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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澜亭|个人破产清算应是诚信之人的“经济重启”

转自:大众新闻 2025-05-12 15:05:23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破产清算申请公告,一对月收入约1.3万元的退休夫妻,负债超过1.2亿元,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申请个人破产,是不是就不用还债了?”“个人破产会不会成为债务人的避风港?”……一时间,社交媒体上对个人破产清算的有关讨论,引发广泛关注。

2021年3月1日,我国率先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诚然,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破产后,债务人的大部分债务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免或调整。例如,对于一些无法偿还的高额债务,可能会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部分或全部免除,但个人破产制度并非“老赖”的福音,更不是债务人的避风港。

根据 “条例”规定,债务人需要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同时需经审核并通过三年的考验期,才有可能个人破产免除债务。

申请个人破产,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很重要。债务人想通过破产免除债务,实际上是损害或者减少了债权人的收益,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破产,“条例”赋予了债权人提出异议和救济的权利。“条例”第102条规定,债权人对免除债务人债务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债务人是否能被宣告破产,最终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

实践中,为了规避人民法院的执行,不排除有些债务人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子女、近亲属名下,导致债权人想实现债权需要行使撤销权,耗时耗力。但“条例”针对债务人恶意将财产转移后申请破产,免除债务的情形已经做了防范。

“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程序需要由债务人申请,其中一个最重要的环节便是申报财产,债务人在申请个人破产时,需要申报个人的财产情况,这还不够,还需要申报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产。如果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管理人是可以行使撤销权和认定转让无效的。

申请个人破产,是不是所有的债务就都不用还了?实际上,即便是个人申请破产之后,也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债务就都不用偿还了。“条例”第97条规定,包括因侵犯生命、财产权产生的赔偿金、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三养”纠纷、劳务、劳动纠纷、欠缴的税费、罚金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不得免除。总的来讲,非基于市场交易行为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不得免除。

个人破产既不是债务人的避风港,也不是债权人的洪水猛兽。在法律的框架下,申请个人破产是一种合法的程序,旨在通过对债务的合理安排和处理,让“诚而有信”的债务人有重新开始的机会。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就是为了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可以拥有一个宽容的环境,获得“经济重启”的可能性,为陷入财务困境的个人提供了一条合法的解决途径。

个人破产是一个法律程序,一般有劳务能力的债务人,会通过重整或者和解程序达到债务重组的目的。我们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债务人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为债务争取更多时间和空间。个人破产制度的安排积极作用,首先可以体现在给深陷债务危机的个人尤其是企业家提供救济的机会,利于调动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其次,是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有力措施;再次,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随着财产登记日益规范,资金流动监管的增强,个人破产具备了可操作性。对人性和人权的尊重,在个人破产制度设计中得到体现,诚实守信的人,即使不幸遭遇债务危机,也可以得到帮助,东山再起。

(大众新闻记者 修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