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强正值壮年,
平素身体健康,
不想却在工作中意外身故,
后用工单位又被注销。
提供劳务者死亡,
究竟谁来担责?
阿强系外来务工人员,
近年在上海生活,
以打零工为生。
某日,某公司工作人员尹某通过刘某的介绍,
招聘阿强至公司打短期零工。
工作内容由
公司工作人员尹某、谢某安排,
工作中使用的劳动工具由公司提供。
2023年8月31日上午,
公司安排阿强在工作场所拆除电缆时,
阿强疑似触电,
倒在便携式金属折梯上,
送医抢救后不治身亡。
经现场勘察,
阿强在实施现场作业时,
供电回路及照明线路处于导通状态,
且存在漏电情况,
有触电风险。
2023年9月,
公司法定代表人(亦为公司股东)潘某
递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同年12月,
潘某等股东递交《注销清算报告》,
并承诺“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
后公司注销。
2024年初,
阿强的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
要求公司股东潘某、泮某
公司员工尹某、谢某、工友刘某
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
合计人民币170万余元。
潘某、泮某称,
阿强系尹某招聘,
并非公司员工,
与公司亦不存在劳务关系;
且公司注销程序合法,
故不同意阿强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员工尹某、谢某称,
当时是按公司要求招聘
并安排阿强进公司打零工,
故阿强之死亡与两人均无干系,
不应对阿强的死亡承担责任。
工友刘某称,
当时与阿强同在现场作业,
但阿强之死与其并无关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公司为阿强提供劳动工具,
阿强在公司工作人员的安排下提供劳务,
公司与阿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对阿强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尹某、谢某、刘某与阿强
均未形成劳务关系,
对阿强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其次,某公司工作场所存在漏电风险,
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公司
未尽应有之注意和安保义务,
与阿强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再次,事故发生后,
潘某、泮某作为公司股东
及清算组负责人,
在申请注销公司时,
虽称“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但并未对阿强家属等可能的债权人
履行通知义务,
故两人应对阿强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另,考虑到阿强自身不具备电工从业资质,
且未有电气从业经验,
在未穿戴绝缘衣物、
配件的情况下切割电缆,
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故可适当减轻潘某、泮某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潘某、泮某
赔偿阿强家属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0万余元。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一、劳务关系的认定需要多重因素考量
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处理,不仅关乎劳务者生命健康的救济和保护,也关乎用工方的利益平衡和风险化解,因此实践中劳务关系的准确认定尤为重要。本案中,法院根据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涉案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调查报告、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视频等证据材料,查明阿强由某公司工作人员招用并安排工作内容,劳动工具由某公司提供,劳务报酬亦由某公司通过工作人员以日结方式支付等事实,准确认定阿强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二、公司注销清算不能作为股东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本案中,潘某、泮某作为公司股东及清算组负责人,认为公司清算且“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就可以逃避对于阿强家属的赔偿责任。事实上,对于事故发生后至起诉期间公司注销的,法院查明公司清算组未依法履行债权申报通知义务,且明知有未处理债务纠纷仍以零债务清算报告进行注销登记的,应认定公司股东构成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公司股东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公司注销登记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进一步核实,认定公司两股东潘某、泮某存在提交虚假《注销清算报告》,虚构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骗取注销登记等事实,其行为损害了阿强家属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在某公司未依法定程序而被注销情形下,最终判决由潘某、泮某两股东对阿强家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杰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本案中,法院通过务工人员在现场作业时意外死亡引发的一起民事案件,厘清劳务关系认定标准,充分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再让注销公司成为逃避责任的护身符,充分发挥了裁判意义。
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防线,在务工人员权益保护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依法审理该类案件,法院为提供劳务者追讨欠薪、确认劳务关系、落实赔偿等方面提供司法保障,通过个案公正化解劳务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构筑起与时俱进的权益保护网,生动诠释了“司法为民”的法治精神,对构建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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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陆逸、郁玥
漫画:刘诗瑶
摄影:郁玥
责任编辑:陈凤
编辑:付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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