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上观号 > 浦江天平 > 文章详情

薅“乐品上海”羊毛?沪上首例政府消费券补贴诈骗案宣判→

转自:浦江天平 2025-05-29 18:28:01

五月底,火热起来的不止是夏日天气,还有新一轮“乐品上海”餐饮消费券发放带来的消费热情。伴随着街头巷尾“你中签了吗?”“我只抢到了300减90,下次努力!”等讨论,市民们纷纷享受着政府惠民政策带来的乐趣与实惠。

然而,热潮之下,却有人打起了“危险盘算”,意图虚构交易核销消费券套取政府补贴款项。今天(5月29日),上海首例政府消费券补贴诈骗案在上海政法学院落槌。

此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将庭审现场搬进大学校园,不仅是对案件的示范性审判,更是一次生动的法治教育实践。区工商联代表、商户代表、师生代表以及媒体代表50余人旁听了庭审和宣判。

案情回顾

2024年,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对公众发放“乐品上海”餐饮消费券,消费券以“在线报名、公平摇号”的方式确定中签消费者,公众可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多个平台参与报名和摇号。消费券有满1000减300等多样化的补贴额度。以满1000减300为例,中签消费者在餐饮消费满1000元时仅需支付700元,核销消费券后,其余300元会以政府补贴方式发放给商家。

相关部门明确要求,消费券发放及核销过程中,消费者与商户均应自觉遵守消费补贴活动规则,不得实施刷单套现、软件作弊、虚假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但部分中签者与商户,却打起了“薅羊毛”的小算盘,试图通过虚构交易核销消费券套取政府补贴款项。

被告人夏某某便是其中之一。她是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经营人,2024年年末,有顾客在其店铺用餐时出示“乐品上海”消费券,夏某某得知本店属于可核销消费券商家。

不久,夏某某上网时发现,有部分中签者在网上以50-80元不等的价格兜售“乐品上海”满1000减300的餐饮消费券,夏某某购买后在店内虚构了1000元消费流水,并正常核销了相关消费券,300元补贴随即到账。

后来,夏某某发现网上还有其他人售卖相关消费券,遂以“店铺内有顾客搞团建在大量消费,不用补贴券可能会亏损”等为由,向网络用户大量购买“乐品上海”满1000减300消费券,并虚构交易后进行核销。

经查,2024年11月9日至11月28日期间,夏某某为骗取餐饮补贴,虚构店内消费订单,核销“乐品上海”满1000减300餐饮消费券400余张,共计骗取补贴款13万余元

人民法院裁判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政府餐饮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全额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说法

吴亚安

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二级法官

政府向消费者发放消费券是促进经济、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但唯有消费实际发生,政策效果才能实现,而使用虚假消费骗取政府补贴,不仅侵害真实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也严重影响了相关政策的实施效果。

本案宣判后,合议庭成员结合案件审理要点和社会关注热点,对涉案虚构订单、核销消费券等行为何以涉刑、为何认定为诈骗罪及量刑标准等进行了细致的释法说理,并以“网络非法薅羊毛行为的罪与罚”为题,就各类消费补贴型诈骗犯罪的法律风险与听众做了生动的普法互动交流。

一、“薅羊毛”离诈骗犯罪有多远?

网络时代,“薅羊毛”正在成为大众消费者所熟知的消费形式。许多人热衷于追求网络“占便宜”带来的消费快感,这也不断催生出更多游走在电商平台、消费群体信息差、规则边缘间的套利者。但同样,身处灰色地带反复试探,常使人错判是非界限,羊毛可能薅着薅着,便从“合法”到了“诈骗罪”

而罪与非罪的边界,便是是否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薅羊毛”的手伸向的是政府消费券,而其实质是政府为促进消费发放的补贴款项,属于国有财产,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而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实际餐饮消费发生后才可核销的情况下,仍通过虚设餐饮消费菜品凑足1000元餐饮消费订单后,在短时间内大量核销,套取政府补贴款13万余元,属于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国有资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个人诈骗金额达6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可达入罪标准。

二、对消费券“下手”,还藏着哪些法律风险?

实践中,以非法技术手段抢券、以骗补为目的大量倒卖消费券或者虚构交易骗取政府补贴等行为,涉及多重法律风险,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虚拟定位”集中抢券。行为人通过虚拟定位或更换IP方式,绕过发券部门对发放区域的限制,进而骗领取消费券,或者使用非法程序或软件作弊进行集中抢券的行为,如果对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存在非法获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控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程序进行增、删、改,情节严重的,可能分别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又如,共谋大量转卖。行为人与商家就骗取国家补贴形成共谋,大量抢券后转卖商家,为虚构交易及核销提供条件,共同参与补贴款项分配的,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对于普通消费者违反补贴活动“仅限本人使用”的规定,转卖消费券的,可能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关用券规则,被相关部门或发券平台限制参与活动等。

生活当然该精打细算,但在“薅羊毛”时更应明了与“犯罪”的边界。法官提醒,“薅羊毛”需谨慎,优惠的前提是合法,无论消费者或商户,在领取并使用消费券时,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远离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

文字:吴亚安、张艺

摄影:方君仪

责任编辑:郭燕

编辑:左雨欣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 点击上方卡片关注“上海高院”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