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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治动态(2025.5.5-5.11)

转自:上海市台胞服务中心 2025-05-12 16:56:02


新法新规

(2025.5.5-2025.5.11)

看点索引

营商环境类

1、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标准委联合印发《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

2、5月7日,中国证监会印发《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3、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

4、5月7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5、5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数据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

新闻资讯

1、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支持资本市场两项货币政策工具的额度合并使用。

2、5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3、5月8日,上海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2025年优化营商环境“十大攻坚突破任务”的具体情况。

4、护航企业“无忧出海”,浦东吸引更多优质中外律师事务所开展联营。

案例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罗某、孙某东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营商环境类

1、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标准委联合印发《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

该指南在2021版的基础上,优化了标准体系框架和标准布局,进一步聚焦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制造业的融合应用,在智能装备、工业软件、智能制造新模式等5个领域增加了标准建设内容,修订了基础通用、智能赋能技术、电子信息应用等11个方面,同时明确了组织实施的相关举措。

链接:↓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505/content_7022681.htm

2、5月7日,中国证监会印发《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坚持党对公募基金行业的全面领导,突出行业发展的政治性与人民性,坚持以投资者为本的发展理念,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市情的公募基金发展新模式;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提出一系列回应市场和社会关切的改革措施,着力督促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行业机构从“重规模”向“重回报”转变,形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拐点”。行动方案共提出25条举措,重点如下:

一、优化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收费模式。对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推行与基金业绩表现挂钩的浮动管理费率收取模式,对于符合一定持有期要求的投资者,根据其持有期间产品业绩表现适用差异化的管理费率。业绩明显低于比较基准的,须少收管理费,有力扭转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的现象。

二、强化基金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行业考核评价体系,将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利润率等直接关乎投资者利益的指标引入考核体系,相应降低产品管理规模排名、基金公司收入利润等指标的考核权重。提高基金公司高管、基金经理跟投本公司管理产品的比例和锁定期要求。督促基金公司建立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挂钩的薪酬管理制度,对产品中长期业绩差的基金经理,要求其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更好体现与投资者的“同甘共苦”。

三、提升行业服务投资者的能力。引导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围绕投资者最佳利益,全面优化投资研究、产品设计、风险管理、市场推广等资源配置,践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努力给投资者带来更优回报。抓紧出台公募基金投资顾问管理规定,促进基金投顾业务规范发展,为投资者提供适配其特点和需求的组合投资服务。加快推出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便利各类机构投资者参与基金投资。

四、提高公募基金权益投资的规模和稳定性。优化基金注册安排,推出更多场内外指数基金和中低波动含权型产品,促进权益类基金创新发展。强化基金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力,充分发挥其体现产品定位、衡量产品业绩的作用,对基金投资业绩全面实施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提升公募基金投资行为稳定性,促进资本市场投融资平衡发展。

五、一体推进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完善监管制度,丰富执法手段,将“长牙带刺”落到实处。提升基金公司治理水平,督促大股东、董事会、经营层归位尽责。完善行业多层次流动性风险防控机制,持续提高行业合规水平。提升行业声誉管理能力,唱响经济光明论,充分发挥引导和塑造预期的积极作用。大力弘扬和践行“五要五不”的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加快建设一流投资机构。

链接:↓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505/content_7022812.htm

3、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8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拓宽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渠道,引导债券市场资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激发科技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

《公告》从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和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支持机制等方面,对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提出若干举措。主要包括:一是支持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科技创新债券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二是发行人可灵活设置债券条款,鼓励发行长期限债券,更好匹配科技创新领域资金使用特点和需求。三是为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提供便利,优化债券发行管理,简化信息披露,创新信用评级体系,完善风险分散分担机制等。四是将科技创新债券纳入金融机构科技金融服务质效评估。五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贴息、担保等支持措施。

链接:↓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505/content_7022739.htm

4、5月7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202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牢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效能,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保量、提质、稳价、优结构”,助力稳定预期、激发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通知》明确了202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保量、提质、稳价、优结构”的总体目标。保量,即保持信贷支持力度。提质,即加强风险管理,指导提高小微企业信贷质量。稳价,即稳定信贷服务价格,指导加强贷款定价管理,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深化金融科技手段运用,降低运营成本。规范与第三方合作,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优结构,即优化供给结构,引导加强首贷户发掘和培育,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做好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强化小微企业法人服务。

《通知》对进一步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指导各级派出机构深化央地协同,强化“四级垂管”效能,推动机制走深走实。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工作机制各环节,加大对外贸、民营、科技、消费等领域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实现信贷资金直达基层、快速便捷、利率适宜。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内部资源保障,及时优化组织机构设置,加强人员配备,落实尽职免责政策。要求保险公司加强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开发推广适应小微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提升咨询、核保、理赔等服务效率。《通知》还围绕部门协作、信用信息共享、经验做法宣传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推动增强协同发展效能,形成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生态。

链接:↓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505/content_7022830.htm

5、5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数据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数据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各省(区、市)专项信用报告应至少涵盖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息。

开展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是使用基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汇集的各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形成的专项信用报告,替代多个行政机关单独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通知》明确,“信用代证”的适用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信用代证”工作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按照“应替尽替”原则,将涉及出具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领域全部纳入替代范围,鼓励探索信用承诺制,支持信用主体对暂未覆盖领域的违法违规情况主动承诺,并建立履约践诺跟踪机制,明确虚假承诺的信用主体不再适用“信用代证”。

《通知》强调,建立专项信用报告跨省互认机制。“信用中国”网站要与省级信用平台网站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按照相关数据共享标准向各地区共享非本地区的信用主体基本信息,为实现专项信用报告跨省互认提供支撑。

链接:↓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505/content_7023077.htm

新闻资讯

1、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支持资本市场两项货币政策工具的额度合并使用。

202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创设了支持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两项工具,即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和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首期额度分别为5000亿元和3000亿元。两项工具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行,对促进资本市场平稳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工具使用便利性、灵活性,即日起将两项工具总额度8000亿元合并使用,更好满足不同类型机构需求,支持资本市场增强内在稳定性。

链接:↓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505/content_7022706.htm

2、5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4月30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法律共九章78条,围绕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据介绍,民营经济促进法创下多个“第一次”。如第一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充分彰显了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向社会表明了发展民营经济是党和国家一以贯之并将长期坚持的方针政策。

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表示,希望各地区、各部门以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为契机,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完整、准确、全面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落实好法律相关要求,推动各项配套规定尽早出台实施,协调各种支持保障措施落实落细,不断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依法保护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就该法律的法治意义、起草过程、实施影响以及各有关单位对该法实施的支持举措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OoMr0vgftNsOjw316A_9Gw

3、5月8日,上海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2025年优化营商环境“十大攻坚突破任务”的具体情况。

5月8日上午,上海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2025年优化营商环境“十大攻坚突破任务”的具体情况。这批任务皆来源于优化营商环境8.0版行动方案,都是企业需求迫切、部门协同推进要求较高的事项,落地实施需要攻坚克难,继续推出增量举措。

此次,上海希望以“任务清单”的方式,对重点任务予以重点协调、重点推进、重点督查、重点宣介,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力量,倒逼推动各项任务提速落地,确保年内取得明显进展。可以看到,上海正在以高质量的政策落实,保障高质量的营商环境建设,切实提升企业感受度。

具体来看,十项任务分别是实施世行对标改革、优化惠企政策服务、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建立“信用+风险”监管体系、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营造清朗的网络舆论环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和执法协作、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提升办理企业破产便利和支持街镇营商环境建设。

不少攻坚突破任务针对的是企业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据上海市发改委介绍,在对企业进行营商环境调研时,传播涉企侵权信息、知识产权侵害、牟利性职业索赔是很多企业遇到的共性问题。在今年优化营商环境8.0版行动方案中,上海已对这三项问题作出了法治化的回应,此次“十大攻坚突破任务”对这三项问题的落实举措进行了拆解,明确了具体落实内容。

例如,在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方面,上海首提研究制订《关于依法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意见》,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施压企业、非法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治理,有效压降职业举报生存空间,更好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不少攻坚突破任务作为上海建设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将长期开展。例如十大任务的第一项就是实施世行对标改革。近年来,上海一直致力于对标世行营商环境成熟度BR评估方法论的底层逻辑和价值导向,塑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在4月下旬世行官方发布的中国企业调查结果中,上海企业调查数据总体表现良好。在企业调查涉及营商环境的59项测评点中,上海有22项测评点达到全球最优水平。

另外,还有不少任务需要攻坚突破,由于对政府内部协同配合要求较高,实际推动难度较大,如提升办理企业破产便利度、支持街镇营商环境建设等。以优化企业办理破产服务为例,这一任务并不仅仅属于法院,还涉及财税、金融、工商、人社等多个政府部门,需要多部门协同形成合力,才能推动优化破产办理取得实质性进展。

链接:↓

https://www.shanghai.gov.cn/nw4411/20250509/4a7c5a3786434212b90bcd2be06d09b4.html

4、护航企业“无忧出海”,浦东吸引更多优质中外律师事务所开展联营。

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是上海自贸试验区首批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之一。联营办公室在护航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复杂跨境业务、人才培养、品牌推广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截至目前,上海自贸试验区已经成立11家中外律所联营办公室。其中,今年2月以来,市司法局陆续批准了3家。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国法律服务由中国律师提供,外国律所及其代表提供外国法律服务。当事人一旦需要跨法域的法律服务,往往要聘请中外两方律师。2014年11月,随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出台,跨境法律服务可以一站“搞定”。

今年2月以来,市司法局陆续批准3家中外律所联营办公室: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与高伟绅律师事务所(自贸试验区)联营办公室,上海市锐敏律师事务所与富而德律师事务所(自贸试验区)联营办公室,上海市太平洋律师事务所与英国诺顿罗氏律师事务所(自贸试验区)联营办公室。

据悉,中外律所联营办公室不仅可以有效应对企业在海外市场经营的风险,还能通过一站式跨境法律服务,协助中国企业有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尤其是借助外方律所全球网络资源,为更多中国企业提供国际仲裁、境外上市、跨境并购、反垄断、知识产权等高端业务服务。

今年,上海市司法局新批准3家中外律所联营办公室是浦东进一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又一成果,对浦东打造上海国际法律服务中心核心承载区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链接:↓

https://www.pudong.gov.cn/0060011/20250508/806733.html

案例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罗某、孙某东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被告人孙某东接受境外人员委托,为其有偿提供某科技公司新能源电池的商业信息。孙某东经与被告人罗某商议,罗某以刺探、收买等非法方式从某科技公司相关人员处获取该公司关于新能源电池研发数据、未来产业布局等商业信息,孙某东提供给境外人员。孙某东收取报酬11万余元,将其中7万元支付给罗某。2023年4月,罗某直接接受该境外人员的委托,再次提供某科技公司商业信息并收取报酬10万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孙某东犯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东、罗某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的新能源电池研发数据、未来产业布局等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罗某、孙某东构成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遂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完善刑事法网,加强对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本罪系行为犯,不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该罪升档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情形等保持一致,确保两罪定罪量刑的有效衔接。

以上信息由市台办法律顾问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提供。

编辑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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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台办协调处、@汉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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