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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江苏案例入选最高法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转自:交汇点 2025-06-11 19:29:43

交汇点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第46批共5件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57—261号)。本批案例聚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涵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治放射性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尾矿库污染,严惩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等不同类型。

其中,江苏入选的是指导性案例259号——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相关审查规则: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原告关于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责任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的,方可裁定准许。同时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是指原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28日,生态环境部通报江苏某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钢集团)百万吨钢渣堆放问题,其子公司厂区内的钢渣贮存场未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进行设计,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存在较大环境污染风险。同时,江苏某钢集团还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2019年3月15日,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丰台某环境研究所)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认为江苏某钢集团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2019年10月17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致函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明已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经评估,江苏某钢集团案涉污染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40349639.59元。2020年12月5日,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与江苏某钢集团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钢渣导致的土壤污染损害已经得到有效修复,地下水污染危险消除,大气污染损害赔偿到位,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能够达到修复生态环境及弥补生态环境损害的效果,协议中确定的责任机制能够保障该协议得到履行,遂于2021年6月4日裁定案涉协议合法有效。

经丰台某环境研究所第二次申请,鉴于该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5日裁定准许撤诉。

值得一提的是,同年,江苏某钢集团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及钢渣堆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还获评江苏省首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亮点

一是抓整改坚决有力、主动作为。该环境问题曝光后,苏州市、张家港市相关部门迅速行动,及时对江苏某钢集团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兜底排查,细化整改方案,明确措施,积极推进整改。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了全部存量钢渣清理,对钢渣处理线进行整体易地搬迁,配套建设环保、节能等设施,钢渣、尾渣等固废物全部进仓,有效解决了环境污染隐患。

清理前

清理绿化后

二是磋商启动及时、程序规范。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接受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后成立磋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小组,委托鉴定评估,科学制定磋商方案,有序召开磋商会议,顺利签订协议,及时申请司法确认。全程均由检察院、司法局、法院等多部门协同参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江苏某钢集团就案涉环境污染问题积极整改,经鉴定评估和苏州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小组审核,确认污染问题已整治达标。原告要求被告江苏某钢集团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已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后得到全部实现。

本案的入选,为今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明确了审查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有效维护了环境公共利益,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了坚实的司法力量。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吴琼

通讯员 苏小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