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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的二手车是“凶车”,能退吗?

转自:浦江天平 2025-07-14 12:36:55

在二手车经营公司购买到

发生过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二手车,

买卖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买受人购买到发生过死亡事故的二手车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18日,张先生与某二手车交易公司签订《机动车交易合同》,约定该公司将一辆某品牌二手汽车转让给张先生,转让金额为16.4万元,公司保证此车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

图片源自网络

同年2月20日,张先生通过信用卡分期付款方式向公司支付16.4万元,双方办理了车辆交付及所有权变更登记事宜。

2024年9月,张先生发现该车于2022年11月发生过交通事故,虽车辆未受损,但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张先生遂诉至人民法院,主张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机动车交易合同》,公司退还价款并赔偿损失。

张先生认为,涉案二手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即使车辆的性能没有受到实质性的破坏,但根据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车辆的价值及流通性已经严重贬损,并且直接影响购买者的购买意愿。自己对案涉车辆的真实情况存在重大误解,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应予以撤销。购买案涉车辆是基于公司的重大过错,因此要求公司赔偿购买案涉车辆造成的损失。

公司辩称,其在出售案涉车辆时也并不知道该车辆发生过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车辆可以正常使用,没有质量问题,不同意撤销。

人民法院裁判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某公司签订合同时曾承诺涉案车辆“无事故”,从二手车行业标准来看,“无事故”应当解释为车辆不存在影响正常使用以及基本安全性能的结构性部件损失。涉案车辆确曾发生过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而车辆本身未因该事故产生损伤,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事故车”,但该事故确实会对该车辆价值产生影响。某公司在与张先生签订合同时,虽然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但其未对车辆进行全面核验,未尽认真审查义务,基于此形成的不完整车辆信息,是张先生实施购买行为的原因。

而从消费者角度而言,前述交通事故曾致人死亡,这一事实与张先生关于车辆无事故的认知存在巨大差异,且该事实足以对车辆价值以及张先生购买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张先生就不会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因此,张先生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

最终,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张先生与该二手车交易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公司向张先生退还购车款16.4万元,并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

一审宣判后,张先生及公司均未上诉,现已办理车辆返还、过户及款项交付事宜。

法官说法

贺美娟

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

副庭长

本案中,被告作为二手车销售公司虽不存在欺诈故意,但未能审慎核查,导致张先生产生了错误认识,并最终做出购买决定。本案的处理,对于平衡出卖人和买受人权利义务,妥善处理此类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二手车交易场景下“事故车”的理解

二手车交易领域内普遍认可的“事故车”,是指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烧、水淹、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车辆的主体结构件或重要安全部件发生损伤或更换的车辆。

所以,并不是车辆发生过事故就会被定义为“事故车”。本案中的车辆虽然发生过致人死亡的事故,但是并没有对车辆的主体结构造成影响,不属于行业内所谓的“事故车”。现实交易中,如果买受人对发生过重大事故的车辆有所避讳,需要专门约定,卖方对此信息也应秉持诚信原则予以披露。

本案中,被告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销售的经营主体,具备专业的车辆评估知识、经验和渠道,理应有能力获取车辆的事故信息,对车辆进行全面细致的核验,并将信息如实告知张先生。因其未尽审慎核查义务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认定重大误解行为的考察要点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发生错误认识、错误具有“重大性”,发生重大误解后行为人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重大性”进行判断:首先,误解内容足以动摇合同基础,如合同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等基础事实其次,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再次,一般普通人也不会作出该意思表示,或只会作出显著不同的意思表示。

图片源自网络

本案中,因被告未尽审慎义务,导致车辆的实际情况与张先生的认知存在巨大差异,且该事实足以对车辆价值以及张先生购买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张先生就不会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故张先生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

三、行为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和限制

重大误解制度的目的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允许当事人在意思表示存在根本性错误时获得司法救济。因重大误解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因此,法院提醒,行为人发现误解后应固定证据,及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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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贺美娟、胡静怡

责任编辑:郭燕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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