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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备案直通车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临时备案单位操作指南

转自:上海海关 2025-05-23 18:57:52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

临时备案单位操作指南 

      目前,海关已实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备案等业务的“全程网办”“全国通办”,并提供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多证合一等多种线上办理渠道,企业可通过互联网远程在线办理,无需现场办理,以下为相关介绍。

第一部分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

第二条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第三条 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第六条  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三)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四)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五)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办理临时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并随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证明材料。

3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现就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4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3号):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的条件,具体内容详见下文“第二部分”,此处略。

第二部分

一、需要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应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符合以下条件。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条件:

  1.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4)个体工商户;

  (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2.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或者临时备案。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条件:

  1.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已经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3.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或者临时备案。

2022年12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删去了“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相关表述,因此,备案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无需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即可办理。

二、临时备案应符合的条件:

  (一)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4.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二)备案目的为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

  (三)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分支机构备案。

  (四)未办理临时备案,或者已经办理临时备案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之后的。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指南

“单一窗口”渠道办理流程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https://www.singlewindow.cn/

1登录申请页面

登入网址,按下图序依次点击进入备案申请页面。

尚未在“单一窗口”注册用户还应首先注册账号。

2选择备案报关单位类型

按下图序依次点击,选择报关单位相关资质备案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入备案申请材料填报页面。

3填报备案材料

进入申请材料填报页面,依次填入相应空格位置。

小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附件——《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填表说明中,对于各项目填写有具体说明,可参照填写。

下滑页面

确认信息无误,点击“提交”,发送海关审核,海关接到电子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小提醒

1.通过“卡介质”方式登录 “互联网+海关”(下文具体介绍)或者“单一窗口”,为本单位向海关提交电子申请的,无需上传附件,不提交纸质《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海关在收到电子申请后主动完成审核;

2.通过“账号登录”方式登录 “互联网+海关”或者“单一窗口”,向海关提交电子申请,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扫描件或者照片的,海关在收到电子申请后主动完成审核;

3.已经完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需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操作的,提交材料要求与以上要求一致。

4查看申请结果

按下图进入查看海关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会显示一条“审批通过”记录。

未能审核通过的,可按下图查看“海关意见”,经核实修改相关材料后重新提交审核。

5备案信息查询

登录“中国海关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海关备案情况。

中国海关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http://credit.customs.gov.cn/

6打印备案证明

报关单位可自助打印《报关单位备案证明》,先登入下图页面提交“备案证明”打印申请。

1.刷新页面。

2.下载《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所在地海关加盖印章生效。

“互联网+海关”渠道办理流程

互联网+海关

https://online.customs.gov.cn/

1登录申请页面

登入网址,按下图序依次点击进入备案申请页面。

尚未在“互联网+海关”注册用户还应首先注册账号。

2后续申请操作

在“互联网+海关”注册账号后,报关单位备案申请步骤同“单一窗口”备案操作步骤一致

多证合一渠道办理流程

       以深圳市为例具体介绍。

深圳市多证合一入口

https://amr.sz.gov.cn/

1进入系统

首页点击“企业开办一窗通”。

新页面点击“立即申请设立登记”。

2登录平台

个人登录、法人登录两种方式可择一登录平台,平台也提供了账号密码、网银证书等登录选择。

3企业信息填写

登录平台后,在新页面点击“使用其他企业名称申请”,选择企业类型,点击“确认”。

点击“我已了解上述法规、规则”。

勾选申报种类,点击“下一步”继续填写。

4填选提交海关备案信息

依次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直到点击“多证合一”,

在“是否申请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中勾选“”。

进入填写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信息栏目,下拉选择“进出口收发货人”。

完成所有填写项目并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并提交”,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将同步传输至海关备案系统,海关接到电子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三部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备案操作参照以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操作办理。

临时备案单位的备案操作参照以上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渠道办理,

仅需注意3丨填报备案材料环节,需上传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证明材料。

结语:企业在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过程中有其它疑问的,还可咨询海关热线12360。此外,除网上办理渠道外,也可前往各所在地海关线下办理。

END

来源:12360服务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