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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事实查明的场域、理念及方法

转自:浦江天平 2025-05-12 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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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沈烨,为我们分享民事案件事实查明的场域、理念及方法

基于基层法院“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的职能定位,基层法官执法办案的基础工作就是准确查明事实,唯此,实质化解纠纷才具备正当性及说服力。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依循证据、程序、逻辑所认定的法律事实与源于生活、人性,乃至叠加了偶发性、想象力等因素所塑成的客观事实并不能完全一致。

最大限度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性,应以坚持审判亲历性原则为主线,正确辨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证明责任及事实查明义务;同时在区分案件繁易的基础上,合理运用要素式审理、争点整理前置、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等新型庭审方式,进而促成当事人由诉讼技巧的相互博弈转为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呈现,以有效确保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01

场域的接驳:

“法庭事实调查”与“庭外实地探查”

的有机结合

“耳闻之不如目见之,目见之不如足践之”,唯有亲历,才能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更加准确、全面、客观、系统的认知。“坐堂问案”只是践行审判亲历性原则的一方面,很多关乎民生民情民意的民事案件,更需要法官“下堂问案”身临其境,能够更加直观感受愤懑情绪的产生缘由,进而准确把握矛盾纠纷背后的症结所在,及早防范隐匿风险的扩张外溢,有效避免可能发生的执行障碍。

笔者曾处理一起兄妹互争失智母亲监护权的案件,案情并不复杂,法律适用亦无争议。审理过程中,当被问及母亲近况时,作为同住人的女儿支支吾吾,最终坦言出于种种原因已将母亲送至远郊的敬老院。为准确了解被监护人生活现状,笔者与同事来到敬老院。当看到无助的卧床老人时,笔者意识到这起纠纷并非仅仅是因财产监管问题引发的监护争议。

作为法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对双方的监护争议作出裁判;而同样为人子女,则需换位思考,秉持“如我在诉”意识,设身处地考虑本案中被监护人的赡养问题——监护与赡养在内容上虽有重合之处,但绝非包含关系,不管监护人资格如何变化,争议双方均应承担赡养义务,且赡养是先于监护所应考虑的问题。

“庭外实地探查”的结果可能直接影响着“法庭事实调查”的内容,在审理监护争议的同时,应通过释明、问询确定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监护、赡养方案。一方面,要充分且全面地释明监护与赡养的区别,比如本案不仅在判决书中详释了监护与赡养的区别,还在审理过程中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的法律后果(如丧失继承权等)向当事人作了详尽释明。另一方面,要在笔录中详细载明具体监护、赡养方案,审查要点包括且不限于列明被监护人财产范围、设置相互监督方案、列明具体赡养内容(经济上如何供养、生活上如何照料、精神上如何慰藉等)。从某种意义上说,该案笔录所固定的内容虽非判决所需涵摄的法律事实,但却是实现案件“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保障。

每一个具体案件都根植于利益关系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社会中,正义不仅体现在实定法范畴,同样渗透在公理、情理、伦理、经验法则、乡俗民约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只有将案件置于天理、国法和常情等多重维度中,才有可能找到将普遍正义体现在具体案件中的最优方案。因此,查明事实的过程同样是追寻“情、理、法”最佳平衡点的过程,既需借由庭审的庄严性、仪式感让谎言无处遁形,让诉讼诚信有效彰显,让公平正义具象呈现,同样需要在街巷阡陌间感受事理人情,让心证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真正做到让司法审判“触手生温”。

02

理念的适配:

“举证证明责任”与“事实查明义务”

的正确运用

基于辩论主义的立场,提出诉讼请求者理应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也是我国施行民事诉讼改革以来所力倡的基本适法理念。但是回归到司法的本质,在事实确凿无误的前提下输出法律适用的结果才是理想状态。以此而论,在运用举证证明责任之前,应当也必须依法强化诉辩双方的事实查明义务,只有穷尽事实查明方法无法辨别事实真伪的情况下,才可确认举证不能的后果

尤其随着证据学、法庭科学、认知科学等交叉学科的勃兴,“仅有证据或者仅依靠证据不足以查明事实”这一论断逐渐被接受。相较于“证据—证明”的线性逻辑,法律推理与论证理论、概率理论、图示法、叙事理论等均提出了更加完善、包含更多元素的事实查明模型。借鉴这些现代民事诉讼理论及模型,可以对事实查明的基本要素进行归纳与提炼。这些基本要素所对应的材料,正是事实查明所需要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证据但并不仅有证据。在有限的法官调查取证权背景下,需要尽可能获取更多的事实材料以还原客观事实,最为可行且重要的途径就是让当事人承担更多与事实查明相关的义务,通常包括证据提出义务、案情陈述义务及解释说明义务等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两被告甲、乙系夫妻关系,原告丙与被告甲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时间、利息等,同日,原告丙向被告甲转账100万元。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基于共债共签的法律规定,若丙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乙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无需承担事实查明义务。根据甲收款后的银行转账流水显示,收款当日甲即向乙转账40万元,然两被告均辩称:被告乙对借款不知情,系被告甲独自借款并出具借条,前述被告乙的银行卡平时由被告甲掌控、使用。此时,将涉案的40万元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法律争议,但是能否将100万元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存有意见分歧。除现有证据外,原告无法提供更多有效证据。

面对前述证明困境,庭审过程中,笔者当庭要求两被告具结书面保证书,并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又要求被告乙打开其随身携带的钱包,发现涉案银行卡就存放于该钱包中。后被告乙改称愿意与被告甲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对系争债务予以追认。在此情境下,即便两被告仍持否认态度,但基于两被告在履行事实查明义务时的失信表现,可推定原告所述为实,将100万元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法律的框架内,适度加强夫妻共债案件中未具名夫妻一方的事实调查义务,不仅能够彰显就近方举证的诉讼法原理,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俭省司法资源,切实减少法庭事实调查的成本

申言之,基于发现真实的民事诉讼立法目的及诉讼诚信原则,构建科学、独立的事实查明义务制度或可成为排除证明妨害、破解证明困境、昭示诉讼诚信、树立司法权威的关键之钥。

03

方法的迭代:

“传统模式革新”与“现代科技运用”

的高效协同

随着数字法院建设的纵深推进,数字改革赋能的作用日臻凸显。比如,在审理道路交通、医疗损害、劳动争议等案件要素相对明晰、固化的案件时,可在无书记员记录庭审过程中运用要素式审判方法,通过诉讼要素表将审判思路具象化、规范化,在纠纷事实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间建立连接点。这样既能保障法官按图索骥开展审判工作,也能促使当事人聚焦争点充分展开辩论,并将案件事实予以全面、准确地提炼,帮助法官摆脱对于传统庭审笔录的路径依赖,以诉讼要素表替代传统庭审笔录,并依托要素式应用场景,辅助法官生成要素式裁判文书。加之要素式诉状范本的全面推行,可以形成“起诉—立案—审理—裁判”全程集约高效、路径明晰的工作模式。

在应对事实更为繁杂的疑难案件时,则可引入“书状先行、诉辩合一”新型庭审模式,充分集成、叠加改革成果的功能作用,进而促成审判提质增效。比如,在一起本诉诉请、反诉诉请均有十余项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笔者在收到双方诉、辩状后,即指导当事人围绕诉请充分开示各自证据,在排除双方无争议事实的基础上,厘定二十余项争点。庭审环节,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采取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的方式,双方当事人围绕争点逐一进行调查、辩论。虽然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数箱在案证据,但庭审过程推进迅速,达到了集中审理的预期效果,切实防止了因调查与辩论各行其是导致的“调查—辩论—恢复调查”的庭审低效问题。在撰写判决书时,同样围绕争点展开论证,并根据应用场景提示预警,对判决书内容进行全方位校验,努力做到质量与效率兼顾、心证与论证相洽。

结语

司法的公信力、权威性建立在对案件事实正确认定的基础之上。为了更加规范高效、精细精确地查明事实,可以围绕实际场域、实效方法及实定规则,构建一个更加完善、更为有效的事实查明运作体系。这一体系的构建不仅有助于提升诉讼效率和公正性,还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它也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和司法实践变化。

作者介绍

沈烨,华东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获评上海市机关学习型党员,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调研标兵等。主审的多起案件在上海法院精品案例、优秀裁判文书评比中获奖。执笔完成全国级、省部级调研课题10余项,在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上海法院学术讨论会等征文评比中获奖10余次,在《人民司法》《法治研究》《人民法院报》等报刊中发表文章70余篇。

高院供稿部门丨干培处

作者:沈烨

责任编辑:孟文娟、张巧雨、王英鸽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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