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医生开具的处方才能购买到的安眠药,
可以随意转卖给他人吗?
明知他人购买安眠药是作为毒品使用,
仍然出售给他人,存在怎样的法律风险?
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合议庭由徐汇区人民法院院长麦珏担任审判长。
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被告人张某在社交平台结识倪某,后倪某告诉张某自己需要购买安眠药用于“上头”,即吸毒等用途。同月,被告人张某到医院称自己患有失眠障碍,经医生开具处方后,购买一盒酒石酸唑吡坦片(思诺思)。
张某明知倪某购买安眠药作为毒品使用,仍向倪某出售思诺思。倪某网络快递平台下单后,快递员前往张某住处取走药品,并送至上海市普陀区某地址。前述药品检测出唑吡坦成分。
隔日,两人重复同样的操作,将思诺思送至上海市徐汇区某地址。该药品同样检测出唑吡坦成分。
2025年1月,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张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张某系初犯,法律意识淡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毒品已被查获,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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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判
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用于吸食毒品,仍两次向其贩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违法所得及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戚俊
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实践中,随着新型毒品和新型精神药品的出现,毒品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其中出售精神药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案件尤其值得警醒。
一、精神药品和毒品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界限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药用类麻精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其中,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常用的有阿片、吗啡、芬太尼、哌替啶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能够产生依赖性的药品,长期使用可导致成瘾。精神药品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前者包括三唑仑、丁丙诺非、氯胺酮等;后者包括巴比妥、阿普唑仑等。
麻精药品一般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遵循医嘱科学合理使用就是“药”,违法滥用、贩卖就是“毒”。麻精药品一旦被出售给吸毒人员或者贩毒分子,将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必须从严惩治此类犯罪行为。
二、依法规范开药、用药避免药物滥用
麻精药品隐蔽性、迷惑性很强,其滥用对青少年的成长带来严重威胁,需要持续加强法治教育,共同防范麻精药品滥用。日常生活中,部分人群存在睡眠问题,一些人甚至需要安眠药才能入睡。由于大部分安眠药含有管制类精神药品成分,因此才能起到镇静和催眠的效果,故被纳入精神药品范畴,需要医生开具处方方能购买。
本案中的酒石酸唑吡坦片(思诺思)即属于此类药品,该药含有第二类精神药品唑吡坦成分,如果使用不当存在成瘾的风险。因此,建议存在睡眠障碍的人群,通过正规医院严格诊断后,按照医嘱凭处方购买药品,并按照规定的计量服用,避免药物滥用,以免形成不良依赖,加重病情甚至导致药物成瘾。
三、拒绝私自转售、兜售精神药品
正是由于相关药品被纳入精神类药物进行管制,上述药品不能自由买卖,个人不得私自转售或者兜售精神药品,否则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向其购买安眠药用于“上头”,仍然向他人出售上述药品,显然其能够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仍铤而走险,最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虽并非传统“毒枭”式贩卖行为,但其转售精神药品的行为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贩卖,根据法律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但考虑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法院遂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作出前述量刑并适用缓刑,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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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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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
文字:戚俊、程龙
责任编辑:郭燕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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