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2023年《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在实践中的效果发现,对于醉驾案件定罪量刑以及后续的犯罪治理问题规定得还不够完善。我国醉驾案件在定罪、量刑、后续治理等方面存在着频繁消耗司法资源、短期拘役刑显现严重弊端、损害后果与附随后果不相当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从以上三个方面下手,拓展缓刑的适用、调整轻微犯罪案件的刑罚方式、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尽可能对醉驾案件作出轻刑化处理。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2023年醉驾意见》),这是我国时隔十年后出台的第二份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以下简称醉驾)刑事案件的指导性文件,对于深化醉驾治理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醉驾入罪以来,其最高刑罚为拘役刑,即使刑期幅度不大,但由于其犯罪附随后果宽泛持久,社会中“轻罪不轻”的现象较为突出。调研样本来源于S市M区人民法院办案系统,案件范围为S市M区人民法院2014-2023年十年间审结的醉驾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情况,以及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上半年审结的183件醉驾案件的具体情况。本次采集的数据包括醉驾案件中的被告人情况、被告人量刑情况以及案件危害结果情况。从司法判例的角度进行实证分析,归纳此类案件在定罪量刑及后续治理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探索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期推动醉驾案件的轻刑化进程。通过对S市M区人民法院2014-2023年十年间审结的醉驾案件数量及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情况进行统计发现,2019-2023年间S市M区人民法院办理的醉驾案件占比虽呈下降趋势,然而数量与占比体量仍居高位。S市M区人民法院2023年上半年共结案1004件刑事案件,其中醉驾案件有231件,占比23.0%;2024年上半年共结案906件刑事案件,其中醉驾案件有183件,占比20.2%,同比下降12.17%。
首先对被告人案发年龄进行统计分析。本次调研结果中,被告人以“70后”“80后”为主,最小为18岁,最大为68岁。案发时被告人年龄为18-30岁的,有36名,占比19.6%;年龄为31-50岁的,有125名,占比67.9%;51岁以上的被告人有23名,占比12.5%。醉驾案件的被告人绝大多数为中青年,此类人群属于家庭的经济支柱、社会主要劳动力,因醉驾导致的失业现象层出不穷,犯罪附随后果已远超犯罪行为本身造成的后果。
首先,对于醉驾案件中判处缓刑与实刑的刑期分布进行统计。在2023年审结的422件醉驾案件中,有241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占比57.1%。在2024年上半年审结的183件醉驾案件中,共有184名被告人,其中有75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占比40.8%。可见缓刑适用率呈显著下降趋势。《2023年醉驾意见》第14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节,进一步缩小了缓刑的适用范围,可能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109名被判实刑的被告人中最短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最长被判处六个月的拘役。以三个月的时间长度来划分刑期,刑期少于三个月的被告人有71名,占比38.6%;刑期为三个月的,有20名,占比10.9%;刑期多于三个月的,有18名,占比9.7%。可见醉驾被告人的实际刑期集中于三个月以下。再次,对于醉驾案件中判处罚金的数额分布进行统计。根据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的附加刑是并处罚金。2024年上半年审结的醉驾案件的统计数据中,被告人被判处的罚金金额分布区间较大,适用区分出9种情况,即并处罚金2000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金额为1000-3000元的有21名被告人,占比11.5%;罚金金额为4000-6000元的有125名,占比67.9%;罚金金额为7000-9000元的有31名,占比16.8%;罚金金额为1万元以上的有7名,占比3.8%。醉驾被告人被判处的罚金数额大多集中于4000至6000元。判处缓刑以及判处少于三个月刑期的被告人的占比与判处1000-6000元罚金的被告人比例相当,一方面可以说明法院对于醉驾案件的判决结果较轻缓,也从另一方面说明审判者认为醉驾案件被告人所造成的社会危险较小。
首先是对于醉驾造成车损、物损金额的统计情况。在183件醉驾案件中,有100件并未造成车损、物损后果,占比54.64%,均是由于交警设卡查获或经群众报警而案发。大部分醉驾案件并没有造成物损或车损等损害结果;退一步讲,即使有一部分醉驾案件造成了交通事故,但事故造成的损害也基本较为轻微。其次是醉驾致人伤亡的统计情况。在183件醉驾案件中,有178件并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占比97.27%。另有1件造成一人轻微伤,1件造成一人轻伤(一级),3件分别造成一人轻伤(二级),没有发现重伤、死亡情况。由此可知,醉驾案件的损害后果大多集中于物损,致人伤亡情况也同其他故意犯罪相比更为轻微。二、实践分歧:醉驾案件与轻微犯罪治理的理念出现偏差
21世纪以来,我国严重暴力犯罪数量持续下降,轻微犯罪比重持续上升。根据近十年来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已经从2013年的7.5万件9.57万人,下降到2023年5.2万件6.2万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4%上升至2023年的82.3%。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醉驾案件数量急速上升。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有关数据显示,自“醉驾入刑”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醉驾案件数量已经由2013年的9万余件、居当年刑事犯罪案件数量的第三位、占全国刑事案件总数的9.5%,发展到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案件总数为28.9万件、居刑事类犯罪案件数量之首、占全国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高达25.9%。醉驾入刑十年,近300万人因此获罪。
醉驾案件急剧增长的同时,对于刑事司法资源的要求只增不减,然而司法资源的投入与社会效果的反馈并不成正相关。所以,我国轻微案件增多就会占用更多的司法资源,相应地也会无可避免地加剧刑罚的适用比例。就醉驾案件而言,2023年至2024年上半年间,缓刑的适用率呈现降低的趋势,实刑在醉驾案件中的适用不降反升。每月法院都将对大量被判处拘役的醉驾人开展收监工作,轻微犯罪反而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工作报告显示,全国刑事案件在逐年下降的同时,醉驾作为典型的轻微犯罪,案件量却在逐年攀升。这同样意味着国家机关对于人力、物力、财力的需求的增加。不仅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法律从业人员需要在醉驾案件中投入更多精力,监狱、看守所以及其他矫正部门的资源也同样需要向醉驾案件偏移。对于此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投入如此巨大的司法资源进行规制是否有必要?大规模收监、判刑导致被告人失业、经济困难以及再犯罪问题等,最终影响的还是整个国家的利益,这势必与犯罪治理的初衷相违背。若大部分司法资源被占用在轻微犯罪案件上,则无法满足司法正当性的要求。
近年以来,随着犯罪圈积极扩张,我国刑事犯罪结构急剧改变,刑事法网大幅度扩张。法定犯的比例越来越大,刑事制裁趋向于强调“犯罪人”的危险性这一抽象因素,罪责大小、行为实施与否、后果是否发生等实体因素的考虑顺位逐渐靠后。然而刑罚方式却并未追随立法的改变而改变,自由刑仍是刑罚体系的核心,各类轻微犯罪的刑罚方式缺少现实转变。上述调研结果显示,就醉驾案件而言,被告人最短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最长被判处六个月的拘役,绝大多数的刑期集中于三个月以下。这就意味着对于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即使是一个月的短暂刑期,也要面临收监的程序,同样要被限制相当一段时间的人身自由。以S市M区人民法院为例,2023年缓刑适用率为57.11%,2024年上半年缓刑适用率为40.76%,不仅较2023年有所下降,与域外国家更是相差甚远。相比之下,美国的缓刑适用率通常保持在60%以上。对于轻微犯罪的被告人而言,缓刑是矫正其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就调研数据来看,我国基层法院的缓刑适用率不仅与其他国家存在差距,同时近两年的数据更是呈下降趋势。实际上,醉驾案发的多数原因是交警设卡检查时,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超标,即使没有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国的犯罪治理体系也并未摆脱有罪必罚的报应刑理念,仍依赖通过自由刑对被告人进行惩罚。根本问题在于,短期拘役刑对于轻微犯罪的惩罚功能和犯罪预防功能令人质疑。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刑由于时间有限,威慑力不足,一般预防效果较差;执行机关没有足够时间对犯罪人进行矫正和改造,尚且不论短短几个月的时间能否有效矫正犯罪人,更重要的是滋生了在封闭环境中监禁的犯罪人相互之间交叉感染的可能,特殊预防效果同样差,还容易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我国立法中对于罚金刑的适用,通常采用并科制,司法实务中并处罚金刑的情况过于普遍。在刑法规定的上百种罪名中,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属于较为轻微的罪名。事实上,刑罚的严厉程度一般情况下与案件的严重程度相关。从调研数据来看,2024年上半年醉驾案件的量刑总体偏轻,刑期少于三个月的占绝大多数,这就足以看出醉驾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为轻微。对于此类抽象危险犯而言,在没有造成具体危险以及实害结果的情形下,单处罚金已经足以体现刑法的应报主义,也能够对犯罪人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没有必要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反观日本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惩役或者100万元日元以下罚金,带酒气驾驶为3年以下惩役或者50万元以下罚金。尽管日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经过两次修改,但都给醉酒驾驶与带酒气驾驶的刑罚预留了罚金刑的选择适用空间。我国多数醉驾案件的案发均是由于交警设卡查获或久停经群众报警,在没有造成任何交通事故以及人员伤亡情况下,单处罚金完全可以作为替代性措施,刑罚的教育功能与震慑功能在此时已经发挥作用,没有必要为了追求刑罚的严厉性而剥夺醉驾人的人身自由。
各国刑法通过对犯罪人定罪量刑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刑罚适用范围过大,则会削弱其威慑力,同时也会减弱社会公众的信任。醉驾入刑十余年来,在维持社会治安、治理醉酒驾车方面取得了卓越成效,然而,打击范围过宽的问题同样一直为人诟病。一方面,由于醉驾入罪的人数居高不下,极度耗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罪犯”的标签带来的影响深远,即使是与本罪无关的犯罪人近亲属也同样遭受打击。调研过程中发现,2024年上半年的醉驾案件中,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并非绝大多数,损害后果主要集中于物损,金额也相对较低。大多数醉驾者均具有稳定工作,驾车行驶距离较短,有的还存在“在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等短距离驾驶”“为交由他人驾驶而短距离驾驶”等出罪情节,主观恶性并不强。在《2023年醉驾意见》出台前,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情节的醉驾案件一概作定罪处理,这样不仅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还会消磨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降低对“醉驾入刑”的认可度,无法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甚至会适得其反。
随着我国刑法中法定犯的增多以及轻微犯罪案件数量的上升,定罪后一系列连锁反应显示出轻微犯罪的附随后果无法忽视。我国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刑,因此醉驾属于我国典型的轻微犯罪。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讨论,行为人因犯轻罪被定罪处罚后,除了会产生刑法上的不利后果,也必然会带来其他方面的犯罪附随后果,这种非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附随后果的严重性可能远超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本人首先将面临的是少则一二个月、多则半年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以及罚金的缴纳问题;当被告人服刑结束重新进入社会时,又将面临入伍、就业时的前科报告问题。调研数据显示,将近70%的醉驾被告人的年龄处于31-50岁之间,中青年是一个家庭的经济支柱和精神支柱,一名普通公众一旦被烙上“罪犯”的烙印,影响的是一整个家庭,极有可能造成婚姻的破裂,更有可能导致更多家庭的不幸。不仅如此,醉驾的犯罪附随后果对公民生活具有严重干涉性。举例来说,醉驾行为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贷款消费将受到影响;醉驾行为将吊销行为人的驾驶证,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特定职业资格将被吊销,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公职人员还将面临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后果。该刑罚打击面之宽、波及面之广难以言计,绝大多数被告人在服刑结束后必然会失去现有工作,同时“罪犯”的标签使其难以重新就业、重获经济能力,面临严重的“再社会化障碍”,严重影响家庭和谐,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再犯罪的可能性大幅提升,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此外,被告人直系亲属的正常生活同样也会受到限制,例如入学、就业、入伍、入党等权利在行使时或多或少都将受到阻碍,尤其对被告人子女的健康成长、升学就业以及社会生活都将产生难以消除的影响。醉驾入刑后,的确在避免因醉驾造成交通伤亡事故方面起到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全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也无法忽视。每年都会有数十万醉驾人被贴上“罪犯”的标签,留下终生犯罪记录。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醉驾案件急剧上升,对司法实践造成不小影响。社会各界开始对醉驾行为“一律入罪”的做法进行反思。相比于2013年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年醉驾意见》修改了从重处理情节,明确列举了从宽处理情节,并对醉驾案件出罪、出刑的适用作出细化规定。然而,实务中真正的问题在于,《2023年醉驾意见》仅对认定醉驾案件的审判标准作出规定,然而有关定罪量刑的后续问题之规定得不尽详细。危险驾驶罪作为司法实践中的第一大罪名,已经不能将其看作为单纯的法律问题,如何应对后续犯罪治理问题、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大化,才是重中之重。
“缓刑制度体现了刑罚目的,对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宣告缓刑,正说明缓刑可以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实践表明,相较于在审判阶段倡导人民法院提高无罪、定罪免罚的比例,在缓刑适用上反倒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S市M区人民法院2024年上半年结案的醉驾案件宣告无罪率、免刑适用率、撤诉率均为零。这是因为对轻微犯罪的违法性判断时存在先天困难,已经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进入审判阶段的轻罪,人民法院欲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对被告人进行出罪更是难上加难。《2023年醉驾意见》第14条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如何理解“一般不适用”?观察调研结果发现,109名判处实刑的被告人中,存在13件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况;判处缓刑的75名被告人中,却存在17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满足第14条“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况。事实上,对于诸如血液酒精含量之类的专业医学判断,审判法官也难以自行把握。《2023年醉驾意见》的规定仅强调了立法者的理性,而忽视了司法者的理性。“一般不适用”条款规定的过于严格僵化,使得其在司法适用中容易被突破。司法机关如何在看似矛盾的判决中作出最优解?建议应当将适用缓刑为原则,如被告人存在免刑标准中挪车、短距离驾驶等从宽处理情况的,即使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也可以宣告缓刑。鉴于全国办案人员相对较少和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等被动局面,审判人员一律严格遵照“一般不适用”的规定作出判决,大范围处以实刑,不利于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面对当前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枯竭的客观现实,对醉驾行为有必要扩大适用缓刑。对轻微犯罪设置严格的缓刑适用条件,既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更有可能增加犯罪者二次犯罪的可能性,反而达不到预期的治理效果。对醉驾行为人而言,对能否适用缓刑的关注,远高于对拘役的时间长短的关注。因此,对于醉驾案件以适用缓刑为原则,对刑罚综合裁量,考虑驾驶的动机和目的、血液酒精含量、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行驶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造成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等各方面可能性,也不会减弱醉驾规定本身的预防、威慑功能。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表述为“处拘役,并处罚金”,将罚金刑的适用限制为并科制,这就意味着在适用拘役刑的同时必须处以罚金。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罪名时又改变了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例如增设的代替考试罪,其法定刑为“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做法相较于刑法修正案(八)有了质的飞跃。相比于自由刑,罚金刑更加适用于人身危险性较小的轻微犯罪,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醉驾被告人一般主观恶性较小,多为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不大,与其剥夺其自由导致其失去工作从而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如通过单处罚金起到预防和教育的作用。罚金刑虽然没有对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做出限制,较为轻缓,但是只要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设定确定的罚金刑,同样能够发挥刑罚相应程度的威慑作用。在轻微犯罪中,完全可以充分探索自由刑以外的刑罚方式,尝试构建以罚金刑为主的轻微犯罪刑罚体系。尤其可以先以醉驾案件为试点。具体而言,对于可能判处一年以下的轻微犯罪,可以建立罚金刑制度,即以不同程度的罚金代替短期自由刑。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排除了危险驾驶罪单独适用罚金刑的可能性。判处醉驾者以罚金刑,对于现代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而言完全可以起到教育威慑的作用,反而是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拘役刑会产生更大的弊端。设卡查处醉驾已经耗费国家巨大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通过处以罚金,也可以弥补因违法犯罪给国家带来的财政损失。建议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犯罪适用罚金刑,被告人为初犯的,应当单处罚金;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犯罪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应否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另一方面,对于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全部罚金的被告人,可以尝试采取公益劳动代偿制度。以相应时长的公益劳动代替罚金的支付,并且在选择公益服务的方式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个人职业与特长。比如说本次调研过程中,有25%的被告人是务工人员,以体力劳动为生,可以考虑将其匹配至相应社区从事劳动工作。再如有一名被告人案发前职业是心理咨询师,可以使被告人通过提供一定时长的心理咨询服务,来代偿罚金的支付,由此避免因被告人收入不均造成执法司法的差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一提议,为轻微案件的实践探索指明了方向。之所以构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目标即帮助罪犯去标签化,重新回归社会,同时消除犯罪附随后果对罪犯亲属的消极影响。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可以见得,我国非但没有建立相关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反而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前科报告制度。相比于抢劫、杀人、强奸等严重犯罪的犯罪人,醉驾人本身的主观恶性并不大,人身危险性较低,让其一生背负着罪犯的标签并且生活和工作中持续因此受到负面影响,缺少合理性与必要性,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首先,限缩醉驾的犯罪附随后果。除了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产生的影响需要引起关注,还应该展望到随之而来的犯罪负面附随后果。醉驾作为一种典型的轻微犯罪,实践中的后果却令人难以承受,出现种种“轻罪不轻”的言论,导致公众的司法认同感降低。我国立法中关于犯罪附随后果的规定较为概括,其分布也较为散乱,欠缺差异化和精细化的条文。轻微犯罪人和严重犯罪人实质承受的后果并无二致。然而,醉驾人被定罪处罚后,其失去的远不止一段时间的人身自由,因诉讼程序造成的时间成本的消耗、物质及精神上的损失无法弥补,判决生效后对犯罪人本人及其子女的工作、生活以及未来发展等产生的影响也难以估量。对于轻微犯罪,尤其是危险驾驶罪,建议奉行罪责自负原则,减轻对于犯罪人的近亲属以及特定社会关系人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标签对行为人回归社会的阻力。其次,加快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定罪量刑的最初目的是使犯罪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法律的监督下进行反思改正并借此教育其他普通公民,降低社会的犯罪率。随着社会犯罪结构的转变,继续固守这一传统理念,只会造成受到犯罪附随性负面影响的公民越来越多,积攒社会中的不满情绪,滋生不稳定因素。当今世界主要法系的多数国家均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比如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在行为人由于犯罪行为而被处以相应刑罚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其存在犯罪记录,该记录起始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而终止于犯罪记录消灭或撤销之日”。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对法定最高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设置轻微犯罪封存制度,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刑罚执行完毕后,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即可由相关部门作出封存犯罪记录决定。对于犯罪记录封存考验期的设置,不宜再参考缓刑来设置一定的考察期间,因为犯罪记录封存的目的就是减少犯罪人再就业的阻碍,若再设定一定时间的考察期,不仅可能会为罪犯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还会造成对司法资源的二次浪费。对于醉驾行为人而言,一方面,要发挥犯罪前科记录的特殊预防功能,以记录制度的威慑力和犯罪附随性后果警示行为人遵守法律规定,以防再次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如果行为人服刑过程中表现良好,有悔改表现,则应当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必再增设其他条件。《2023年醉驾意见》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醉驾案件中的具体落实。醉驾入刑已经十年有余,发展至今,社会关注的重点早已经不再单纯定罪的问题上,刑罚适用以及后续犯罪治理才是重中之重。如何减少社会对立,修复社会关系成为司法实务中新的努力方向。司法机关唯有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时更新司法理念,避免机械地适用法律,要根据醉驾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拒绝“一判了之”的思想误区,发挥综合治理的优势,对轻微案件的刑罚作出轻刑化处理,或许才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最优解。往期精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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