机制,在确保法律灵活性的同时,提高法律引导、规范,保障数据要素健康发展。第三,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思路方面。要区分好涉及数据要素线上线下经济活动类型。对于数据要素发展中的问题,要充分考虑涉及数据要素的网络应用、线上活动的特征,抓住问题根源,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收法律进行设计。对线上问题,应运用互联网思维、发挥大数据等的作用;对于问题根源在线下的,应加强数据要素领域线上线下联动法律设计。第四,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技术方面。应注意涉及数据征税制度设计的精准性、协调性和及时性。首先要找准数据要素征税立法核心定位,避免起草过程中的争议。其次,数据要素发展速度迅猛,数据要素征税制度设计一定要紧跟数据要素的变化及时更新。再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数据要素征税立法要处理好与既有法律的协调。最后,目前与数据要素的相关立法项目如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要按照数字中国建设的总要求,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项目纳入整个立法的框架中进行整体评估和推进。第五,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机制方面。国家应当开门立法、动员包括数据要素利益相关方在内的多主体参与。数据要素业态新、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仅仅依靠现在的立法工作人员精力与能力上都会有所局限。此外,数据要素征税立法时更要注意运用互联网思维去协同做好我国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过程中,应注意搭建开放的数据要素征税立法平台,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依托网络信息和大数据技术,发挥我国各类主体尤其是数据要素利益相关方在内多主体优势,形成立法协同效应,集聚立法智慧,提高立法效益。
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制度转型,会重构税收秩序和利益格局。数据要素的价值体现在数据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供给中,能够为企业带来现金流入,这是其作为生产要素的基本属性。要对我国现行税制完善和优化,弥补现行税制涉及数据要素征税的漏洞和缺陷,更好适配数据要素发展。就应对数据要素征税进行立法,从税收实体法的角度来看,主要涉及所得税和增值税,一是扩大个人所得税综合课征范围。实现数据要素征税采用相对稳妥的解决方式是进一步扩大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范畴,将经营所得也纳入数据要素课税范畴。从立法本意来看,经营所得中含有较强的劳动属性,通过完善税前扣除制度完善经营所得中所含有的资本利得部分。二是整合增值税税率档次,整合增值税税率档次,打通“肠梗阻”,理顺各流转环节。简并增值税的税率,避免产生数据要素的税收洼地。税率的统合前提是扩大数据要素利益相关方的进项抵扣。与其他要素不同,数据要素允许抵扣的进项往往较小且有时无法取得用以抵扣的专票。因此不断完善抵扣规则,明确数据要素的抵扣方式,合理确定其转移的税收负担。明确数据要素的课税规则,对数据要素征税,应先纳入征税对象。从性质和外观来看,数据要素可视为无形资产课税。数据资产能带来经济效益,同时具有部分无形资产的特征,可考虑对其征收增值税。在其财产属性被公认的前提下,数据要素符合既有税制中有关无形资产的描述。但考虑到税收法定,应在增值税法(草案)中,将数据要素纳入无形资产范围,明确其财产权。同时数据要素价值高低各有不同,以数据要素传输量为课征标准违反税收公平,因此应对数据要素的价值进行“资产计价”,据公开信息整理,目前全国已在上海、江苏、广东、重庆吉林、海南等地设立50余家涉及数据的交易场所,让数据要素“估价”成为现实。一旦数据要素的价值明确,对数据要素的交易,便可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视同销售政策予以课征。
积极主动适应数据要素发展的需要,打造与数据要素征税相适应的征管体系,依托大数据确定计税依据,在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技术赋予数据要素征税透明性。但数据要素的拥有者或者控制者与税务机关间的信息交换并不顺畅,甚至出现数据要素的拥有者或者控制者为偷逃税款而故意隐瞒、少报经营数据给税务机关,让数据要素的拥有者或者控制者与交易的一方逃避纳税义务。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是因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的主体应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若数据要素的拥有者或者控制者的所得性质被定性为经营所得,则应当由他们自行申报,此时数据要素的拥有者或者控制者与交易的一方既不属于纳税人,也非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涉税信息依据不足。因此,未来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时应明确数据要素的拥有者或者控制者与交易的一方提供的“协助的义务”。明确数据要素的征税范围。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的概念愈发模糊,这导致税收隐瞒更加难以被发现。因此,在立法层面,通过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将“数据要素”列入征税范围内,这可赋予税务机关以征税权,防止避税行为的发生;另一种方案是在立法中设置“虚拟常设机构”与传统常设机构相并列,补充原有常设机构概念中未涉及的数据要素,亦涵盖了绝大部分数字商业模式。健全数据要素市场交易机制,数据产权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权,应及时予以登记确权。 针对国内数据要素市场交易规模小、频率低、交易价格不透明、交易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可以从数据要素确权、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交易机制、推动数据要素交易公开、透明等方面入手,推动数据要素市场交易健康发展,提高数据要素税收征管的公平与效率。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征管的潮流,国家涉及数据要素的相关政策陆续出台及国家数据局的成立等均释放出我国数字经济不仅正值高速发展,也紧扣我国加快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数字经济已成为夯实共同富裕的重要引擎。数据要素同时承载财产权和人格权,要从数据生产要素中谋求如何促进共同富裕,核心是要增加数据要素的财产属性,结合国际经验,适时地探索建设适应我国国情的数字经济税收制度,推进数据生产要素的税制改革,完善我国税收征管体系。同时,我国从零构建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是一个长期过程,对内必须立足于其数据要素的经济价值、可计量性与所有权属的界定与实现方式、立足于数字产业与实体产业相融合的进度与“走出去”的步伐,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划分“适应、改革、重塑”三阶段,分步骤构建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的新型税收制度;对外以国际规则的制定者的身份积极主动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构建,打造数字经济跨境征税的外部环境;优化金税工程,推动国家征税能力从工业时代向数字时代转变。
全球化、数字化背景下,税收征管不能单打独斗应该加强多边协商合作。我国应积极参与涉及数据要素的国际税制改革,积极表达涉及数据要素的利益诉求并有效提升数据要素征税的话语权。紧跟国际数据要素征税发展,重构跨境数据要素流动征管模式。我国应当未雨绸缪,及时精准把脉数据要素的国际税收规则改革方向,适时完善数据要素涉及相关业务的征管措施,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以防不备。重构数据要素领域国际税收部分概念,对涉及数据要素征税的部分概念进行重新界定。新的概念应尽可能涵盖数据要素相关的交易,重新定义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明确涉及数据要素的税收管辖权,为避免重复征税,尽可能统一标准和分配管辖权,在熟悉本国国情及国际税收征管法律的基础上,寻求适合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管辖权,防止本国税收流失。完善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基于全球数据要素征税的现状,为规避“数据要素收入”逃税等现象的发生,OECD国家正试图从立法层面解决数据要素收益所带来的征税权重新分配和税基侵蚀等问题。我国应考虑从税制层面入手,对数据要素进行征税,将数据要素涉及的交易、资产、跨境流动等事项纳入税收立法中,解决“数据要素收入”逃税问题。同时加强数据要素领域国际税收合作,建立税收情报交换机制,优化、完善涉及数据要素征税的国际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积极对话妥善解决涉及数据要素征税国际税收争端问题。数据要素征税的税收法律治理应当是一个动态调整而非一蹴而就的过程。法律尤其是税收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数据要素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合理的数据要素征税政策对于优化税收结构、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保障国家财政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数据要素征税立法中,首先需要明确数据要素的税收归属。可以考虑将数据要素纳入现有的增值税或所得税体系,或者单独设立一种数据要素税。在确定数据要素税收归属的基础上,需要设定合理的征税标准和税率。可以参考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不同类型的数据要素采取差别化的税率政策。同时为确保数据要素征税政策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包括明确征税主体、税收征管部门的职责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完善的数据要素征税管理制度。针对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涉及相关问题,政府部门、学术界和企业界应加强研究与探讨,形成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为及时有效对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在制定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方案时,可以参考国际上的经验和做法,但也要结合我国国情,充分考虑数字经济发展阶段、行业特点和国家财政需求等因素。数据要素征税涉及经济、法律、科技等多个领域,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加强部门间的协同和沟通,确保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的全面性和合理性。并重视立法的实施和监管,建立健全的征管体系,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综上,我国数字经济背景下对数据要素征税的立法,应积极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以推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要素征税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实现国家财政收支稳定和社会公平公正提供有力保障。往期精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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