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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被动放弃的年休假折现申请获法院支持,用人单位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无效

转自:浦东观察 2025-06-11 16:36:43


员工离职时在系统中勾选了“承诺年休假和调休已休完,未休部分自动放弃”,但实际上年休假还有部分未休,还可以要求公司把没休的年休假折现吗?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利的案件。


刘某是某公司员工。2022年3月至12月期间,公司未安排他休法定年休假,也未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资。同年12月8日,刘某提交离职申请时,在系统里“其他”一栏中勾选“本人承诺所有年休假和调休已休完,若有未休完部分将视为自动放弃”,并于12月31日正式离职。之后,刘某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资,未获支持,遂诉至浦东法院。


刘某认为,离职程序中“其他”一栏为必选项,不选不能进入下一个流程办理离职,且内容是系统预设的唯一选项,当初的“承诺”是被迫的,自己有权主张年休假折算工资。


公司则认为,刘某作出年休假已休完的承诺,且“自动放弃”条款未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支付其年休假折算工资。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未安排刘某休年休假,离职申请系统的设置并无其他选项,实际上强制免除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限制了员工的年休权,故判决公司支付刘某年休假折算工资9875.13元。


浦东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陈浩介绍,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管理权和审批权时,须遵循合法的首要前提,结合自愿、合理及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能以强制手段迫使员工放弃年休假,也不得滥用审批权,变相剥夺员工的年休假权利。


此外,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无效。陈浩介绍,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或内部规定规避应承担的责任,也不能剥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企业在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的同时,理应合理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年休假的员工进行相应补偿,这才是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正确‘打开方式’。”上海市人大代表、浦东新区总工会兼职副主席刘华新表示,“在当前国家鼓励严格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背景下,该案的裁判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树立了标杆,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