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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琪|元宇宙系统开源许可证法律条款修正及规制方向

转自:上海市法学会 2025-06-30 07:54:28

元宇宙的繁荣壮大依赖开源内容的不断生成与自我修正,开源许可证是去中心化及半中心化元宇宙平台实现共享技术创新与底层逻辑搭建的依据与支撑,但有关元宇宙开源许可证的适用条款与数字资产产权规则、平台治理章程、用户使用协议的协同仍处于探索及创新阶段。元宇宙开源许可证的应用存在数字资产开源范围模糊;平台治理章程与开源许可证内容难以协同;用户使用协议与不同类别及性质的开源许可证的选取、兼容、优先级适用矛盾冲突等问题。借鉴已有案例裁判观点、学理依据以及传统开源许可证条款内容,围绕“信任感”与“负责任”的虚拟世界开源理念,创建包容道德信任负责任的元宇宙开源许可证。以开源条款修正形式明示化数字资产开源范围及免除义务;明确非同质化通证、用户生成内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开源权益及开源内容归属;赋予大语言模型(如Codex、Copilot)删除及整体标记版权管理信息的特殊权利;以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风险分析与冲突识别工具调整元宇宙开源许可证适用优先级;以闭源路径(如独立程序、聚合体)保护数字资产、隐私数据、个人信息等内容,免除客体开源义务;肯定元宇宙平台基于开源资源生成内容的管理及控制权利、界面访问权限;限制元宇宙平台利用用户数字资产进行经济交易,并降低自身利益回报率等。以稳定的经济结构、“平台+用户”为中心的管理模式,完善元宇宙开源许可证立体化适用规则,搭建稳定有序的元宇宙开源生态系统,拥抱迎接“元宇宙+人工智能”后开源运动时代。

引言
元宇宙开源生态系统的搭建依赖关键核心技术支持,人工智能降低生成内容及协同创作门槛;网络及运算技术满足多用户高同步低延时的操作要求,支持多人获得实时、流畅的完美体验;区块链技术在去中心化平台保障用户在互不相熟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交互协作的安全环境。基于先进技术缔造的元宇宙开源平台具备强大的可访问性、包容性、透明性、改进与修复等优势,随着元宇宙开源生态系统的不断发展及壮大,技术、平台、源代码、算法、协议、底层架构、生成内容等与开源应用的碰撞也显现出来,表现出元宇宙应用规则与开源许可证法律条款之间的冲突及协调问题。元宇宙开源平台的搭建依照各项分支组件性能配置不同类别的开源许可证,如内核、编辑器、服务器、解释器、桌面应用程序可能应用不同传染性级别的开源、闭源、半开源或自创建许可证,衍生出数字资产或生成内容开源范围模糊、与平台管理协议内容相悖、许可证优先级适用冲突等问题。开源是元宇宙的核心属性,也是开发框架的定制依据、未来开放式元宇宙自由表达的关键。面对元宇宙平台适用开源许可证的法律规则困境,本研究不在于创建一种元宇宙子类开源许可证,而是提出元宇宙开源许可证法律条款修正方向,旨在为未来子类元宇宙开源许可证的创建提供参考依据,为元宇宙去中心化平台的搭建提供安全有序、长治久安的开源生态系统。探索元宇宙新型开源许可证法律适用体系,构建区别或类似于现实世界的开放共享社会规则,衍生新的虚拟社会文明,是解锁新型元宇宙开源生态系统必不可少的要素。道德负责任的人工智能开源许可证已趋于成熟(如木兰启智、纸鸢系列),并为元宇宙开源许可证的构建提供借鉴方向,元宇宙开源许可证法律规则的探讨与研发也应成为其法治基础。
一、元宇宙与开源许可证
缔造虚拟乌托邦美好世界秩序的前提是信奉开源开放共享理念,借助去中心化底层技术,让更多用户融入元宇宙开源数字系统,不断创建更新生成元宇宙社区、城市等内容。数字用户是活跃于元宇宙必不可少的主体,独立的经济系统是实现虚拟世界运转及无限循环的关键。开源许可证条款是搭建元宇宙独立经济系统、包容数以万计用户和虚拟物品、维护平台自治体系的基础,通过适用开源许可证,元宇宙能够实现自由、开放和共享的发展路径。

(一)
元宇宙

“元宇宙(Metaverse)”一词由超越(Meta)与宇宙(Verse)组成,是人类运用数字控制技术构建的,可与现实世界交互、平行或超越物理现实,具备社会规则或经济体系的新型网络空间,是连接物理与现实的交汇点,由现实世界映射的虚拟世界。
1.元宇宙概念

元宇宙是一种概念,并不特指某一产品或者应用,是一个与现实世界平行的赛博空间(cyber⁃space),支持实时场景渲染、数字孪生体制造以及数字分身智能化个性化应用,提供数字化传导媒介进行人机交互,通过数字化物理对象、模型与现实世界数据传递、信息传输。元宇宙与现实世界人机交互主要借助脑机接口、头戴式显示器,通过显示技术(如VR、AR、MR、XR)操控数字分身强化人、机感知能力(如触觉、痛觉、嗅觉),缔造虚拟世界数字人日常生活或经济往来交易。
2.元宇宙架构

元宇宙商业之父马修·鲍尔(Matthew Ball)在《元宇宙改变一切》一书中明确指出,“元宇宙不同于Web3.0”,因为Web3.0不支持三维数字化技术(Three-dimensional digital,3D)、实时渲染或同步场景体验。马修·鲍尔将元宇宙框架定义为八大技术栈,其中硬件、网络层、计算力是奠定元宇宙根基的技术支撑;虚拟平台、协议和标准、支付方式是搭建元宇宙的基本框架;内容服务和资产、消费者行为是元宇宙的具体应用。元宇宙技术一般划分为五级架构,其中沉浸式计算、运行在区块链技术上的去中心化互联网(Web3.0)、新型基础设施为一级技术分支。元宇宙以Web3.0为基底,囊括区块链、智能合约、去中心化金融(DeFi)、非同质化通证(Non-Fungible Token,NFT)、分布式数字身份(Decentralized Identifiers,DIDs)等二级先进技术,实现元宇宙超高性能计算及记忆要求。Web3.0的强大归功于它的开源精神,是元宇宙一级技术分支,也是元宇宙永生及长久发展的关键技术理念。

(二)
开源许可证

元宇宙具有中心化、半中心化、去中心化样态,中心化元宇宙平台产品是闭源的,由封闭平台或科技公司主导,不在本文研究之列。本文着重探讨以区块链技术搭建的半中心化与去中心化开源元宇宙平台,其开源样态及模式与传统开源方式存在显著区别。开源对于元宇宙的开发十分重要,开源要求及内容由开源许可证条款呈现及表达出来。
1.开源许可证

开源许可证(也称“开源许可协议”或“开源协议”),是开源软件权利人授予开源用户一种学习、修改、复制、重新分发开源代码的权利,并具有法律性质的授权许可合同。不同开源许可证规定的法律条款及开源要求不尽相同,赋予后续参与分发用户不同权利与义务,涉及用户使用源代码、衍生后的代码分发以及后续商业用途等问题。
2.开源软件

传统的开源内容是指开放一类技术或产品的源代码、源数据或源资产,开源的标准由开放源代码促进会(Open Source Initiative,OSI)制定,涵盖领域涉及文化、产业、法律、技术、服务等多重社会维度,公众可基于开源者意愿自由处分、免费使用开源代码并不受法律追究。运用开源技术的软件就是开放源代码软件(简称“开源软件”),公众可依据开源许可证条款获得使用软件源代码的权利。
3.开源法律条款

绝大多数开源许可证法律条款涉及的主要内容有:任何使用和修改开源软件的参与者需承认发起人的著作权及所有参与者贡献;开源软件程序必须包含源代码,允许发布源代码及编译后程序;保证作者源代码的完整性;任何人拥有自由使用、复制、修改、重新分发源代码的权利;不得设置针对任何人或团体的限制;不得限制开源软件的商业使用等。开源社区、开源组织、开源企业等主体选取不同类别的开源许可证,依照所需开源技术及系统运维要求,形成全方位、多维度的开源产业链条。
从GitHub选取前10名广泛使用的许可证,采用主题分析法发现:现有的开源许可证条款大致包含基本信息、序言、定义、授权许可、义务承担、违约与授权终止情形、担保与责任限制、准据法适用、版本与兼容性、使用说明等10个方面,强弱大致分为4类。整体而言,不同类别开源许可证条款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定义、授权、义务、违约与授权终止、准据法条款等章节,核心差别在于不同章节涵盖的后续传染性特征、商业化路径、二次开发、限制用途范围等内容。

(三)
元宇宙适用开源许可证的必要性

元宇宙平台能容纳数不胜数的新旧虚拟用户,支持虚拟空间数字分身多人同时在线参与游戏、角色扮演以及创造新的虚拟物品及财产。元宇宙超高性能带宽的计算特性、足够的内存空间与共享存储性能,需要开源的逻辑架构支撑元宇宙平台的运转。
1.元宇宙开源许可证

元宇宙开源许可证是搭建元宇宙平台应用的开源许可证,可以兼容多类型开源许可证,也可应用单一开源许可证。开源许可证是虚拟世界底层逻辑框架搭建的章程,是维护元宇宙社会长治久安、稳定发展的准则与依据。
2.元宇宙开源范围

依托开源方式及要求,去中心化元宇宙平台大部分项目代码开源,信息公开透明,可以随意查看组织规则和信息:技术开源,元宇宙底层逻辑和架构都可以学习;公共数据开源,任何用户皆可查看和使用元数据,规避中心化平台垄断;内容开源,人类通过数字分身运用开源代码创造元宇宙数字资产;智能合约开源,任何人可以任意查看区块链上智能合约代码即自动执行规定。开源对于元宇宙而言,意味着技术、平台、软件、组织的开源,代码库、算法和协议内容将成为公开透明的公共产品,通过“标准制定”和“协议内容”将代码予以不同程度的封装与模块化,供不同技术需求的创造者、贡献者及程序员参考使用。
3.元宇宙开源平台

开源元宇宙是一个建立在开源共享协议、开放基础设施和一致统一稳定有序的通证经济系统之上的具有强大网络效应的去中心化平台,是与物理世界的有效链接,提升虚拟世界沉浸式体验的关键。元宇宙开源平台以游戏内容创造、社交流量入口为主要形态,通过多人协同在线创作,编织虚拟空间人物角色、生活物品乃至故事情节等丰富多样的场景,共同体验沉浸式计算与互动交流的网络空间,体现开源开放共享的虚拟社会理念。
4.元宇宙开源的必要性

人类、虚拟人、平台等多主体的贡献得益于开源许可证在元宇宙的广泛应用,强大包容的开源技术是支持元宇宙容纳数以万计的虚拟用户、缔造稳定运行的经济结构以及制定有序合理的平台治理规则的关键,创造者贡献过程以开源项目为主要载体,集超前现代科技于一体,支持新生虚拟事物的不断检验及校验。开源软件代码有机会由世界上最高技术水准的群体贡献维护,无数匿名黑客审查指正,经费一般由组织、社区、个人捐赠,并由去中心化组织(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DAO)保障元宇宙平台治理规则的制定与执行。基于开源共享及开放协作精神,用户可以匿名、跨国参与开源组织规则设立、更新、修正,减少平台权力寻租空间。理想化的元宇宙世界不会“暂停”或“结束”,而是以开源方式无限期运转以实现“永生”,贡献更安全、公平的开源代码与虚拟环境,创造更复杂、可靠的虚拟世界,不断扩展挖掘元宇宙边际。
二、元宇宙适用传统开源许可证法律规则之桎梏
传统的开源许可证条款已难以适应新时代下元宇宙开源生态系统法律规则适用观,开源许可证条款如何与虚拟世界经济架构相融合、元宇宙平台治理章程相一致、虚拟世界万千用户生成的开源内容相协调,值得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
元宇宙数字资产私有规则与开源许可证开源的难分界性

开源的去中心化元宇宙在没有集中控制或第三方干预条件下,去中心化组织将管理制度和运行规则可能以智能合约编码在公共区块链开发平台上(如以太坊)。元宇宙经济体系的搭建依赖于通证经济,现实世界人类或元宇宙中的数字分身通过创作虚拟实体,实现元宇宙虚拟社会经济往来交易。非同质化通证也称为“非同质化代币”,作为区块链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表达,是链上技术标准协议生成的具有唯一性、可验证性、可标记性特点的可信数字权益凭证,用于证明数字资产权利归属。元宇宙经济社会中的虚拟财产如虚拟地块、虚拟形象、可穿戴服装等主要以NFT承载表征,应用于数字藏品、身份证明、虚拟财产等领域。
基于开源特性,区块链上的任何元数据、信息都是公开可见、可转移的,建立其上的虚拟财产或用户生成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UGC)也可被转售或继承,以虚拟财产交易激发元宇宙经济流通,促进虚拟产品利润重新分配与价值利益交换。现实中的人类或数字分身操控者遵守开源许可证条款合法合规转移元数据、信息,涉及源代码或源代码副本等。元宇宙是超现实世界,具备现实治理要素,虚拟经济运行遵从自治规则体系和法律秩序,但私人财产转移总有限度,用户基于私钥密码控制元数据并具有完全自主管理虚拟财产的权利,在元宇宙开源场景应用下,私人创建UGC、NFT等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开源许可证规定的开源范围?例如,在中国“杭州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奇某某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被告传播NFT作品是否可主张开源内容免责?元宇宙开源许可证开源范围是否包含数字资产有待研讨和商榷。

(二)
元宇宙去中心化平台治理规则与开源许可证条款的难协同性

Sandbox的Metaverse是一个去中心化开源共享虚拟世界(使用开源许可证GPLV3),一个具有社区驱动型经济体系的元宇宙平台,玩家、创作者、策展人、土地所有者等用户对游戏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用户在平台可创意、开发和配置虚拟世界场景。尽管Sandbox计划推出DAO治理架构,但根据Sandbox使用条款(《THE SANDBOX TERMS OF USE》),目前还是采用平台持有人TSB Gaming Ltd(包括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统称为“TSB”)和用户直接“对话”的治理模式,由平台直接管控用户生成内容和虚拟财产。在“TSB内容的所有权”(“OWNERSHIP OF TSB CONTENT”)一章中,对元宇宙用户权益予以限制性规定,除本条款明确允许外,未经我们或适用权利人明确事先书面许可,您不得出于任何目的复制、分发、改编、修改、翻译、创作衍生作品、发布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服务或TSB内容的任何部分。未经我们或适用权利人事先书面许可,严禁对服务或TSB内容进行任何商业利用。与“服务”相关使用的所有软件和软件即服务均为TSB或第三方专有,除非需要行使上述许可,否则禁止对此类软件的任何使用、再分发、销售、反编译、逆向工程、反汇编、翻译或还原为人类可读的形式。但根据Sandbox开源许可证GPLV3第5条的规定,您必须根据本许可证要求将整个作品作为一个整体授权给任何拥有副本的人。因此,本许可将与任何适用的第7条附加条款一起,适用于整个作品及其所有部分,无论它们是如何打包的。第6条规定,如果您在用户产品中或与用户产品一起或专门用于用户产品中传送目标代码作品,并且传送是作为交易的一部分发生的,在交易中用户产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永久或固定期限地转移给接收方(无论该交易的特征如何),则根据本节传送的相应源代码必须随附安装信息。
通过元宇宙平台规则与GPLV3条款的对比,GPL V3允许用户获得整个作品及相关副本,将软件及服务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权利人,二次权利接收人可以自由流转及运行权利;与之相反的,TSB平台持有人对用户开源权利予以严格限制,衍生作品、平台服务及TSB内容首次发布后即权利穷竭,严禁平台作品二次转移及流通。Sandbox虽名为元宇宙去中心化开源平台,广纳虚拟用户及用户生成内容,但实则实行“中心化”治理模式,平台治理规则与开源条款完全相悖。GPLV3鼓励程序更新修正及衍生作品产生,附着程序及作品上的权利不得限于特定软件传播的需要(如平台商业目的),所有程序后续被授权人获取均与源程序首次传播时权利状态一致,享有作品复制、修改、传播等权利,但Sandbox平台规则却做出完全相反的限制。一个庞大复杂的数字世界必然有大量的程序规则自主运行以建立维护虚拟空间社会秩序,是元宇宙长久发展最关键的要素。如果平台制定者按照时代偏好及商业利益随意屏蔽内容及公共数据,甚至停服销号、修改规则,元宇宙完全有沦为商业利用及利益收割工具的可能,不必奢望搭建公平有序、长治久安的虚拟时空承载数字分身社会活动,失去了公共服务的价值与必要。依赖程序自治、可信规则保障元宇宙社会秩序不会被随意篡改变更,元宇宙平台规则与开源许可证条款保持一致,是虚拟空间用户权益、生成内容多重社会维度与元宇宙空间秩序长治久安稳定发展的现实需求。如何实现元宇宙平台治理规则与开源许可证条款的协同?保持元宇宙平台治理规则与开源许可证条款的一致性是搭建元宇宙开源平台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
“元宇宙+AI”用户使用规则与开源许可证优先级适用的冲突

LLaMA(Large Language Model Meta AI)是Meta公司发布的大型语言系列模型,GitHub作为全球开源社区之一为其提供线上代码托管服务,已升级到LLaMA 2,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领域的一部分,应用于智能虚拟助手、VR/AR头显和智能手机等设备,LLaMA 2加持的Meta AI将助力元宇宙世界的缔结与创造。初期Meta将LLaMA定位为“开源研究工具”,目前LLaMA 2已发展成免费、商用且开源的模型底座,是大模型开源生态系统的开端。LLaMA 2采用慷慨的宽松式许可证,可二次分发、免费商用以及公开源代码。尽管Meta将其描述为“开源”,但从开源许可证条款分析,它不满足开源定义及开源要求,且不属于开源促进会批准的许可证。LLaMA License第2条规定,月活跃用户7亿以上的企业无法通过本许可证直接获取授权。这是对大型企业的歧视性条款,违背了OSI公开的开源许可协议“不得歧视任何个人与团体”的要求。第1条b5款要求,禁止使用“LLaMA材料”或“LLaMA材料”的任何输出或结果改进任何其他大型语言模型(不包括LLaMA 2或其衍生作品)。该条款旨在限制其他同行业科技巨头竞争,属于对“使用领域”的限制,违背了OSI发布的著名开源10条中“不歧视任何领域”的规定。LLaMA系列用户规则尽管与开源模式兼容且可以重现,自由使用各类公开可用的数据集,但显然与OSI公开的开源用途及协议内容相违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开源项目。
元宇宙世界数字分身(如游戏NPC角色)之间少不了互动交流,声情并茂双商在线、具有自然语言理解能力的大型语言模型、计算机视觉和智能视频分析工具的AI虚拟数字人显然更符合虚拟空间角色扮演及人物创建需求。LLaMA 2的出现助力AI内容生成工具加持元宇宙数字音乐、虚拟物品、虚拟数字人、动画场景等原创内容的生成,为未来“元宇宙+AI”的融合及发展提供了现实依据。元宇宙第三方组件或平台创建者为商业目的或其他用途可自创建开源许可证开发模型或系列产品,元宇宙开源项目可能将不同开放程度的许可证分别适用于模型权重、代码、数据等,涉及已有开源许可证(如GNU AGPL V3、Apache License 2.0、MIT License等)、修订的现存开源许可证、自创建的新的开源许可证以及非真正意义上的开源许可证(如LLaMA License)等。GNU Affero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简称“AGPL V3”)主要用于Web Service Loop Whole,是GPL V3附加额外条款的新型开放源代码软件许可证,为通过服务器使用软件的用户提供源代码。如果AGPL V3许可协议下的软件与用户通过网络进行交互通信,无论以何种形式复制、分发或修改源程序,只要与对方程序进行交互,就需提供源代码给用户,所有的修改也要提供给用户,是强著作权型许可证(Strong Copyleft License),开源程序多应用于邮件服务器、交互式应用程序、在线游戏服务器中。对于Web应用程序,如果使用了AGPL V3许可证,那么运行Web应用程序或派生作品供他人访问时需要按照AGPL V3发布源代码。Web3.0是去中心化元宇宙一级技术分支,元宇宙不可避免地选取具有传染性的许可证,而非真正开源组件或模型,一般适用非真正意义上的开源许可证且具有自创建用户规则。元宇宙应用多类传染性开源许可证场景下,不同传染级别的开源许可证优先适用哪个?自创建的开源许可证用户规则能否坚守闭源路径?对于未来“元宇宙+AI”时代的到来,用户应用协议与不同类别及性质的开源许可证的选取、兼容、优先级适用的协调以及如何继续实现非真正意义上开源许可证的闭源路径,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三、元宇宙适用开源许可证的裁判观点及理论证明
未来是“元宇宙+人工智能”的时代,与之有关的元宇宙法律适用规则也需不断创新完善,参考借鉴已有判决裁判观点,探究元宇宙数字资产产权规则、平台治理章程、用户使用协议与开源许可证条款的协同问题,解决数字资产与开源范围的界限、平台章程与开源条款的一致性以及如何协调开源许可证适用优先级等核心问题,对于未来元宇宙开源许可证的创建、传播虚拟世界“以用户为本”的理念、平台自治规则的确立、虚拟经济运行架构的搭建等多重开源生态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一)
元宇宙私有数字产权与开源范围的边界划分

依照现有判例裁判观点、个人资产排他属性及“权利束理论”分析,在元宇宙平台私人数字资产应属于开源范围的例外规定,是开源许可证条款的闭源内容,可通过开源许可证法律条款的修正对数字资产产权内容闭源路径明示化区辨。
1.元宇宙私有数字产权与开源范围界限划分判决案例

在“里斯利诉环球导航公司案(Risley v. Universal Navigation Inc)”中,原告Nessa Risley、James Freeland、Robert Scott、Annie Venesky、Andrew Cardis和Dean Meyers等在2020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各自在Uniswap协议上(元宇宙经济系统去中心化交易所DEX一种分散的加密货币交易所)购买了某些通证,声称Uniswap Labs、Universal Navigation Inc.(Labs经营)及其首席执行官Hayden Z. Adams、Paradigm Operations LP、AH Capital Management,L.L.C(以Andreesen Horowitz名义开展业务)、Union Square Ventures,L.L.C连同Uniswap基金会等(统称为“共同被告”)在投资、发行、交易代币过程中实施“代币骗局”,他们都因购买代币遭受了经济损失。2022年6月7日,Risley、Freeland、Scott、Venesky、Cardis和Meyers一起被任命为主要原告,由法院指定Kim & Serritella LLP和Barton LLP作为共同首席律师,向地区法院提起证券集体控诉。原告指出,Uniswap v1和v2版本都遵循GPL开源协议,v3版本受商业源代码许可证Business Source License 1.1(有效时限受GPL-2.0或更高版本的许可证)约束。原告声称:“Labs平台以通证作为主要资产,单方面控制各种代币交易,Labs在不同的时间点限制访问或从界面下架各种代币,干预个人资产所有权,可以在随时更改平台及用户条款和使用代币条件的情况下限制其源代码的使用。”原告的陈述可归纳为,去中心化平台应用GPL系列开源许可证,是否有权干预私人数字资产?平台规制数字资产产权的行为是依据开源许可证条款免责还是构成侵犯个人财产所有权?通过进一步分析法院判决探究数字资产开源范围。
2.元宇宙开源范围的例外规定:数字产权

被告申明了协议与界面的区别。Uniswap协议是自治、分散、不可变更的智能合约,能为任何有互联网连接的用户提供无限制访问权限。通过界面限制对某些通证的访问,对Uniswap协议及代码没有产生影响,它仍然是开源的,也没有影响用于访问Uniswap协议的许多其他门户或本地运行的实例。界面是用户可以访问协议的途径,而协议在区块链上是独立的、不会被篡改。虽然Labs可能关闭用户对界面给定通证的访问,但不能阻止用户寻找另一种方式访问和交易各类通证。平台对数字资产的管理不是转移资产所有权的行径,访问限制没有影响开源协议的本质。法院无法看到所有权如何在任何时候从流动性提供者手中转移。用户未直接相互交易,而是通过Labs创建和维护的流动性池与Labs进行交易,并不意味着被告以某种方式对协议上的每个通证拥有所有权(即使是暂时的)。从法院的裁判观点看出,即便是开源协议下创建的去中心化交易平台,也不支持通证所有权的获取,平台规制数字资产产权的行为将侵犯个人的权益,不属于开源协议免责范围,该案申明了平台以界面访问、管理资产的行为干预及获取个人虚拟财产系违法违规(即使在开源许可证下)。换言之,Uniswap智能合约协议没有集中的资产所有权结构。平台也表示,“Uniswap Labs在任何时候不会对个人数字资产进行托管、占有或控制,用户全权负责持有数字资产钱包的加密私钥。”元宇宙平台每个区块链可能受到不同技术规则的约束,它们通常是开源的——意味着软件的源代码“免费提供给公众使用、复制、修改、再许可或分发”,但数字资产即便基于开源代码及相关数据资源衍生创建,也是开源范围的除外规定。
3.数字资产免于开源的“排他性”理论证明

中国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NFT交易实质上是数字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一定程度上,NFT指向其代表的数字商品所有权。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财产权上具有规范力,基于约瑟夫·拉兹的权利理论表现出数字资产的排他性。数字资产财产权的排他性是法律赋予特定主体数字资产专有权的特性,不特定主体赋有“不得侵入他人财产”的指向性义务。数字资产是特定主体享有的财产权,排他性是数字资产免于开源的构造性要素,是物权效力的体现。特定资产归属于特定主体,而不特定主体被排除于占有和使用数字资产之外。假如数字资产列入开源范围,虚拟用户皆可编译转移特定主体数字资产(NFT、UGC等),而数字资产权利人却失去了财产控制权,等同于数字资产财产权根本未排他性占有,是财产权排他性构造要素的相悖表现。科斯的产权理论认为,财产权(产权)是对外在客体使用的可行性集合,又称“权利束”或“权能束”思维。产权也具有排他性特征。当法律将财产权利分配给特定主体后,不应再将相同财产权利分配给其他主体,否则会导致权利稀释。数字资产代码是以著作权的权利束理论为基础构建的,有关数字资产开源的附随性权利,如复制、分发、再编译等,不应再分配给不特定第三人,由数字资产所有权人享有,除非特别许可。代码不仅可以规制某些具体特定的行为,还可以创设财产权。元宇宙平台可以持有数字资产,但对NFT映射的数字资产并不享有“所有权”,持有人对数字资产可享有排他权。在著作权领域,通过开源许可证明示化条款可赋予NFT等数字资产被许可使用的权利,“如未经NFT数字资产权利人同意,不得访问、复制、传播或者删除数字资产。”

(二)
元宇宙平台以开源条款为遵循的治理规则

元宇宙平台排除限制个人资产交易的治理规则应与开源许可证条款内容保持一致性,若平台基于自治原则参与数字资产交易,将与开源许可证“限制交易、排除资产赋权”的条款内容相违背。
1.元宇宙开源平台参与资产交易引发的所有权争议

2021年9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Uniswap调查后,主席Gensler警告说:“核心程序员编写开源软件,还经常管理和收费。”随后,2022年6月在“Risley v. Universal Navigation Inc.”案中,原告认为,“恶意交易者使用被编程为购买大量通证的机器人短暂推高通证价格后,迅速卖出以获得增量利润。Labs知道这些计划,通过其界面操作促进通证交易,此外还有其他方法可以访问该协议。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它们,因为被告可以从流动性费用中获利——无论是作为流动性提供者,还是作为潜在或未来智能合约费用接受者。”原告声称,“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以下合同:(i)要求用户使用被告起草的智能合约(即核心合约和路由器合约)买卖代币完成交易;(ii)原告实际上在协议上交易了代币,从而同意了这些合同;(iii)原告为他们根据智能合约条款进行的每笔交易支付费用。”原告请求撤销在Uniswap协议上购买代币时与被告签订的某些“合同”(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29(b)条、美国法典第15U.S.C.§78cc(b)条);被告经营未注册交易所(基于违反交易法第5条、美国法典第15U.S.C.§78e条);被告作为未注册经纪自营商的行为(违反交易法第15(a)(1)条、美国法典第15U.S.C.§78o(a)(1)条),这些合同应被撤销。原告的“所有权转让理论”可以总结为:因为被告撰写了允许协议运行的合同,包括“配对合同”(该合同将代币保存在池中)和“路由器合同”(该合同将代币传输给原告),被告就是协议上发生的每笔交易的法定卖方。要确定违反第29(b)条,原告必须证明(i)合同涉及被禁止的交易;(ii)他与被告有合同关系;(iii)他属于交易法案旨在保护的人群。只有不合法的合同可以撤销,根据合法合同进行的不合法交易不能撤销。法院发现所有权从协议池转移到原告之一,这种瞬间的自主功能将使协议成为交易的“抵押品”,即被告直接向原告和集体成员出售、推广和/或征求代币。2023年8月,法院认为原告的指控完全是结论性的,缺乏事实支持,驳回原告在联邦法院提起的诉讼。本案虽因原告缺少事实依据被驳回诉讼请求,但也为元宇宙平台治理规则与开源许可证条款的协同及争议处理提供了借鉴意义。
2.元宇宙平台“限制交易、排除资产权利”的治理规则

2021年10月25日,Labs在网站页面更新了界面服务条款,即Uniswap Labs服务条款(或称“界面条款”)。界面通过浏览器向用户提示免责声明,“交易表明用户同意服务条款,并承认已阅读理解‘Uniswap协议免责声明’”。界面条款§1.1规定:“协议v1、v2和v3,每个版本都包含开源或可用的自执行智能合约,部署在区块链以太坊(Ethereum)上。Uniswap Labs不控制或操作任何区块链网络上的版本协议。”界面条款规定:“Uniswap不以您的名义代理交易订单,也不从您的协议交易中收取费用。我们也不会促进您的交易执行或结算,这些交易完全发生在公开发布的以太坊区块链上。”Uniswap协议使用的GPL v2,其“序言”表示:“旨在保障您的自由贡献和免费使用软件的权利。”GPL v3第6节“以非源代码形式转发”条款要求:“d)通过从指定的地点提供访问(免费或付费)来转发目标代码,并以相同方式从同一地点提供对相应源码的同等访问,提供对应源码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元宇宙背后蕴藏着网站管理者和平台使用者达成的契约关系,平台治理条款相当于元宇宙“章程”,规范平台用户主体行为及交易规则。从条款对比可以发现,“章程”规定基本与GPLv2、v3开源许可证内容保持一致,以维持元宇宙开源平台有序运转、顺利运行。虽然被告可能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权,可以签订新的合同(主要为了平台管理),赋予用户通证所有权,但无论是Labs平台还是Adams或任何被告,都无法直接控制Uniswap协议,以至于他们仅仅因为持有某些可能影响协议未来运作的代币而被误认为拥有协议上的资产所有权。法院认定,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代码只是为协议上发生的交易设置了一个给定公式,输入各种未知变量代替每笔交易评估的数字基础。依照平台“章程”,Uniswap协议并不是交易相对方,只是类似中介、数字资产中转站的角色,元宇宙平台治理章程的制定及规范管理显然以开源许可证条款内容为遵循,否则可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本案申明了界面访问权限与开源代码范围之区辨,着重考察平台免责声明与开源许可证是否存在冲突,强调去中心化平台不具备加密数字资产所有权的本质以及元宇宙平台章程的设立以开源许可证内容为准则的观点。
3.元宇宙平台遵循开源条款的学理分析

德国宪法“财产学说”认为,即便是私人财产的源代码也必须承担起“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元宇宙具有广纳虚拟用户、虚拟财产的缔造特性,开放许可的元宇宙平台承诺数以万计的用户、财产自由进出、流转,开源开放共享的虚拟平台更适合元宇宙的演进创新,推动元宇宙平台、版权所有者联盟、开源资源使用者等群体形成新的契约。元宇宙平台使用者抑或数字资产所有者皆根据开源许可证享有版权许可权利、承担开源义务。开源之意在于开放创新,开源许可证是一个法律上可执行的框架,使得相关源代码、算法、协议、架构等按照许可证要求公开使用,成为“受保护的公地”。开源不是以否认知识产权作为创设平台的前置条件,而是淡化平台的垄断效应及限制应用,激励逻辑架构、底层代码的壮大与翻新。过度垄断会带来技术和理念创新上的窒息,基于元宇宙开源社会需求,强制打破某些源代码的封闭状态,履行“财产权社会义务”,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为保障元宇宙平台规则设计公平公正,根据比例原则,在修正及创设开源许可证条款时,遵循必要性、适当性和最小损害要求,披露传播编译技术、架构等源代码;依据“场景理论”,无论是算法规则还是数据内容,不同场景下开源许可证赋予使用者不同开源内容,开源对象、开源目的、开源行为皆有差异,应结合不同场景应用设置不同开源范围及规则,实现具体场景下的相对公正。依据比例原则,针对不同应用场景及源代码权利人许可要求,确定不同强度的开源范围,如个人数字资产的闭源保护。坚持元宇宙源代码开源创新的同时,保护元宇宙用户财产权益,顺应元宇宙社会发展要求,道德负责任地开源源代码,创设虚拟社会数字化开源新理念。

(三)
元宇宙平台用户规则与开源许可证适用优先级的冲突化解

基于元宇宙平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性以及生成内容的不断积累叠加,版权管理信息在训练数据进程中没有必要反复出现,基于系统成本考量及规避开源许可证适用优先级的冲突,运用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用户可考虑不再标记CMI,是元宇宙适用开源许可证的新突破。
1.AI用户复制、使用开源代码以及删除CMI的行为

在“J. DOE1 ,et al. v. GITHUB,INC.,et al.”案中,原告为软件开发者,被告为GitHub,Inc、Microsoft Corporation、OpenAI,Inc、OpenAI,l.p、OpenAI GP,L.L.C、OpenAI创业基金GP I,L.L.C、OpenAI创业基金I,l.p.和OpenAI创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称“OpenAI被告”),对被告开发和运营的两种基于人工智能的编码工具Copilot和Codex(可用于元宇宙应用场景、生成内容搭建、音频助手等)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出诉讼。Codex和Copilot都接受过包括所有GitHub公共存储库在内的数据培训,尽管GitHub公共存储库中的大部分代码都受到开源许可的限制,但Codex和Copilot没有被编程为“将版权归属、版权声明和许可条款视为法律上的必要”。原告认为,“被告使用许可代码作为Codex和Copilot的培训数据,将原告的代码复制为输出,Copilot的输出与Github用户编写的许可代码相匹配,但缺少或显示不正确的版权归属、版权声明和许可条款,已经或可能违反开源许可要求复制原告代码,损害原告在许可代码中的财产利益,违反开放源代码许可条款要求。”
原告进一步认为,他们的许可代码包含违反版权法规定删除或更改版权管理信息(CMI),包括版权声明、标题、作者姓名、版权所有者姓名、使用代码的条款和条件,以及识别数字或符号等内容。被告从许可代码中删除或修改CMI,明知CMI已被删除或更改而分发CMI,明知CMI已被删除或更改而分发代码副本,同时知道并有合理理由知道这样做会导致侵权,而故意设计编码程序,以获取删除CMI的复制作为输出的任何许可代码。原告的指控提出了合理推断,即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删除CMI具有诱导侵权的重大风险。原告声称被告知道文件通常包含CMI,CMI对于保护版权所有者权益是有价值的,并且在被告的平台上分发缺少CMI的作品已经诱导了侵权,通过合理的推断,被告删除CMI的行为系明知这样做有诱导侵权的重大风险。考虑到用户可能使用Copilot的次数,任何特定原告的代码都将在删除版权管理信息的情况下显示,或者违反原告的开源许可获取利润。被告将软件代码作为训练数据的一部分,并且可以在没有法律通知的必要和权利归属的情况下随时输出,导致盗用的风险增加,滥用原告的许可代码作为输出其现实危险增加,造成的损害是充分且具体的,违反了“成千上万可能是数百万软件开发者”的开源许可利益。即被告不仅修改了Copilot,确保其不具有“不再复制许可文本、版权归属和版权声明”,而且还涉及未经授权复制、使用原告代码培训Codex和Copilot,并向第三方展示、传播原告代码获取商业利益,侵犯了原告在州法和普通法下的版权权利。
2.AI删除CMI的合理性以及生成内容的闭源属性

被告辩称,大型语言模型训练是中立技术,属于“被动不包含CMI”,即在没有附带CMI的情况下摘取代码,而不是主动从许可代码中删除CMI。GitHub Copilot表示,从一个空文件开始,训练期间甚至看到超过70万次不同版本的软件附带相同的版权声明——GNU通用公共许可证,那是没有必要的。被告随后训练这些程序忽略或删除CMI,从而停止复制它。GitHub前CEO Nat Friedman在Copilot技术预览会上声称,“在公共数据上训练或者机器学习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法院认为,“因为原告不是其所主张的具体代码的版权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取消CMI会构成版权侵权行为。但考虑到投诉的事实是真实的,并主张对原告有利的推论,法院可以合理地推断,如果原告的代码被复制为输出,它将以违反开源许可证的方式复制,如果其面临现实的侵权风险,仍然有权利主张禁令救济(一种衡平法上的救济形式)。”第九巡回法院维持了对被告的终审判决,原告关于违反GitHub隐私政策和服务条款的诉讼被驳回,并允许上诉。
元宇宙平台使用开源软件代码对大型语言模型训练时,生成的源代码如何遵从开源许可证要求(如复制、使用源代码及副本;保留CMI)?大型语言模型开源的工作原理与传统的开源软件并不相同。一般而言,传统的开源软件生成的源代码是已经公开的代码,输出生成代码属于分发代码。但是根据大型语言模型工作原理,生成代码是基于数据训练设置的权重、参数等条件生成,在数据训练或机器学习时生成的代码未必是对源代码的复制,可能是原创代码;对外分发的代码,未必是对源代码的修改,可能是公共数据传输,未必属于版权法上的分发;传播的代码未必是对源代码的直接复制与信息输送,可能是代码再编写。大模型训练或机器学习不仅涉及开源软件、自由软件源代码及副本的运行,还涉及数据、脚本、参数、权重等内容的生成,所以大语言模型的开源与传统的开源软件理念并不完全相同,仅依照大语言模型生成代码作为输出断定其复制源代码及副本是片面狭隘之思。依据GPL V3.0协议第5条、第7条的规定,与开源软件聚合在一起的独立程序,既不属于基于源程序的衍生程序,也不属于结合成更大的开源程序,‘聚合体’不能改变聚合程序性质,仍属于独立程序。如果不同模块包含在一个可执行文件夹内或者模块运行时共享地址空间相互连接,那么它们可能属于一个程序内组件;若模块间交换非常复杂的内部数据结构且通信语义十分密切,也可能被认为大程序内的组合模块;若不同程序间的通信机制需依靠pipes、sockets、命令行参数翻译及转换,这些模块应该属于独立程序。另外,依据GPL V2.0第2条第3款,完整源码包括模块源代码、接口定义文件、编译程序脚本、安装程序脚本,不包括内核、编辑器源码、命令行接口,况且GPL V2.0管的是复制、修改及分发,对于执行与输出不做明确限定,但不包括输出衍生程序作品。因此,软件程序属于开源许可证下的源程序或者衍生程序,还是无需遵守开源协议的独立程序,应依据软件系统架构的调用关系、程序间的通信规则以及依赖关系深入分析,例如依靠exec、pipes、rpc、共享地址空间函数调用等通信语句及交换信息等元素。
3.AI删除CMI的行为规避开源许可证优先级适用冲突

依据GPLV3.0开源许可证补充条款,不得限制对许可证授权人或组件作者的姓名公开。含有原作者数字签名,是对原作者人格权的尊重、GPL协议的遵守,不保留原作者署名是对源程序著作权的侵犯。开源许可证如GPL系列、Apache和MIT等,源程序及衍生程序的使用,要求对作者明确署名、赋予特定的版权权益等。有学者表示,Copilot没有取得LGPL许可证,擅自发布大量本人受版权保护的代码且没有署名。甚至当源代码片段长度大于150字符且直接从训练数据集中提取时,Copi⁃lot也会删除CMI。Copilot完全不遵守开源许可证条款,即使编辑器、服务器端组件、系统框架采用不同类别开源许可证(例如GPL、AGPL、Apache2),也不考虑开源许可证的传染性及适用优先级,完全规避了开源许可证适用优先级的排序问题。“AI抄代码是否有罪?”目前尚无定论。现有的开源许可证主要涵盖源代码和二进制代码,并不涵盖模型或数据等人工智能组件代码。当下大型语言模型、AI编程数据集大多采用自由软件和开源软件,传统的基于版权法处理自由软件和开源软件代码的方式,并不适用于人工智能开源软件语言模型。元宇宙应用场景编译,可能基于多次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例如用户使用大型语言模型输入汽车样式和性能提示词,即可生成在元宇宙驾驶的3D汽车。Co⁃dex和Copilot生成内容删除CMI的行为,使其置身于不同传染级别开源许可证适用框架之外,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被广泛使用及鼓励技术创新的政策背景下,AI在元宇宙环境使用开源代码生成新的内容有其技术上的独特性以及生成内容的特殊性及普适性。在元宇宙空间数据训练过程中反复出现源代码及相关数据,并对这一进程予以署名,易造成版权确权困难以及管理混乱等问题,反复标记出现的CMI实属非必要。元宇宙开源许可证条款在训练数据及提取代码过程中删除CMI,在先进技术创新及科技政策指引下打破开源陈规,为“元宇宙+AI”时代的进步开创新的开源路径,是为迎接“元宇宙+AI”“后开源运动(Post-Open Source movement)”时代所必需。更新开源许可证及修正条款内容,摆脱80年代传统开源许可证规则束缚,迫在眉睫。
四、元宇宙开源许可证法律条款修正及规制方向
元宇宙是各种先进技术的集大成者,各类基础模型、工件、组件往往选用不同类别的开源许可证(如编辑器使用GPL系列、服务器应用AGPL、GPUI框架适用Apache 2等),不同种类开源许可证的兼容与履行是实现元宇宙各种模型、数据结构按需组合、随意匹配的关键,是实现元宇宙底层逻辑搭建、场景灵活应用的重中之重。面对现阶段元宇宙适用开源许可证规则的现实困境,有必要建立信任负责任的元宇宙开源许可证,完善全生命周期开源许可证适用规则体系,逐步形成一套开放、透明的去中心化底层逻辑架构最佳实践路径,实现元宇宙开源生态系统信任负责任的治理愿景。

(一)
创建信任负责任的元宇宙开源许可证

在元宇宙领域,开源只是元宇宙的特征,其核心理念在于开创包容、信任、负责任的美好乌托邦世界。为了维系虚拟世界的“和谐”与“永生”,减少开源开放共享造成的安全风险与技术危害,元宇宙开源许可证的完善不应是传统开源规则地再应用,而是重塑数字表达规则与相关规范,是新型技术理念与虚拟社会规则开创的“后开源运动”。
元宇宙开源的前提是建立可信规则,具备以物理世界为中心、值得信任、负责任的开源特性,是元宇宙开源许可证规则确立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以期为用户、平台及个人财产权益提供追责依据及法律保障。构建具有吸引力且稳定长久的元宇宙系统,需要整合两项关键要素:信任感与负责任。信任感建立在隐私保护、数据安全、平台韧性以及产权保护之上,强大的开源代码实践可在处理数据、权重、参数时创建信任基线;负责任则体现平台的包容性、多样性、便利性、可持续性以及用户福祉,提升虚拟世界数字用户沉浸式体验,使得用户安心、放心与值得信赖的元宇宙平台及其他用户互动交流。信任负责任的元宇宙开源许可证条款不局限于某一组件或工件的局部适用规则,是为元宇宙开源许可证系列应用提供总体框架与参考方向,旨在为未来元宇宙系统且适用的具体子类开源许可证的创建提供借鉴方向。
开源条款的明示化是保证数字产权公开透明及资产运转的关键,明确的代币化和互操作性能吸引并留住多类虚拟用户,不断扩大及维系元宇宙开源生态系统边界。基于元宇宙包容、多样、可持续性特点,评估虚拟环境生态体系开源范围、内容及方式,重塑元宇宙开源许可证规则条款,有效推动元宇宙问责制精神。信任感与负责任是元宇宙开源规则确立更复杂、更重要的议题,基于信任机制主动开放共享代码及信息,以用户为本考量虚拟世界人文体系,制定可信决策与开源规则;通过负责任的开源创新,实现与现实世界对接映射,以负责任且兼具战略性思维方式在元宇宙中遨游飞翔,创造全新的虚实融合世界,激发人类对于虚拟世界搭建及顺利运转的期盼。

(二)
元宇宙数字产权开源条款的闭源区辨及更新修正

元宇宙开源许可证的设立,首要在核心条款“授权许可、义务承担、商业路径、限制用途范围”等方面予以明示化区别以及更新修正。在“序言”中指出对元宇宙集合大量的先进技术(如NFT、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的开发和使用的担忧,希望在虚拟世界建立开源可信规则,搭建信任负责任的开放共享开源生态系统,实现虚拟世界的和谐永生。
1.数字资产“定义”编入元宇宙开源许可证

元宇宙开源许可证条款应对数字资产范围予以明确规定,开源条款明确说明及解释数字资产选项全部范围并“免除开源义务”“定义”目标受众真正重视的产权内容,解决与财产权有关的值得信赖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平台安全问题,确保虚拟环境不会损害用户财产利益,体现信任、负责任的互助理念。元宇宙中的数字资产以NFT为例,开源条款对NFT的“定义”可规定为“一种基于智能合约、以太坊虚拟机(EVM)、用户界面(UI)、钱包整合等技术开发的数字资产产权凭证,包括权重、参数(包括优化器状态)以及元数据等。”相应的免除开源义务的NFT衍生品也是需要明确定义的客体。“NFT衍生品是对NFT的所有修改、基于NFT创作的作品或通过将NFT的权重、参数或元数据激活或输出传输到其他NFT而创建或初始化的任何其他NFT,使其他NFT性能与原NFT类似,包括但不限于需要使用中间数据表示的创建方法或基于NFT生成合成数据的方法衍生其他NFT。”
2.元宇宙系统免除数字资产开源义务的条款说明

相当规模的数字资产编程数据集长期基于自由软件与开源代码开发,为顺应元宇宙“代码即法律”的时代转变,保护开源时代下个人数字资产财产权益,必须采取措施免除NFT及其衍生品的开源义务,有必要对数字资产开源范围作出限定。开源许可证“限制用途范围”条款可要求,有关NFT及其衍生品的编译形式是用户在自创建虚拟财产时使用的编译语言,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提供方提供的非开源代码、开放源代码、数据资源以及非数据资源等,组成形式可以是文字、图片、电子表格、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内容集合。与之有关的开源免除范围可通过“传染性的例外条款”“将NFT及其衍生产品与另一项独立作品聚合到一定数量的存储或分发介质上,并不会将独立作品归入开源代码管辖范围。”即使存在自由代码、闭源程序,但关涉个人私有财产产权,也不应是开源范围,包括数字财产衍生品。个人数字资产权益保护可通过“独立作品”“聚合体”等形式实现,即便NFT整体程序脱离元宇宙平台,或在平台内依附开源组件、插件运行,或是开源协议下整体程序的组成部分,为保护个人数字产权,开源许可证应缩小解释数字资产开源范围。一般而言,授权是对编译代码以及补充材料的版权许可,以及对数据资源、衍生模型(未定义)、补充材料的专利权许可。但为保护个人财产权益,有关NFT的编译资源(包括NFT衍生品)应当排除于开源许可证“授权许可条款”开源范围,在“授权许可条款”作出排除限制规定,限制版权、专利权二次转移,除非个人发布相反声明。也就是说,NFT及衍生品被许可人及持有人免除将NFT及其衍生品整个作品整体性地通过本许可证许可给持有复制件的人或平台,无论组件以何种方式组成作品,本许可证及附加条款适用于作品的整体及其一切组件。本许可证不包括以其他方式授权作品许可。
3.元宇宙界面访问与数字产权闭源的界限划分

元宇宙空间开源许可证适用范围与数字资产产权规则的边界划分是分割公共数据范围与私人数字资产所有权的关键,也是元宇宙通过界面访问管理数字资产以及明确虚拟财产权属的依据。平台有权管理虚拟财产、限制访问权限,但不具有数字资产财产所有权(即便基于开源代码开发),复制、修改、重新分发NFT及衍生品的行为构成侵犯私人财产权。开源许可证条款可规定:“数字资产权利人不能禁止平台对NFT及其他客体所映射的数字资产进行访问、管理、下架等操作。”数字资产产权权利人享有的是禁止他人或第三方平台擅自篡改记载在区块链智能合约上的NFT或其他生成内容的归属权及排他使用权,平台也需要审核创建的数字资产、提供的声明文件、使用的数据资源的合法合规性。若数字资产编写在开源协议下但违背开源要求,如未获得开源许可擅自使用开源代码及衍生品,利用生成的数字资产进行网络交易,平台也可能因疏于管理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数字资产闭源,元宇宙平台也有权对数字资产访问及管理,是“避风港规则”与“红旗规则”下的必然选择。虚拟财产的合规编写及开源技术应用的创建模式高度依赖用户诚信及平台负责任的审核能力,是元宇宙创建信任负责任的开源许可证的主流理念。元宇宙平台应履行必要的监管义务,审核数字资产的认证信息及上传平台的合法合规性。“附加条款”可规定“平台访问的数字资产包括已被接收方修改或再分发的数字资产或已被修改或分发的用户资产提供的支持服务或要求更新的内容。当界面访问对数字资产运行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或违反跨网络通信规则和协议时,数字资产持有人可以拒绝平台对资产的访问及干预,不得要求其提供特殊的密码或密钥解包、读取或复制数字资产文档及数据资源(包括开源代码、安装信息等)。”NFT、UGC及其衍生品在“定义”“限制用途范围”“授权许可”“附加内容”等方面形成明示化条款,免除开源义务,以可信规则确保开放透明的数字资产交易理念,保护私人虚拟财产所有权。

(三)
元宇宙平台治理规则以开源许可证条款为遵循

无论是跨平台交互还是自平台运行,元宇宙平台治理规则都要以开源许可证条款为遵循,对于元宇宙平台的利用,版权人往往不得不同意元宇宙平台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而版权人极有可能是开源代码或自创建内容提供者,因此元宇宙开源许可证应对平台治理章程或规则作出限制性规定,保证开源条款与平台治理规则的协同,保障版权人对开源内容的合理使用。
1.元宇宙平台对开源内容的访问权力与管理限制

元宇宙参与主体主要有两大类:元宇宙平台和元宇宙用户,元宇宙平台理论上的管理组织是去中心化运行的DAO组织,用户使用以太坊钱包作为其在元宇宙中的账号,为与其他同样使用以太坊协议创建元宇宙平台的用户进行跨平台交互提供可能,也有机会成为元宇宙成员参与管理平台交易秩序。在“序言”部分明确,您通过您的账号或使用元宇宙开源服务而提交的细节、信息或者其他数据享有所有权。通过成为去中心化组织成员,用户可以享有元宇宙中自建内容的运营和管理的决定权。开源许可证对元宇宙平台治理规则的理念可衍生为:为跨平台共享提供可能;为自平台创建提供空间。去中心化组织奉行开源理念,用户作为去中心化管理成员倾向于提倡开放透明便于经济交易的元宇宙创作、管理、利用和保护的开源共识。元宇宙开源许可证“使用说明条款”可赋予“用户对其创造的内容享有其上的所有权利包括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即便是基于元宇宙平台提供的开源服务。”与之相关的开源义务“附加许可条款”“您同意授予元宇宙平台或跨平台用户有关您上传、存储、发送、接收或者通过本服务提供任何内容的使用、复制、发行、修改、分发等许可,但创建的NFT或其他虚拟财产可免除上述义务”。“用户保留其上传至GitHub社区的源代码及其副本的所有权及版权,元宇宙平台具有存储权(如在区块链空间实现),有权对源代码及其副本进行存档、解析和显示,并制作必要附带副本,以提供访问、分发、许可、修改、开放获取等服务,包括不断改进的服务”。该许可条款直接授权平台对用户生成开源内容的任何使用,并列举主要使用形式(如复制、修改等),不指向具体权利的许可,可再许可、可再转让的要求也对未来多平台互联互通及映射交互预留了对接空间。
2.元宇宙系统对开源生成内容的低利益回报理念

从平台角度出发,往往更希望收取高昂的交易费,为协调元宇宙与用户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开源许可证可在“授权许可条款”规定,“平台不得为行使本许可证授予的权利而收取过高的许可费、版税或其他费用,并且不得发起诉讼(包括诉讼中的交叉索赔或反诉),声称任何专利索赔因制作、使用、销售、提供销售或进口程序或其任何部分而受到侵害等。”平台可以将开源产品交易中介费降低到让交易系统可以持续运转的程度,让更多成员融入元宇宙平台、创建新生内容。元宇宙平台还可以提供开源内容创作辅助技术,提供创制物品的编辑器和脚本程序、建造虚拟物品的3D模型和材料的在线内容库,兼容外部3D模型和材料内容库,让用户创建内容的门槛进一步降低,还可以借助NFT、区块链技术让创建内容变得可特定化。元宇宙用户自创建或生成内容往往存储在电脑终端或其他分散节点,平台不得利用存储优势,操控代币交易控制开源范围。开源许可证可规定,“元宇宙平台不得直接操纵用户账户使之与黑洞地址发生交易,只有用户有权行使交易权利,但平台有权删除终端上的开源内容或将其移出共享文件,控制侵权或违法内容不再被访问”。去中心化元宇宙平台遵守区块链尤其是公链上的去中心化特性,不对用户创建作品进行集中存储、操纵交易、控制开源范围,也不直接调用用户开源作品,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与元宇宙开源许可证开放共享精神保持一致,但有权实现平台纯净化管理,下架或限制访问违规或违法内容。元宇宙开发平台如果赋予用户创制内容的开源工具,同时又在其平台规则中不承认用户对其创制内容享有版权及标记CMI的权利,那么该平台自治条款可因构成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即因“构成排除和限制用户主要权利”而无效。考虑到元宇宙世界未实现全球运营的理想主义愿景以及各元宇宙平台治理章程不尽相同的特性,以开源许可证条款为核心对平台容纳的数字资产、生成内容等规范管理,平台治理章程遵循开源许可证要求,若违背开源协议其格式条款内容无效,同时平台违背开源协议与用户交易,合同是否有效效力待定,最大化减少开源生成内容对用户利益的侵害与不良回报率。

(四)
元宇宙用户规则AI开源条款的特殊署名与冲突排除

传统的开源代码被提交给GitHub公共存储库,通过版权管理信息保留作者署名、赋予权利人明确特定的版权权利,但大语言模型、数据训练等应用工具具有成千上万次套用函数、复写代码的特点,版权管理信息是否有必要在开源编程框架成千上百次反复出现?为适应“元宇宙+人工智能”自动执行代码的技术要求,鼓励人工智能在元宇宙中的创新发展及实践应用,实现元宇宙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成功编写。元宇宙开源许可证可考虑在“商业用途”部分对基于开源代码开发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赋予区别于传统版权法的例外规定,缓解元宇宙平台AI用户使用开源代码的壁垒与版权许可的冲突。
1.元宇宙用户享有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开源权利及范围限制

基于元宇宙开源代码的生成内容及开源作品的展示地点等,元宇宙开源许可证中关于人工智能的条款可表述为“如果授予每位用户非独占性的、全球范围内的许可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通过GitHub服务或其他代码托管平台使用、展示和执行。在公共存储库功能允许的情况下,内容或作品只能在元宇宙平台上发布,除非有特别声明,也可以在不同元宇宙世界发布。”元宇宙中用户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开源范围先由元宇宙平台认可用户对生成内容的开源权利,再细化用户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开源权利及范围。通过开源条款表明,元宇宙平台允许用户免费使用、复制、修改和分发开源工具,但必须保留原始作者的署名和版权声明(允许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或整体作品生成后统一标记);鼓励任何人在使用、复制、修改或分发开源工具时,向原始作者或开源社区提供反馈和贡献,促进元宇宙平台的持续改进和优化;免除原始作者对开源工具的任何担保和责任,用户需自行承担使用源代码及相关数据资源的风险和后果。人工智能可以使用开源资源生成内容编织元宇宙平台,生成内容可上传到平台或社区作为公共物品或数据资源供用户使用,用户或社区成员可以不断更新及修正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使得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在赋有特殊开源权利时仍旧遵循开源共享精神及要求,维持开源社区管理、开源生成内容有序及开源共享范围的稳定及统一。元宇宙平台人工智能编写语言的开源范围可限制为“人工智能使用开源代码生成内容向元宇宙用户提供运行及生成的修改版本源代码。只要人工智能在可访问的服务器上公开使用过一个修改过的版本,公众将能获得修改过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源代码(NFT等数字资产除外)版本”。
2.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版权管理信息与传统开源署名的相反规定

元宇宙是开源共享平台,所有上传到GitHub的代码受开源社区的约束,但大语言模型、机器学习等技术打破了数据和软件之间的界限,部分模型、组件已出现利用代码自动执行、免除人工输出检验的特征编译“删除版权管理信息、限制源码作者版权权利”的情形,传统的开源许可证对开源软件的保护已不能适应元宇宙时代下开源代码的传播与应用。为防止出现与专利流氓类似的完整产业链条,防止版权人大量开源代码沦为公共数据,依照开源许可证要求整体标记CMI,赋予权利人对开源生成内容的版权权利。元宇宙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有其开源的特殊性,在数据训练或代码复写生成内容阶段可以作出删除版权管理信息的特殊规定,防止训练数据过程中反复出现CMI,但仍要遵守开源开放共享精神、保障作者版权权益,可使用区块链技术标记源码及其副本,实现源码贡献力的权利跟踪,支持人工智能自动编写工具对开源代码及相关数据资源的应用。新增条款要求“用户有将代码复制到模型、参数、权重等文件进行转存、备份等操作的权利;在人工智能复写代码生成内容过程中删除版权管理信息的权利;基于人工智能编写语言在成功生成内容及作品时以区块链或其他技术整体标记源码原作者署名的义务”。无论是训练数据、机器学习还是生成内容,使用GitHub公共库开源代码就是软件共享的一种方式,按照开源要求保护版权人财产权及人格权利益,赋予AI等模型、组件、工件删除CMI的权利,但在生成内容、衍生作品等训练完结后统一标记CMI,也符合版权人财产权及人格权利益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整体标记CMI的声明可表述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必须带有显著的标记说明你修改了它,并阐述生成日期;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必须带有显著通知,说明它是根据元宇宙开源许可证或人工智能许可证或其他许可证发布的,并保障‘所有通知完好无损’;您必须根据许可要求将整个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授权给任何有权拥有副本的人,适用于整个作品及所有部分,无论是如何打包的;在交互式用户界面或界面访问阶段,每项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必须显示适当的法律声明及CMI,以保证源码创作者权益;如果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具有不显示适当法律声明的交互界面(如平台创建的公共内容),您的工作无需使其显示适当法律声明”。
3.利用风险分析工具与方法调整元宇宙开源许可证适用优先级

在标记所有开源许可证源码作者状态下,如何确保元宇宙平台多类开源许可证适用优先级?元宇宙平台集中开源软件供应链、人工智能工具和框架等应用,赋有开源代码自编写功能,提倡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或UGC整体标记CMI,以区块链技术跟踪开源代码、数据资源及复写内容并予以开源节点存储,按照开源许可证应用顺序标记原作者及后续分发者CMI,使得开源许可证的适用优先级与开源作者署名直接对应。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UGC或其他元宇宙公共物品都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记载及标记开源代码修改过程,以证据推定标记元宇宙生成内容权利所有者,借助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优势强化证据推定链条。除去区块链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进步同步激发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创新开源许可证风险分析方法与应用工具。开源许可证条款可附载法律声明,“允许元宇宙平台主动安装或被动辅助增加基于人工智能或其他先进技术的开源软件许可证风险分析工具与方法,用于许可证声明条款自动提取、条款倾向智能判断以及条款冲突精准识别等用途”。元宇宙空间少不了私人信息存储及身份验证证明,开源许可证闭源形式及自创建开源许可证非真正开源路径,为隐私数据存储及非公开信息校验提供保障。“允许个人信息、隐私数据不必开源,以类库引用的方式阻断开源途径,合并后的库文件突出说明基于库的生成内容,并说明找到同一作品附随的未合并形式”。以LGPL库文件引用或其他闭源路径保障隐私信息、身份证明免于承担开源义务,即便基于开源技术生成,以技术协同及理念创新明晰开源许可证适用优先级,保障风险分析及探测方法在开源协作方面通力合作、发挥效益,同步校正自创建开源许可证、传统开源许可证以及新型开源许可证兼容性及适用优先级。此外,元宇宙开源许可证对源代码及其衍生品的使用及适用优先级予以限制性规定,对人工协作开发及机器贡献予以明示化区分,考虑在“限制用途范围”条款说明,不得否认该文本是机器生成的;不得限制机器对条款冲突的检验校正;不得否认使用其他技术调整开源许可证适用优先级;不得生成或传播伤害或侵犯个人身份证明的信息或隐私数据;不得利用机器编辑、执行对个人合法权利完全不利影响的自动化决策(如限制CMI标记)。
结语
元宇宙的理想主义愿景为具有无限持久性、无处不在的同步性、即刻拥有的并发性、广泛的互操作性、稳定的内部经济系统、传达跨越数字和现实世界的新奇体验的特征,被广泛及各种各样的贡献者创造与运行的内容不断检验、校正与填充,支持虚拟世界与物理现实共荣共生。元宇宙生成内容的贡献及逻辑框架搭建依赖开源代码和开源工具的不断填充与技术加持,探明元宇宙开源许可证应用主体、运用客体以及数字资产保护规则,是维护元宇宙繁荣壮大、长治久安、经济运行的决定性因素。元宇宙开源许可证法律规则与用户使用协议、平台治理章程、数字资产产权内容存在理论与技术上的适用困惑与难题。创建道德信任负责任的元宇宙开源许可证,以信任感与负责任作为主要开源理念,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UGC、NFT等数字资产开源范围、开源权益与闭源路径;应用大型语言模型生成的开源内容以区块链或AI技术对CMI予以整体版权声明及开源内容流转追踪;缩小元宇宙平台交易权限并降低许可费率收益回报等,以明示化开源条款统筹规划元宇宙开源许可证规则框架及适用边界,是实现元宇宙理想主义愿景、维护虚拟世界“生长”与“永生”的重中之重。为发展元宇宙开源生态系统法律规则适用体系,有必要更新修正传统开源许可证条款,拥抱迎接“元宇宙+人工智能”后开源运动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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