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法学法律学术研究高质量发展,上海市法学会与中国知网战略合作,每年在线出版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4卷,中国知网全文收录。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集刊AMI综合评价报告(2022年)》,上海法学研究集刊获评为“AMI(集刊)入库集刊”。2023起,我们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法学法律研究的使命任务,焕新出版“上海法学研究”系列集刊,分别为《智慧法治》《新兴权利》《法学前沿》《法治文化》《法治实务》《法律研究》等6种。其中,《智慧法治》主要选刊新兴领域的创新制度研究和相关法律适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的学术论文。期待法学法律学人携手共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持续完善贡献学术智慧。《智慧法治》的唯一投稿邮箱:zhfzjk@vip.163.com
——元宇宙法治研究文集
段俊熙
从数据法理到算法伦理:元宇宙的“奥卡姆剃刀”治理
郑煌杰
基于控制的数据财产识别方法研究
何明鑫
我国法律语言翻译发展的现实基础、挑战及路径
陈逸伦 曹瑞璇
严 驰
元宇宙视角下展览行为的立法新定位
杨正宇
何以促进:元宇宙支撑技术的治理逻辑与规范路径——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例
黎浩田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元宇宙安全法律规范体系研究
吴子熙
国家安全观视角下元宇宙技术的风险及应对路径研究
吴金昌
“人—机”意志共享趋势下脑机接口的法治规则构思
张 晨
人机交互载体变革与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佟秀毓
元宇宙平台网络用户侵权的注意义务梯度——兼评民法典第1197条“应当知道”的影响因素及作用力肖振宇 马育红
虚实交织:元宇宙空间猥亵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刘颖琪
论涉具身智能案件的刑法归责——以人形机器人为例
周家琳
元宇宙空间中商标权的效力研究
范 晔
元宇宙系统开源许可证法律条款修正及规制方向
王雪琪
元宇宙时代数字版权合理使用的扩张适用
陈 静
论虚拟现实技术下虚拟视觉商标的法律保护
李 享
元宇宙虚拟数字人生成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
徐伟琨
外卖骑手劳动权益保障困境及用工算法规制研究——基于新质生产力视角
李梦赟
以诈骗犯罪规制信息服务型助贷中介的法理评析
逄 政王晓燕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现状及优化路径——基于S市M区人民法院的数据研究
许辰诺
应用场景视角下数据要素乘数效应的法律构造、风险与规制李 晶
数字人权是人权数字化吗?——兼论“数字人权”概念争鸣
包佳涵
数字藏品检察治理的实践隐忧与发展进路
曹 化蒋 昊
老年人数字化生活困境及应对
沈映涵 王茂艺
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对个人数据权益保障的模式与路径
潘雨祥
链上阴影:NFT市场中的洗钱犯罪与刑法规制研究
张贵湘 汪丽华
数字作品的NFT内涵与规范路径
刘卫锋
“三权分置”框架下数据权益民事纠纷审理的逻辑证成与路径建构
韦晓云
内容摘要:元宇宙的技术架构并未超出网络空间的基本范畴,元宇宙治理只是网络空间治理的一个新阶段,因此元宇宙并未产生超越过去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新问题。元宇宙的方法论意义在于,元宇宙本身的主体间性理念可以为现有网络空间治理模式提供新的启发。具体而言,元宇宙代表的主体间性理念可以分为“人-机”主体间性与“人-人”主体间性,前者强调用户与人工智能之间的信息反馈,后者强调用户与用户之间的信息交流。就“人-机”主体间性而言,网络空间治理可以通过厚数据与深描重新丰富被简化的用户信息;就“人-人”主体间性而言,网络空间治理可以通过开源社区治理实现用户的群体自治。关键词:元宇宙 主体间性 网络空间治理 深描 开源 方法论2.从数据法理到算法伦理:元宇宙的“奥卡姆剃刀”治理内容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了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的重要意义,这无疑为元宇宙产业的进步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持。同时,人对交往欲求的本质需要,资本市场的推波助澜,使得元宇宙推动了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互动,成为未来虚实共生的新型社会形态。基于“奥卡姆剃刀”原理,数据与算法既是元宇宙聚合运转的黏合剂,也潜藏着数据主义与算法规训的“楚门效应”之患。对于“数据化”催生以“数据为本”代替“以人为本”的数据主义而言,应以“数据正义”为治理原则,构建数权体系为治理规则,从技术之治转向良法善治为治理定位,以消除数据主义之“恶”。从算法运行的轴心逻辑引发的权力规训阴影来看,则需在厘清“算法滤镜”本质之上,以“人本主义”与“科技发展规律”为算法伦理的价值回归,以算法与法律的“交融互促”为形塑方式,进而纾解算法规训之“险”,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关键词:新质生产力 元宇宙 奥卡姆剃刀 数据正义 算法伦理 人本主义作者:何明鑫(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内容摘要:在数据产权制度的建设中,一部分数据具有可控制性、经济价值性以及可与其他数据相分离,应成为法律所认可的财产法律关系的客体。“基于控制的方法”是识别数据是否构成财产的方法。根据该方法,可将数据区分为三类:控制型数据、持有型数据以及公共型数据。控制型数据是数据主体基于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获得的对数据存在事实上控制的数据类型。数据财产权的客体仅限于控制型数据,为有限客体的数据财产模式,数据主体对此类型数据享有数据财产权,且该专有权具备平行性特征。对数据的控制强度不同,相关利益主体的数据权益主张不同,两者呈现动态变化的正相关关系。数据主体基于意定或法定事由享有的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以及经营权不以数据财产权为前提。以“持有、加工使用”两权为先导,数据财产权为核心,辅以经营权,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结构。关键词:数据产权制度 数据财产 控制型数据 持有型数据 公共型数据作者:陈逸伦(马里兰大学硕士研究生),曹瑞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内容摘要: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背景,对我国法律语言翻译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我国高校加强法律语言翻译教学工作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应对百年未有之变局的现实路径,也是构建中国特色国际法治观、促进各国法律趋同化的重要方法。新时代历史方位下,我国高校应助力法律语言翻译在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增强我国国际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平衡法律统一性与差异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法律语言翻译的发展面临体系化有待加强、专业两极分化、高级人才匮乏和缺乏国际交流合作等现实挑战。为应对前述挑战,我国高校法律语言翻译的发展必须彰显中国特色,借助语料库和人工智能实现技术赋能,通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助力全球治理制度化、法治化。关键词:法律语言翻译 高校法学教育 国际话语权 国际交流合作 人工智能作者:严驰(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助理研究员)内容摘要:元宇宙是整合多种新兴技术形成的虚实交融的下一代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随着相关技术和产业日益成熟,元宇宙逐渐回归理性发展。元宇宙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面对元宇宙发展过程中的诸多内外部风险,有必要前瞻性地思考元宇宙治理的未来图景。元宇宙治理应以法治为根本遵循,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进行,无须构建独立的法律规范。同时认识到法律在技术风险规制中客观存在的局限性,探索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的耦合联动。在治理模式上,应采取刚柔并济的元宇宙敏捷治理新范式,做到软法先行、硬法托底;在治理路径上,要充分发挥标准的支撑引领作用,以期形成元宇宙标准与法律融合之治的理想进路。关键词:元宇宙 人工智能 技术治理 敏捷治理 软法 标准内容摘要:元宇宙视域下,展览行为的对象从有形载体转为无形数据,展览方式从间接传播转向直接传播,展览权条款面临有形利用式微和数字场景不匹配的窘境。域外立法对展览行为的定位分为单独赋权式、并入他权式、未赋权式三种评价,可以为我国完善展览行为的立法评价提供借鉴。面向元宇宙场景,接口技术推动展览作品类型扩张,数字作品改变展示行为特点为无形利用,展览行为的新定位应在现行制度基础上回归传播权底色,实现线上展示行为与网络传播行为的逐步分野。关键词:元宇宙 展览行为 立法定位 数字作品 传播权 展览权3.何以促进:元宇宙支撑技术的治理逻辑与规范路径——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例作者:黎浩田(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内容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元宇宙的重要支撑技术,其治理问题长期以来备受学界关注。近期,为了达致法治需求与规范供给之间的平衡,以“政策话语之规则转译”为重心的人工智能治理范式应运而生,形成了聚焦“促进与发展”的多元学说,主要包括“数据要素促进论”“创新资源保障论”及“风险规制过剩论”。然而,训练数据的短缺并不因数据收集端的适度放宽或单靠“大规模数据微型权益融合”的制度探索而得到根本缓解。相反,全球模型开源所致的模型商业开发与应用门槛降低需要更为精准的规制,以引导创新应用和产业发展。同时,由于规范供给的粗疏与缺漏,现行促进型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导致公共数据开放对高质量数据集供给的贡献有限、算力资源结构性供需矛盾突出、智算中心和新兴产业相关投资亦效果不彰。在法治逻辑的审视下,以“促进”为导向的规范供给之功能应界定为支持、引导和规范。具体而言,基于训练数据制度促进的逻辑重塑,构建支持数据标注产业生态建设和鼓励训练数据集开源的数据法律制度。对算力互联互通制度目标偏离现象进行纠偏,构建适应差异化计算需求的算力治理机制。对产业投资基金的功能异化趋向进行矫正,形塑以回归投资本质为中心的监管制度体系。关键词:元宇宙产业 促进型 规范供给 生成式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治理 投资本质4.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元宇宙安全法律规范体系研究作者:吴子熙(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理论经济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内容摘要:元宇宙安全风险涉及意识形态、科技、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和文化等多领域,同时,元宇宙安全风险具有高度复杂性、动态演变性、跨域性以及隐蔽性的特点。而我国目前元宇宙安全风险规制政策和制度供给不足、法治化落后;元宇宙安全制度的政治性、总体性不足;元宇宙风险规制制度的专门性、体系性缺失。新时代,我国元宇宙安全制度从政策驱动向依法治理转型、从分散立法向体系构建转型、从行业规范向总体安全转型的过程中,应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理论为指导,构建元宇宙安全法律规范体系。具体而言,就是以总体性为基础、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根本、以创新与安全发展的动态平衡为目的、以国际合作为依托,构建包括“基本法律、专门普通法律、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涉外法律制度”的六位一体的法律规范体系,推动元宇宙安全和国家安全,不断发展完善新质生产力相关领域安全立法的理论和制度体系。关键词:总体国家安全观 元宇宙风险 元宇宙安全 风险规制 制度供给 体系构建5.国家安全观视角下元宇宙技术的风险及应对路径研究作者:吴金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组织学院(贸易谈判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元宇宙的虚拟社会图景虽仍在擘画,但其基础科学技术已经成为激化国际矛盾,引发国家安全风险的现实争点。党的二十大强调要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国家安全观视角下,元宇宙技术或将引发包括政权结构异化与意识形态失焦在内的政治风险;价值链失衡和数字货币金融波动在内的经济风险;歧视性技术限制和技术垄断在内的科技风险,对国家安全造成多方面威胁。为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推进元宇宙治理能力体系化与现代化,当下我国应未雨绸缪,做好针对性风险防范措施:通过构建元宇宙政治安全体系和发扬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化解政治风险;通过打造元宇宙数字经济模式和完善数字货币监管规范以化解经济风险;通过积极参与国际规则谈判和协同发展技术以化解科技风险。最终在风险防范基础上统筹元宇宙发展与安全,推动元宇宙治理体系建设,赋能国家政治、经济、科技事业发展。关键词:元宇宙技术 元宇宙风险 国际分工 去中心化 国家安全 治理体系6.“人—机”意志共享趋势下脑机接口的法治规则构思内容摘要:脑机接口对个人意识的提取能力随着侵入人脑程度的加深而提高,个人独立意志在此过程中被逐渐分化,最终在个人与机器间形成意志共享,催生出伦理和法治层面的问题。脑机接口作为实体物,具备财产权客体属性,然而在个人与机器共享意志的作用下,脑机接口兼具人格利益的客体属性。据此,适应传统人机交互模式的授权代理理论难以匹配脑机接口基于双重客体属性的独特性,需要在个人与机器的共生结构中纳入人格延伸理论,从而构建意志共享型脑机接口的法治规则,主要包括公法制度下的“利用-限制”规则和私法体系下的“侵权-救济”规则。关键词:脑机接口 意志共享 共生结构 人格权益客体 人格延伸理论内容摘要:虚拟现实技术应用带来人机交互载体变革,AR交互界面等GUI特殊形态具有产品依附性削弱、美学功能性重叠、设计确定性降低等特性,对“以产品为载体”的GUI保护范式提出挑战。“以产品为载体”是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要件,也是GUI产业功能实现的依据。虚拟现实技术下GUI与产品载体的脱离状态推动了产业功能认定标准的演进,促进其从“产品载体标准”向“产品应用标准”变革以契合科技发展和专利制度功能发挥的时代需求。虚拟现实技术下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回应需进一步明确GUI作为新设计的法律定位、采取脱离产品的GUI独立保护模式、有效衔接设计和产业保障产权实现、完善产品类别选择与权利范围固定审查规则。关键词:载体变革 以产品为载体 GUI 外观设计专利 产业功能认定标准 独立保护模式1.元宇宙平台网络用户侵权的注意义务梯度——兼评民法典第1197条“应当知道”的影响因素及作用力作者:肖振宇(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甘肃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研究员),马育红(甘肃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内容摘要:元宇宙平台作为第三代互联网业态,司法判定其是否“应当知道”侵权行为面临责任结构与责任程度双重困境。结构应一体:线上版权保护区分审查义务与注意义务实无必要,应将审查义务打回归注意义务体系,构建“两级四等”责任体系。程度应分级:在审查义务层级,元宇宙平台仅负公法上的审查义务,中、小型元宇宙平台应分别享有不同程度的责任豁免;在注意义务层级,影响责任程度的重点因素有“红旗规则”判断“应知”的6项具体因素与应纳入兜底条款的2项因素(平台功能和获利方式)和影响元宇宙平台作出理性人判断的2项预见力因素(权益类型与作品知名度)与2项控制力因素(技术类型与作品处理方式),共12项。各因素与责任程度非简单的正、负相关,可用梯度的方式表述。关键词:元宇宙平台 网络用户侵权 审查义务 注意义务 责任梯度内容摘要:元宇宙技术的发展使得虚实相生成为可能,并延伸出了新的猥亵儿童行为。元宇宙猥亵儿童行为的新发展主要表现在“隔空+接触型猥亵”“性暴露”“猥亵+虚拟暴力”的出现以及“哄骗、诱骗手段的升级”等方面。以猥亵儿童罪保护的法益作为论述基础,提出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罪刑法定”原则作为规制指引,结合刑法构成要件对元宇宙产生的猥亵儿童新行为是否受到刑法规制进行分析,以期关注元宇宙技术变革带来的其他新现象与新风险。关键词:元宇宙猥亵儿童罪 刑法规制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3.论涉具身智能案件的刑法归责——以人形机器人为例内容摘要:以人形机器人为代表的具身智能,进入到家庭等具有私密性、禁忌性的场景之中,在带来经济上与情感上的效益的同时,对使用者的人身与财产都可能形成比以往更重的隐忧。具身智能表现为人形机器人时,人类对其的共情程度会急剧增高,而共情正是责任主体地位产生的道德基础。当人类对人形机器人的亲和力高到一定程度产生共情,是否有必要赋予人形机器人主体地位。“智能”引发的归责漏洞还包括“损害”的含义模糊、因果关系难以确认、责任标准动摇。在涉具身智能的刑事案件中,归责路径可以从不同的方面展开。首先,具身智能本身难以成为归责主体。在多方主体对自身提供的要素部分进行了共同的或协商的市场营销,且技术上有具备排他性的依赖时,可以考虑成立共同过失犯罪。其次,不应该例外地在具身智能案件中修改因果关系理论而采取概率因果关系;相反,可以考虑针对聚合个人信息的生成行为增设新型危险犯。最后,应利用信赖原则对生产商与使用者之间的注意义务进行分配。关键词:具身智能 人形机器人 刑法归责 信赖原则 新型危险犯作者:范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内容摘要:元宇宙空间提供了新的电子交易场景,现实世界中的既有商标成为商业主体抢夺市场的重要工具。但由于商标使用场景的差异与“人、货、场”三要素的变化,导致商标权效力能否延伸、如何延伸以及效力范围界定等均不明确。在元宇宙空间,商标依旧发挥来源识别和承载商誉的功能,基于保护该功能免受侵害,应肯定商标权效力的延伸。其效力范围的界定包括商标混淆和淡化判断:前者应以虚拟商品消费者的一般认知为标准,认定实物商品与对应的虚拟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在商标近似时容易产生间接混淆;后者应明确在元宇宙场景下“相当程度联系”的考量因素,并进一步分析是否造成弱化、丑化等具体损害结果。在商标权效力延伸的同时,也应对其进行限制,以促进自由竞争维系公共利益。关键词:元宇宙 商标权 商标功能 商标权效力范围 商标侵权 商标权效力限制内容摘要:元宇宙的繁荣壮大依赖开源内容的不断生成与自我修正,开源许可证是去中心化及半中心化元宇宙平台实现共享技术创新与底层逻辑搭建的依据与支撑,但有关元宇宙开源许可证的适用条款与数字资产产权规则、平台治理章程、用户使用协议的协同仍处于探索及创新阶段。元宇宙开源许可证的应用存在数字资产开源范围模糊;平台治理章程与开源许可证内容难以协同;用户使用协议与不同类别及性质的开源许可证的选取、兼容、优先级适用矛盾冲突等问题。借鉴已有案例裁判观点、学理依据以及传统开源许可证条款内容,围绕“信任感”与“负责任”的虚拟世界开源理念,创建包容道德信任负责任的元宇宙开源许可证。以开源条款修正形式明示化数字资产开源范围及免除义务;明确非同质化通证、用户生成内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开源权益及开源内容归属;赋予大语言模型(如Codex、Copilot)删除及整体标记版权管理信息的特殊权利;以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风险分析与冲突识别工具调整元宇宙开源许可证适用优先级;以闭源路径(如独立程序、聚合体)保护数字资产、隐私数据、个人信息等内容,免除客体开源义务;肯定元宇宙平台基于开源资源生成内容的管理及控制权利、界面访问权限;限制元宇宙平台利用用户数字资产进行经济交易,并降低自身利益回报率等。以稳定的经济结构、“平台+用户”为中心的管理模式,完善元宇宙开源许可证立体化适用规则,搭建稳定有序的元宇宙开源生态系统,拥抱迎接“元宇宙+人工智能”后开源运动时代。关键词:元宇宙 开源许可证 人工智能 非同质化通证 版权管理信息 数字资产内容摘要:元宇宙展现出了虚拟世界的超越性,彰显着网络信息技术与人类文明的奇妙交融。然而,元宇宙时代数字版权变革给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著作权法应积极扩张合理使用制度,充分肯定其正当性并予以规制。当前应从制度构建与司法适用两个层面出发,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与裁判规则。在制度构建层面,应采取修正一般条款、扩张合理使用类型、建立健全技术规范等措施,构建更为稳健和灵活的数字版权制度;在司法适用层面,则应积极吸纳“转换性使用”规则、突破“使用程度”的类型化构建,以确保裁判规则与时代需求相匹配,促进数字版权的繁荣发展,并最终实现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宗旨。关键词:元宇宙 数字版权 利益平衡 合理使用 转换性使用 使用程度内容摘要:基于虚拟现实技术创设的3D高沉浸式虚拟世界具有“高沉浸性”“虚实融合性”特点,旨在为用户提供逼真的沉浸式体验。区块链技术为虚拟世界内财产权的确认、流转提供了保障,使3D高沉浸式虚拟世界摆脱了纯粹的娱乐化定位。虚拟视觉商标是指利用虚拟现实技术生成的能够被视觉感知的商标。根据所处的空间不同,可将其分为3D高沉浸式虚拟商标和NFT商标,其客体分别表现为商标的可视化影像和通过非对称加密技术产生的通证。对同处于虚拟世界中的商标近似判断,现行规则仍可适用。但是对跨空间中的商标近似判断,应关注由虚实空间变化产生的视觉差异,并以该差异是否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作为判断的依据。对同处于虚拟世界中类似商品(服务)判断,仍以《分类表》为参考,应在《分类表》中补充“虚拟环境下商品(服务)”类似群组,加入涉NFT虚拟商品(服务)。但对跨空间中的商品(服务)无需进行类似判断。虚拟现实技术下,应采用“主观混淆”标准,并将环境要素作为混淆可能性判断的重要参考因素。关键词:虚拟现实 虚拟视觉商标 混淆可能性 NFT 商标 主观混淆作者:徐伟琨(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内容摘要:在元宇宙中,虚拟数字人作为人的数字化身或将成为新的创作主体。人机协同成为人类在虚拟世界进行创造性活动和交互的主流模式,虚拟数字人生成的数字产品既包含机器智慧,也包含人类智慧,对传统版权制度发起挑战。2020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采用开放式立法模式,为虚拟数字人生成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提供形式上的可行性,司法实践中可以采用归入法、拆分法、过滤法的判定路径,将数字产品纳入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中。作为实质要件的独创性成为数字产品可版权性的关键待证要件,在判断虚拟数字人生成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时,仍应秉持“主观主义标准”,重点考察创作过程中是否有人的实质性贡献和个性化空间。与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不同,虚拟数字人创作采用人机协作模式,来源于人类智慧的个性化空间不会在创作过程中被机器智慧侵蚀,其生成的数字产品符合独创性的构成要件,因此具有可版权性。关键词:元宇宙 虚拟数字人 数字产品 独创性 人机协作9.外卖骑手劳动权益保障困境及用工算法规制研究——基于新质生产力视角作者:李梦赟(中央民族大学法律(非法学)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算法作为传统生产力跃迁为新质生产力的关键工具,在优化生产要素配置的同时却引致以外卖骑手为代表的平台从业者在劳动权益受损、权益维护、实现劳动司法正义三个环节深陷算法系统之困,为劳资关系异化、按劳分配制主体地位受损等生产关系失衡提供技术条件,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通过对外卖骑手深陷系统之困的技术原理进行多环节、场景化研究能够识别算法中立原则所掩盖的唯效率论价值失范问题,应以新质生产力所秉承的“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科学发展理念对用工算法唯效率论价值进行纠偏、对当下用工算法事后便宜式规制理念转变加以指导,重构法律规制、优化算法指标、全过程监管三条路径并进的平台用工算法规制体系,以实现对持续迭代的用工算法的灵活性规制,从而更好地形成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与发展。关键词:新质生产力 平台经济 用工算法 外卖骑手 劳动权益 灵活性规制作者:逄政(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王晓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内容摘要:对于信息服务型助贷中介的新型不法行为,目前实践中,主要存在贷需不符、虚构服务、真假难辨等收费乱象,是否构成诈骗犯罪未达成共识。对此,需区分行为模式,围绕争议焦点,遵循刑事规制原则,准确认定行为性质,评判有无刑事打击的必要性,把握好刑民、行刑界限及刑法干预的边界,合理确立刑事规制路径。贷款服务不同于产品交易,有瑕疵与没提供之间不能直接画等号,当合同标的是贷款时,提供了贷款就是履行了合同,在提供了实质性服务的前提下,支付服务对价是基于双方自愿选择。提供贷需不符的产品收取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准确界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虚构根本不存在的前置利息费、担保费的,属于对实质内容、重大事项的根本性欺骗,交易目的无法实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诈骗犯罪构成要件。关键词:信息服务型助贷中介 合同目的 贷需不符 刑民交叉 刑事规制 诈骗犯罪11.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现状及优化路径——基于S市M区人民法院的数据研究内容摘要:考察2023年《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在实践中的效果发现,对于醉驾案件定罪量刑以及后续的犯罪治理问题规定得还不够完善。我国醉驾案件在定罪、量刑、后续治理等方面存在着频繁消耗司法资源、短期拘役刑显现严重弊端、损害后果与附随后果不相当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从以上三个方面下手,拓展缓刑的适用、调整轻微犯罪案件的刑罚方式、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尽可能对醉驾案件作出轻刑化处理。关键词:醉驾 轻微犯罪 轻刑化 犯罪治理 危险驾驶罪1.应用场景视角下数据要素乘数效应的法律构造、风险与规制作者:李晶(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在站博士后)内容摘要:数据要素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正在深刻地影响并改变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发布,将《数据二十条》的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变为充分释放价值。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在不同的应用场景发挥有赖于数据产业基础以及数据要素融合。特定市场主体、扩大的法律关系客体范围以及有所侧重的法律关系内容形成了数据要素乘数效应的基本法律构造,在数据要素场景化应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主体数字平台以算法规则限制数据要素乘数效应溢出、行为阻碍数据要素流动、目标上未守住数据安全底线等潜在风险。由此,构建“主体—行为—目标”的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场景化应用的生态规制路径,在主体数字平台上打造典型应用场景,在行为上建立容错机制促进数据要素流动,在目标上以探索“小快灵”法律规则维护数据安全。关键词:数字经济 数据要素乘数效应 应用场景 数据安全 生产要素 新质生产力2.数字人权是人权数字化吗?——兼论“数字人权”概念争鸣内容摘要:“数字人权”作为一种新兴权利,彰显了人权形态在数字化背景下迸发出的生机与活力。关于“数字人权”的概念,学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其争议焦点在于数字人权是一种新兴的人权类型,还是传统人权的“数字化”?从人权代际更新原理、概念源起以及“数字人性”的生成和发展角度出发,论证“数字人权”作为一种新兴人权何以可能,并就学界的概念争议提出观点。关键词:第四代人权 新兴人权 数字人权 人权主体 数字属性作者:曹化(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内容摘要:NFT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创新运用,已经成为元宇宙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对于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内数字藏品行业技术不成熟、市场不规范、价值不清晰、监管不明确等问题和法律风险也逐渐暴露。理论界对于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也存在较大分歧,主要存在虚拟财产说、虚拟货币说、数字凭证说及计算机数据说等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的数字藏品领域犯罪主要表现为诈骗等传统犯罪。数字藏品存在妨害经济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数据信息安全、电信网络诈骗的风险。而涉数字藏品刑事案件财产犯罪问题尚待厘清、数字藏品行业规范意识不强、数字藏品领域检察履职有待进一步深化。因此,应建立健全数字藏品检察治理的应然路径。关键词:数字藏品 检察治理 数据安全 电信诈骗 知识产权作者:沈映涵(上海海事大学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王茂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数字社会深入发展的过程中,老年人的数字化生活困境日益显现。其困境主要是指老年人在日常的出行、就医、公共事务办理等事项中面临的生活失能状态。究其原因,我国存在对老年人数字素养重视不足、数字技术与产品适老程度低、老年人算法歧视存在、社会支持与反哺功能弱等情况,反映出我国老年友好型数字环境建设不完善问题。建议立足法治,打击利用数字鸿沟的违法犯罪活动,增强老年群体的数字信任;制定老年教育法促进老年教育,提升老年数字素养;制定适老技术和产品最低法律标准;完善算法权力规制相关法律制度;发挥社会支持网作用,提升老年人自我效能感,帮助老年群体融入数字生活。关键词:老龄化 数字化 生活困境 数字鸿沟 数字素养 数字友好5.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对个人数据权益保障的模式与路径内容摘要:近年来,人工智能立法已经成为当前国际人工智能软实力竞争的核心领域。在人工智能立法过程中,应重视个人数据权益的保护,因其事关分配正义和人工智能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人工智能立法不宜为个人数据权益设立专门章节或条款。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宜采取领域协同策略保护个人数据权益,避免对权益进行列举式立法,并构建以人工智能系统提供者义务为主导的权益保障机制。在设定相关义务时,可以通过“风险分级+场景规制”的具体路径展开,针对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采取信托模式,针对中低风险人工智能系统采取经济激励模式,促成人工智能产业与个人的权益共赢格局。关键词:人工智能法 个人数据权益 领域协同保护 风险分级规制 立法保护6.链上阴影:NFT市场中的洗钱犯罪与刑法规制研究作者:张贵湘(贵州大学刑法学副教授),汪丽华(贵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NFT的金融化、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为洗钱犯罪在平台搭建、平台运行和市场层面的置入提供了可乘之机。法律的滞后性与区块链发展的跳跃性之间的割裂,导致现行刑法在应对区块链问题时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具体体现为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困难、犯罪标的与现行法规的冲突以及对过失洗钱行为的刑法规制缺失等。对此,为了应对NFT市场中发生的洗钱犯罪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公民权利造成的侵害,应当参考域外经验,降低洗钱罪的主观“明知”要素认定门槛;明确NFT的法律属性为网络虚拟财产,以便将NFT纳入法律规制体系;同时承认“过失参与洗钱”具有现实的刑事可罚性,以此规范NFT平台行为。关键词:NFT 洗钱 主观认定 过失参与洗钱 网络虚拟财产作者:刘卫锋(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内容摘要:在著作权法体系中如何处理NFT,与数据的物权性问题密切相关。然而,从NFT的竞合性、排他性、独立性层面来看,可以充分纳入民法典中物的范畴,通过民法典进行保护。从NFT作为物体来看,调整著作权人和所有权人利益关系的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展示权的限制、权利穷尽原则、追续权均可以适用于NFT。另一方面,由于NFT追加发行的真实性稀释也是问题,目前除了可以通过合同来约束之外,也可以考虑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等特别法来规制。8.“三权分置”框架下数据权益民事纠纷审理的逻辑证成与路径建构作者:韦晓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庭庭长)内容摘要:数据因不断汇集而实现多方位的计算分析目的,高效赋能数字化时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围绕数据资源的争夺将愈发激烈。虽司法实践对数据权益保护需求给予了探索性的回应,但囿于相关法律规则支撑不足,权益边界不清、具案创设规则、裁判逻辑不一等问题饱受争议。中共中央提出构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位一体的结构性分置产权运行框架,为数据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政策指引。数据权益归属及范围的确定,是准确认定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亦是平衡数据价值与保护强度的基础。通过实证分析当前数据权益纠纷司法状况,以“三权分置”为视角厘清数据产生、持有、使用、加工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权益分配,提出以权利构成要件为中心的“权利构成—行为不法—责任认定”三阶梯审理模式,以期构建新思路下贴合社会需求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路径。关键词:三权分置 数据权益 民事纠纷 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上海市法学会官网
http://www.sl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