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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要明白:不是所有商品都能“7天无理由退货”

转自:上海长宁 2025-06-17 15:43:09

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心选取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持续传递司法温情。

咨询案例

日前,来访者李女士咨询,她在某轻奢品牌网络旗舰店网购了一双高跟鞋,收到货后试穿发现尺码偏大。第二天,李女士便与商家联系并要求退货,没想到,商家看了照片后发现鞋面有污损,以影响再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货。


问:李女士以鞋码偏大为由要求退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网购商品在7日内要求退货,无需说明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问:商家以鞋面污损,“影响再次销售”为由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是否合理?

答:消费者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除了在收到货物之日起7日内提出退货要求,还需满足“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这一条件,商家在确认鞋面有污损,以“影响再次销售”为理由,认定商品不完好,拒绝退货是合理的。

法律链接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由于消费者网购而降低了对商品的认知度,因此,法律给予了7天试用并可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然而,消费者不应滥用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法援律师建议

消费者在网购商品时除了比较商品的价格、质量等信息外,也应当注意商家对于退换货的规定,如不清楚,可以直接向商家询问,避免发生争议。


“618”网购季,广大消费者在收到货物试用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的义务,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避免违反商家对于退换货的合理约定。


对所购商品不满意的,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日起7天内提出。

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华阳路112号2号楼大厅

法律援助咨询热线:12348


资料、图片来源于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网络

撰稿:闫 漫

编辑:竺嘉茹

责编:高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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