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消费是数字时代的产物,一般是指,消费者依托数字技术和数字化平台,通过线上或者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而进行的消费活动。作为数字经济在消费领域的体现,数字消费具有交易网络化、决策智能化、支付移动化、对象数字化、时空跨越性和场景融合性等等特征,其对于提高消费效率、便利度和可及性,对于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对于催生消费新业态和新场景,对于加速贸易全球化进程等等,均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数字技术快速发展并深度渗透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数字消费不仅在市场规模上持续扩张,而且特征日益多元,边界也更加模糊。数字消费的创新性和复杂性,既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高效、便利和个性化的消费体验,也使其可能面临一些新的消费风险。比如,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滥用甚至泄露;又如,遭遇电商平台的算法歧视、信息茧房和大数据杀熟;再如,直播电商和社交电商虚假宣传和假冒伪劣屡禁不止;还有,电商平台之间以低价为王的内卷式竞争。这种竞争,从表面上看,是让广大消费者享受到了价格实惠,但由于过度挤压了平台内经营者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最终只会进一步拉低消费的整体品质。
大力提振消费、有效扩大内需,最终目的是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个性化、多样化和品质化的消费需求,不断增强其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因此,培育壮大包括数字消费在内的各类新型消费,不能忽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从法律、技术、市场和社会等多重维度,着力在数字消费领域营造诚信、公平、便捷和安全的消费环境。重点在于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法律规范,健全标准体系。要针对在数字消费领域中不断涌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制定和修订有关法律规范和行业标准,使之不过分滞后于技术迭代和产业发展的步伐。比如,当在线远程医疗服务也被纳入消费范畴的时候,就需要重新界定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总之,要走出野蛮生长到集中整治、再野蛮生长再到集中整治的怪圈,不让广大消费者总是享受迟到的正义。当然,在法治先行、标准引领的过程中,要注意平衡好风险防控与创新激励的关系,要为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和新场景的孕育和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
二是,抓住主要载体,压实平台责任。数字消费与各类电商平台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关系。其中,电商平台是数字消费的核心载体和主要实现形式,而数字消费则是电子商务的升级和延展。如果说,数字消费的本质是消费模式的数字化转型,那末,其基础还是在于交易方式网络化。因此,要通过法律规制、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等等手段,推动电商平台从一味追求规模、速度和利润,转向更加注重消费者体验和经营合规;从以低价为王的内卷式竞争,转向以差异化和优质服务取胜的公平竞争。
三是,推进政社合作,形成共治合力。在政府,要完善综合治理机制,不断强化数字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快监管执法数字化转型,切实规范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秩序。在社会,要推动行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督和引导,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好消费者组织的平台作用,使之成为沟通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纽带,成为代表消费者参与立法定标的重要机构,成为开展消费社会监督和消费宣传引导的主体力量。
上海市消保基金会研究室
(作者:钟民)
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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