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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据时“有倾向”删减聊天记录?罚!

转自:浦江天平 2025-06-27 14:37:41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时

将于己不利的聊天记录

进行了删减

被对方当庭拆穿

法院将如何认定这一行为?

当事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上海某海产公司在某大型水产市场内经营水产销售业务。2021年12月起,乔先生陆续在该公司进购水产,双方通过微信不定期对账、催款、付款。后来,乔先生未结清海产公司货款,海产公司遂将乔先生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乔先生支付货款。

根据海产公司庭前向法院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乔先生至今累计欠付货款13万余元,海产公司多次催讨,乔先生未曾提出异议,仅希望延长付款期限。海产公司表示,乔先生对欠款金额均认可,仅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无力付款,双方就案涉金额无争议。

庭审中,被告乔先生辩称,原告海产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实,海产公司存在将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内容进行删减的行为。双方微信对账时,自己曾对一部分欠款提出过异议,并且还陆续通过微信向海产公司支付货款3万余元,现在自己应仅欠海产公司8万余元货款,并向法庭出示了双方微信聊天全部记录。

(以上人名为化名)

图片源自网络

人民法院裁判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事实,被告乔先生确实在微信聊天中对货物的单价、重量、死亡率、免赔率等影响货款金额的因素提出过异议,并支付过部分货款。但原告海产公司将上述内容及转账记录均予删除,仅摘选了对其有利的部分作为证据提交。该行为是对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重要证据进行有倾向的摘录和删减,属于变造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必要对海产公司的行为加以警示惩戒。

据此,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海产公司作出训诫并罚款的司法惩戒决定。决定作出后,海产公司不服提出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

最终,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据认定事实,扣除了乔先生所提异议中的合理部分,并判令乔先生支付海产公司货款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马腾

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法官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诚信底线不可逾越。当事人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逃避责任,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不仅无法达成自身诉讼目的,还会受到相应惩处。

一、伪造、变造证据将受到严厉惩处

伪造证据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本不存在的虚假证据,而变造证据是指对已有的真实证据进行篡改、歪曲,使其丧失证明力或提供错误信息,误导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判断。

司法实践中,除删减聊天记录外,也存在模仿伪造他人签名指印、篡改文书、变造机关公文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会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罚款、拘留等处罚决定,甚至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二、聊天记录作证据必须保证真实性及完整性

在社交软件盛行的当下,聊天记录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电子证据。当事人若要提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保证其内容的真实、完整,无删减、摘录情况。

一方面,当事人需证明聊天对象的真实身份。另一方面,当事人需提供未经有倾向性删减的完整副本,并当庭出示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以供法院核实审查。

图片源自网络

三、严守诉讼诚信,维护司法权威

伪造、变造证据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会直接冲击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增加法院查明事实的难度,严重损害正常诉讼程序。当事人作为首要责任人,参加诉讼时切勿心存侥幸,应秉持诚信原则,仔细核实证据来源,向法院如实提交材料,对案件作如实陈述,依法维权。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坚决惩治失信诉讼行为,捍卫司法权威。

法官在此郑重提示,诉讼参与人应遵守“证据三不原则”——不伪造、不隐瞒、不篡改,自觉成为司法权威的维护者,共同捍卫司法公信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马腾、陈雨倩

责任编辑:郭燕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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