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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这些优惠政策的填报要点请注意

转自:上海税务 2025-05-26 11:33:14

优惠政策

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25年1月1日至5月31日,纳税人需要办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完成的纳税人请抓紧时间办理!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今天申税小微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常见的优惠政策填报要点!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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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要点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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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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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要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适用于本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含结转)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对于“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在支出发生年度填报本表;对于“资本化”的研发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及以后摊销年度填报本表。

如本年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尚有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需要结转的,也应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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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三、专用设备改造投入可抵免税额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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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要点

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税〔2018〕84号、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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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温馨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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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李昌德

制作:陶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