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天气导致出租房屋窗户坠落,砸坏了停在楼下的车辆,这个损失究竟应该由谁赔偿?日前,广中路街道司法所接到了一起调解案件,因房东、租客、车主三方就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最终通过“三所联动”圆满解决。
前不久,上海市区大风天气,王先生停在楼下的机动车被大风吹下的窗户玻璃砸到,造成王先生的车辆多处损坏,其中车窗玻璃损坏严重,需要立即更换。事发后,王先生拨打110,并通过物业联系到坠落玻璃原位的住户,该房屋当时为出租房,租客张先生(化名)得知事故后,立马赶到现场。双方在出警民警的调解下,当日未达成赔偿等协议,居委会介入调解。
“我其实也没有过分要求,玻璃是谁家的就应该谁赔偿损失。”车主王先生表示。“当晚外出确实未将窗户关闭,但是窗被风吹下也并非故意,而且窗户年久失修,我可以承担部分责任,但主要赔偿还是应该由房东解决。”租户张先生也道出自己的想法。
由于房东常年在国外,该房屋委托其妹妹管理出租,王先生通过物业与房东妹妹取得联系。然而对于赔偿金额双方存在疑议。王先生要求按照4S店的维修报价进行赔偿,初步定损金额为8000元。而房东妹妹表示不认可,认为4S店的维修报价高于市场价,提出王先生车辆有保险,可以通过车辆保险进行维修,并表示此次事故责任在天气,以及租客在居住期间使用不当造成。作为房东已经在第一时间将损坏的玻璃进行更换,已经尽到相关义务。同时提出在与租客签订的租赁合同已附加说明,房屋内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租客承担。
在了解情况后,居委负责该区域的块长小郑先从租客方进行单独调解。
△车辆挡风玻璃破损
△车辆油漆受损
经过多次电话沟通,租客表示自己愿意承担部分赔偿,但前提是房东必须一同进行赔偿,并且对王先生8000元的赔偿金额提出疑议,认为超出自己的承受范围。在明确租客意愿后,小郑联系社区民警宋警官一同与王先生进行了沟通。经过民警耐心的调解,王先生本着邻里和睦以及天气的原因,同意通过自己的车辆保险进行维修,但相应造成保险费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王先生将赔偿金额确定在3000元。
小郑第一时间向租客张先生转告王先生的诉求,张先生在此基础愿意承担1000元。最后小郑开始与房东方进行沟通,将王先生以及租客的诉求,告知房东方,房东妹妹一直对此次事故心有余悸,认为自己作为代理人是否存在相应的连带责任,这次虽然只是财产损失,要是造成人身伤害是否自己要负责。小郑耐心地多次与金女士联系,并且多次寻求居委援助律师,通过相应法律条款解释此次事件中各方责任问题,并告知金女士可以通过广中路街道的“三所联动”一次性调解此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可以保证各方的权益。后经过两次“三所联动”调解,三方最终达成一致。房东补偿王先生800元,租客张先生赔偿1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玻璃坠落导致王先生财产受损的责任承担以及赔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因窗户坠落导致王先生财产遭受损失,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承担
(1)房东妹妹金女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本案中,房东妹妹金女士在本案中作为房东处理该事项的代理人,其代理处理的最终结果由委托人即房东本人承担,代理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2)房东与租客
本案中,玻璃掉落的过错行为是房东和租客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
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对房屋整体结构及附属设施负有基本的维护管理义务。房东未能提供质量良好的玻璃,此行为可认定其未充分履行维护管理责任,存在过错。这种过错行为为玻璃掉落并砸坏汽车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租客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在租赁期间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亦负有一定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在大风天气这一明显可能引发危险的情形下,租客未采取任何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关闭窗户、加固玻璃或者及时通知房东等,以避免玻璃掉落的风险。租客未能合理预见大风可能导致玻璃掉落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违反了其应尽的谨慎使用和管理租赁物的义务,在损害结果的发生过程中也存在过错。
记者:曲姗姗
图片:广中路街道司法所
编辑:曲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