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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5年第23期总第146期)

转自:上海市法学会 2025-06-24 07:44:48

学术前沿
房慧颖|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的法治展开
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的基础是数据要素参与市场资源配置,科学的数据监管机制是数据要素高效参与市场化配置的法治保障。但是,目前的数据要素监管机制,存在包容性监管立场缺位、单向度监管模式主导、监管措施滞后性等缺陷,严重阻碍了数据要素在推动新质生产力生成中作用的发挥。为克服前述缺陷,应当在法治框架下,以包容审慎的监管立场确立新型监管制度供给的基本框架;由单向度主导的监管模式转向协同监管体系,提升监管质效;创新适应监管需求的监管措施,凝聚多元监管工具的监管合力。通过以上措施,构建规范性与灵活性兼备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数据要素监管机制,从而促进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的生产力的转型与创新。(全文刊《东方法学》2025年第2期)
房慧颖,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

杨利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研究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是判定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进而构成间接侵权的关键因素。基于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政策考量,设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需兼顾权利义务一致与禁止权利滥用的法理、利益平衡与产业激励的考量以及“守门人”理论与科技向善的技术理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内涵应包括:“注意”内容上的致害后果的预见与避免,“注意”程度上的基于同业平均水平高度的注意标准,“注意”基准上的现有技术水平和“注意”要素上的客体、主体和服务模式。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具体规则应涵盖事前语料、模型风险的防范规则,事中用户行为监督与高危风险提示的干预规则,以及事后区分场景与内容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规则和针对用户举报、投诉的处置规则。(全文刊《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3期)
杨利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Mark A. Lemley|“通知与同意”的失效并不限于隐私法中
隐私学者正逐步超越主导隐私法数十年的“通知与同意”范式。他们的这一转变是正确的。大量证据表明,该范式对保护隐私的效果极为有限。“通知与同意”范式的问题并不限于隐私法,它同样是合同法的问题,并且几乎影响了现代消费者与企业互动的所有领域。在法律逐渐放弃监管监督,转而依赖合同自由和“通知与同意”机制的同时,实际的通知与同意要求却不断被削弱。通知与同意机制的失败,不仅因为人们可能对隐私不够重视,更因为我们强行推行这一范式,却允许企业确保消费者既没有真正收到通知,也没有真正给予同意。这种失败渗透至影响消费者和雇员的所有法律领域,而不仅仅是隐私。反垄断法中充斥着虚假的同意,消费者和小企业实际上放弃了提起集体诉讼甚至任何诉讼的权利。保护消费者免受缺陷产品侵害的侵权法和合同法原则也逐渐式微,被消费者在与企业交易时往往根本未曾见过的文件中自动放弃。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是目前美国政府中最积极、最具创新性的监管机构,其权限不仅涵盖隐私,还包括规范反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和欺骗性行为。FTC能够且应当利用其权力,规范企业滥用“通知与同意”机制,不仅限于隐私案件,还应覆盖广泛的竞争和消费者保护领域。(全文载SSRN网站)
Mark A. Lemley,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

郑智航|数字技术对政府权力的侵蚀及其法律规制
数字技术因其高度专业性和隐蔽性而给政府监管设置了门槛和障碍,对政府治理实效产生了深刻影响。它在介入法治政府,助推政府进行数字化转型的同时,不断侵蚀或“反噬”政府权力,逐渐具有了“利维坦”特性。它主要从政府组织结构、政府行政行为和政府权威等方面来侵蚀政府权力。数字时代应当充分发挥法律价值理性的引领和归化作用,对数字技术进行有效法律规制,确保数字技术沿着数字善治的方向发展。健全和完善数字技术进入政府的审查机制,助推数字政府建设中政企合作的法治化,对于防止数字技术对政府权力的侵蚀尤为重要。(全文刊《行政法学研究》2024年第5期)
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群涛|个人信息处理规范依据的公私二分
一般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中7项个人信息处理规范的适用主体包含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即公私不分。然而,该款所借鉴的GDPR第6条第1款第1分款,虽表面上也似公私不分,但实质上是公私二分。公私二分的原理是:在大数据时代,公法活动、私法活动的进行均深度仰赖个人信息处理,故公法活动、私法活动的自由范围(“法无授权即禁止”和“法无禁止即自由”)决定着个人信息处理的自由范围,而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自由范围正是个人信息处理规范建立的依据。在公私二分思路下,应将第13条第1款解释为:公共部门仅能适用部分规范,总体上以禁止处理个人信息为原则,仅因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公共利益方可处理个人信息;私营部门则可适用全部规范,总体上以允许处理个人信息为原则,仅因违反三类禁止性规定方禁止其处理个人信息。如是,第13条第1款就能与数据要素流通利用的政策导向和时代需求相适应。(全文刊《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2期)
李群涛,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

劳东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保护法益
为合理限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罚范围,明确其保护法益有其必要。当前主流刑法理论围绕该罪展开的解读,因受制于共犯论的框架而往往在法益论上采取从属性的路径,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益依附于其所帮助的网络犯罪。从属性路径的法益观并不可取,与之相对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说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在解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保护法益时,需要遵循来自所规整领域的事理性制约与来自方法论的相应要求。无论是立足于实体性还是方法论的角度,现有两种法益观都有不尽人意之处。在刑法对网络系统的保护框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信息犯罪应定位于其中的信息层;这样的定位使得信息犯罪有别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与数据犯罪,前者与后二者各自所规制的风险与保护的法益也存在重大差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涉及的是对网络系统信息层外部性效应的处理;所谓的外部性效应,具体是指通过网络的社会沟通而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助益的方面,其指向的是建立在人际之间的高度连接与弱关联基础上并被网络放大的便利或促进他人实施犯罪的风险。有必要以该类风险为基础来界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益内容。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益问题上采取风险说,不仅有助于对所规制的行为类型与方式做出合理的解读,而且有助于明确其归责依据与不法重心之所在。(全文刊《法学论坛》2025年第2期)
劳东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郑曦|数字时代刑事诉讼中人的主体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人的主体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判断何者为刑事诉讼主体,需遵循特定标准。在数字时代,新型工具的运用对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构成了威胁,尤其是刑事诉讼中运用的智能化工具已经初步形成“类主体”的地位,冲击了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的刑事诉讼主体地位,导致人的尊严受到贬损。在此种情形下,基于明确工具服务于人的目的、兼顾“目的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警惕技术逻辑之必要,应重新强调数字时代刑事诉讼中人的主体地位,并从规则层面保障人的主体地位。首先,应明确工具在刑事诉讼中的辅助性地位;其次,应充分保障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权;最后,应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保证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权责统一,从而保障人的主体地位。(全文刊《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2期)
郑曦,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
新规速递
中国网络文明大会|《向未成年人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指引》
2025年6月10日,中国网络文明大会人工智能分论坛发布《向未成年人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指引》。《指引》由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联合60家单位编写,依据《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要求,强调“主体责任+社会共治”模式,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研发适龄化产品,推动人工智能素养教育。附录部分提供生成内容、数据安全等操作指南。(中国网络文明大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的公告》
2025年6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的公告》。《公告》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建立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处理机制,市场监管总局将向电商平台推送召回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到召回信息后应立即停止销售缺陷产品,并履行召回义务。生产者需在召回计划中提供商品条码信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消费品的境内召回责任主体明确为境内服务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网络销售消费品安全与召回监管,并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处理。(市场监管总局)

网安标委|《数据安全技术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安全要求》
2025年6月17日,网安标委于网站公布了日前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数据安全技术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安全要求》(GB/T45574—2025)标准全文,标准将于2025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明确了敏感个人信息的识别和界定,规定了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通用和特殊安全要求。通用要求包括收集合法性、告知同意、安全保护等,特殊要求涉及生物识别、宗教信仰、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的处理。标准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监管部门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强调在处理敏感信息时需取得单独同意,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工信部等六部门|《纺织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
2025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印发<纺织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到2027年,规模以上纺织企业关键业务环节全面数字化比例超过70%,打造150个以上数字化转型典型场景。方案强调推动高性能纤维生产智能化升级,提升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实现产品碳足迹全生命周期管理。支持企业构建数字化供应链管理体系,促进上下游信息共享。通过标准引领、质量管理数字化、标杆示范等措施,推动纺织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年6月20日,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起草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区分违法和不良信息,其中第22条明确了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种类。《办法》作为配套文件,主要是细化《条例》第23条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网信中国)

英国|《数据(使用与访问)法案》
2025年6月19日,英国《数据(使用与访问)法案》(Data  (Use and Access) Bill)获国王“御准”,正式成为法律。法案涵盖多个关键领域,全面规范了英国数据使用访问制度。如在客户数据与商业数据的访问领域法案明确客户数据、商业数据及数据持有者的相关概念,规定数据持有者在特定条件下向客户或授权第三方提供数据,授予国务大臣和财政部门制定相关法规的权力,赋予监管机构调查、要求信息和实施罚款的权力。(赛博研究院)
法律适用
爱尔兰|就人脸识别问题向社会保障部开出55万欧元罚单
2025年6月12日消息。爱尔兰社会保障部近日因在“公共服务卡”(Public Services Card)注册流程中违反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被数据保护委员会(DPC)处以55万欧元罚款。监管机构调查发现,该部门在采集用户面部扫描数据及使用人脸匹配技术时存在“多项合规缺陷”,包括未明确法律依据及数据处理透明度不足。DPC于2021年7月启动专项调查,指出该部门通过Safe 2身份认证系统比对申请人照片以防止重复注册时,未能充分保障公民生物特征数据安全。监管部门要求其在9个月内建立合法合规的面部数据处理框架,否则必须停止相关技术应用。(THE IRISH TIMES)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
202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重点包括制裁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促进诚信经营、聚焦网络消费新领域等。其中,在案例4中,人民法院充分注意到演唱会门票与一般日常消费品相比的特殊性,在审慎权衡经营者关注和消费者利益基础上,正确运用格式条款法律解释规则对退票条款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能够促使类似行业经营者认真对待消费者权利,恰当兼顾好消费者利益。案例5中,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动为用户勾选同意隐私政策、收集与其提供服务内容无关的用户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警示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坚持合理且必要,避免过度收集而对消费者造成次生的不当影响。(最高人民法院)

荷兰鹿特丹法院|判决苹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成立
2025年6月16日,鹿特丹法院裁定,荷兰消费者和市场管理局(ACM)对苹果公司处以的罚款是正当的。该罚款仍然有效。此前,ACM裁定苹果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向约会应用提供商施加不公平条件。ACM责令苹果停止此类滥用行为,并处以最高1亿欧元的罚款。该案涉及苹果公司过去对约会应用提供商施加的条件。具体而言,涉及三个条件。首先,约会应用提供商有义务让苹果公司安排和处理其应用中数字内容销售的付款(例如订阅、“超级点赞”和“点赞”)(IAP义务)。其次,有义务为此支付30%的费用(佣金义务)。第三,禁止在约会应用中引用应用以外的其他支付方式(反操纵条款)。(荷兰消费者和市场管理局)

澳大利亚|因违规发送营销信息对TAB罚款400万澳元
2025年6月17日消息。澳大利亚通信与媒体管理局(ACMA)近日对博彩巨头Tabcorp Holdings Limited(TAB)处以4,003,270澳元(约合人民币1800万)罚款,原因是其向VIP客户发送了超过5700条违反澳大利亚反垃圾邮件法的营销信息。调查显示,TAB在2024年2月至5月期间向VIP客户发送了2598条短信和WhatsApp营销信息,但未提供退订选项。此外,3148条信息未包含足够的发件人信息,另有11条短信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发送。根据和解协议,TAB承诺在未来三年内整改其营销系统,包括进行独立审查、加强员工培训并定期向ACMA提交合规报告。ACMA警告称,将持续监督TAB的整改情况。(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

上海网信办|依法约谈筑梦岛APP
2025年6月19日上午,上海市网信办依法约谈筑梦岛APP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求平台立即整改,健全AI生成合成内容审核机制,提升技术把关能力,加强涉未成年人不良内容的整治清理,切实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企业负责人表示,将按照约谈要求,对照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整改。此前有媒体报道,筑梦岛APP等AI聊天软件存在虚拟角色互动生成低俗内容等问题,经核实,该平台AI智能体内容生成环节存在低俗擦边等违规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信上海)

美国加州|因非法监听对AI通信公司Dialpad提起诉讼
2025年6月19日消息。加州近日对人工智能通信公司Dialpad,Inc.提起集体诉讼,指控其未经用户同意,通过AI平台DialpadGPT实时记录并分析T-Mobile客户的通话内容,涉嫌违反《加州反隐私侵犯法》(CIPA)。诉状指出,Dialpad的技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录和分析通话,以识别行为模式并预测结果,且该公司明知其行为构成未经授权的监听。无论是Dialpad还是T-Mobile均未事先获得加州居民与T-Mobile通话时的明确同意,即擅自获取并学习通话内容,严重侵犯用户隐私权。目前,Dialpad和T-Mobile尚未公开回应。(DataGuidance)
产业发展
极氪|为全面提升智能座舱体验接入豆包大模型
6月16日,极氪宣布与火山引擎达成合作,为ZEEKR AI OS引入豆包大模型,全面升级智能座舱助手Eva。升级后的Eva将融合大语言模型能力,支持语音交互与抖音生态服务无缝衔接,覆盖出行、娱乐等多场景需求。极氪智能座舱高级总监李程峻表示,此次合作将加速AI功能落地。(极氪)

中国中亚加强人工智能合作
6月17日,在阿斯塔纳举行的第二届中国-中亚峰会上,人工智能合作成为区域高质量发展的新亮点。峰会提出将数字基础设施联通和人工智能合作纳入重点发展领域,中方明确表示愿与中亚国家共享最新技术成果,共同培育新质生产力。作为“中国中亚合作高质量发展年”(2025-2026)的重要举措,各方商定加强在智能产业、数字经济发展等领域的务实合作。中国将支持中亚国家数字化转型,通过技术交流与联合研发,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智慧城市、跨境贸易等场景的创新应用,为区域现代化进程注入新动能。新华社)

MiniMax|首发推理大模型MiniMax-M1
6月17日,MiniMax正式推出自研M1系列大模型,成为全球首个开源的大规模混合架构推理模型。该模型采用MoE架构与"闪电注意力"机制,支持100万Token上下文输入,推理效率达竞品4倍,训练成本仅384万元人民币。M1在17项主流测试中表现卓越,长文本理解能力超越GPT-4o和Claude 3 Opus,工具调用性能领跑开源模型。MiniMax以行业最低价提供API服务(0.8元/百万token起),并开放模型权重及免费终端使用,有望重塑AI大模型市场格局。(MiniMax)

Midjourney|发布首款AI视频生成模型V1
6月18日,Midjourney正式推出其首款AI视频生成模型V1,实现从静态图像到动态视频的跨越。该模型支持图像到视频(I2V)转换,用户通过“animate”按钮即可将图片转化为5秒短视频,并可延长至21秒。V1提供低动态(沉浸式)与高动态(强节奏)两种模式,支持自动生成或文本提示定制,同时继承V6.1图像模型的细节一致性。(Midjourney)

Meta|与Oakley联合推出专业级AI智能眼镜Oakley Meta HSTN
6月20日,Meta与运动眼镜品牌Oakley联合推出专业级AI智能眼镜Oakley Meta HSTN,较往年发布时间大幅提前。产品搭载1200万像素摄像头,支持3K视频录制、8小时续航及Meta AI语音交互,IPX4防水设计专为运动员打造,起售价399美元(约2900元人民币)。区别于此前雷朋联名款的时尚路线,新品聚焦运动场景,演示功能包含实时运动数据查询。Meta同时推出499美元限量版,配备PRIZM镜片。数据显示,Meta智能眼镜累计销量已突破200万副,合作方EssilorLuxottica计划2026年实现年销千万目标。(Meta)

华为|发布HarmonyOS 6.0开发者Beta版
6月20日,华为在HDC 2025大会上正式推出HarmonyOS 6.0开发者Beta版本,标志着纯血鸿蒙进入全场景AI时代。新系统通过鸿蒙智能体框架(HMAF)实现应用级AI赋能,首批50+智能体覆盖播客定制、餐饮推荐、航空服务等场景,让“应用生而智能”。系统级互联能力全面升级,支持跨设备音乐续播、“碰一碰”多设备传输等功能,星盾安全架构月均拦截1600万次恶意攻击。华为同步推出DevEco CodeGenie等开发工具,并宣布60亿生态补贴计划,加速构建全球AI OS生态标杆。(新浪财经)

往期精彩回顾

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5年第17期总第140期)
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5年第18期总第141期)
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5年第19期总第142期)
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5年第20期总第143期)
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5年第21期总第144期)
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5年第22期总第1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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