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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作为职业生涯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往往充满未知与挑战,考验着你的能力、态度和智慧。然而,少数企业心怀叵测地将本应是双方相互适应、考察阶段的试用期变成“假试用、真使用”的求职者“廉价期”陷阱。让我们一起拆穿套路,探讨如何有效规避和应对试用期陷阱。
陷阱一:有的用人单位超过法定上限约定长时间试用期,或者重复约定试用期。
陷阱二:有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
陷阱三: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约定较低的工资,等试用期结束后,便以各种理由解聘,“假试用,真使用”。
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约定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试用期有不同的时限限制,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间,应正常缴纳社保,工资水平不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条款中的试用期满月工资,应理解为转正后的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