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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升级”的美容项目费用谁来承担?

转自:上海虹口 2025-07-05 13:51:17

“只买了基础清洁,结果却多花了1200元。”近日,消费者刘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美容院升级了服务。刘女士与美容院沟通未果后,向虹口区消保委求助。

区消保委接诉后了解到,刘女士在平台购买了某美容机构推出的“一次清洁皮肤券”,到店后却被反复劝说升级高价项目。她明确拒绝,但护理过程中美容师仍擅自实施额外服务,并在事后要求支付费用。在美容过程中,刘女士还因美容师操作不当导致面部疼痛。区消保委第一时间启动调解,但美容机构多次拒接电话,调解因此终止,刘女士决定通过司法途径继续维权。

本起消费纠纷案件集中反映了美容服务行业存在的强制消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等突出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及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美容院工作人员在未明确告知服务内容变更的情况下擅自更换美容项目,实质上剥夺了消费者对服务项目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其次,经营者采用误导性话术贬低消费者已购项目效果,转而推销高价项目的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经营者不得采用误导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规定。此外,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而涉案美容院未明确告知新增服务价格即要求付款,存在价格欺诈嫌疑。

虹口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

消费者在接受美容服务时应主动核实服务项目内容,对于经营者临时变更服务项目的要求保持警惕,提高消费警觉性;要注重证据留存,妥善保管消费凭证、沟通记录,在服务过程中发现异常应及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要善用法律武器维权,当遭遇强制消费时,除向消保委投诉外,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违约责任,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消费者在调解未果后选择其他维权途径,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时应当终止调解”后的救济指引,建议通过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多元化途径继续主张合法权益。

记者:顾俪

通讯员:张旭

图片:AI生成

编辑:顾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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