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亮生命之光
持上海市居住证可申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政策
救助对象
持《上海市居住证》,未满18周岁,其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持有效期内的我市居住证连续满1年以上,且未享受外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儿童,申请救助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类别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的残疾儿童(以下简称“残疾儿童”)。
(二)持我市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诊断机构(以下简称“诊断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为孤独症的儿童(以下简称“孤独症儿童”)。
救助范围
救助内容
1.救助对象在我市康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康复机构”)接的受康复训练,按规定进行医保报销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康复训练费用(不包括挂号、评估、检查、配药、手术、住院、康复器具(材)购置和其他疾病治疗费等),可申请康复救助。
2.救助对象可自主选择康复机构,由康复机构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康复机构包括:我市各类依法登记设立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及业务范围、经营范围包括康复训练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救助标准
1.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最高补贴 10000元。
2.肢体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最高补贴15000元。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最高补贴24000元同时属于多个类别的救助对象,根据与类别相符的实际康复。
3.训练内容,按“就高”原则,在补贴额度内按实补贴。每人每月最高补贴额度按该类别每年最高限额平均至12个月计算。每个救助年度为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在一个救助年度内,救助对象曾在外省市享受过康复训练补贴的,不再享受我市康复救助补贴。
申请流程
申请
康复救助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救助年度内的救助申请日期至当年10月31日截止。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本救助年度的救助补贴额度不得延续到下一个救助年度。
申请人可向我市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持居住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领审批表》。
2.救助对象的有效《残疾人证》或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诊断机构出具的孤独症儿童诊断证明。
3.救助对象及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
4.救助对象的《出生医学证明》等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5.康复机构出具的救助年度内的有效票据原件。
6.《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承诺书》。
7.如在医疗机构康复训练,需另提交康复训练就医记录。
8.监护人信息原则上需填写父母双方信息,如只提供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一方信息的,需另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人证明材料。
受理
受理服务中心接到救助申请后,核对救助对象身份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一次告知所需全部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受理服务中心将申请信息录入社区信息系统,申请材料纸质件交街道(乡镇)残联。
审核
街镇残联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街镇残联将信息录入“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系统”,申请材料纸质件报送区残联审批;审核不通过的,街镇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原因。
审批
区残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复核及外省市信息核实。审批通过的,区残联将信息录入“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系统”;审批不通过的,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原因。
救助发放
申请经审批通过的,由残联组织将康复训练补贴发放至救助对象银行账户。
申请人也可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证件如能通过调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共享交换途径获取的,免于提交实体证件。
特别
注意
救助起算时间以居住证年限、持《残疾人证》或孤独症诊断证明均满足救助条件之日起计算。
孤独症诊断证明不得含有“考虑、疑似、拟诊、倾向等模糊表述。诊断证明2年内有效,超过2年,需重新进行诊断。
文章来源:上海市持居住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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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编辑:谢艳萍
审核:黄文彦/医学遗传基地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