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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5月1日起实行,这些要点别错过!

转自:上海税务 2025-04-30 12:12:20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一起跟着申税小微了解一下《管理办法》与2017年《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区别吧!

一、法律层级的区别

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

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区别:2025版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制度体系,法律效力更高。

二、适用范围的区别

新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涉税专业服务,适用本办法。

原规定: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

区别:将涉税服务人员纳入管理

三、涉税专业服务内容的区别

新规定:涉税专业服务包括纳税申报代办、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办其他税务代理。其中纳税申报代办、一般税务咨询、其他税务事项代办、其他税务代理属于一般涉税专业服务,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为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原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

区别:区别了“一般”和“特殊”两类涉税业务,将“税收策划”调整为“税务合规计划”,将“其他税务事项代理”调整为“其他税务事项代办”,将“其他涉税服务”调整为“其他税务代理”。更强调服务行为的合规性。

四、实名制管理的区别

新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其他人员,应当于首次提供服务前,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提供服务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本人的基本信息。

原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专业资格证书编号、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

区别:加强了实名制管理,规范了机构和人员的信息报送。

五、信用管理方面的区别

——引入“信用码”

新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赋予信用码。信用码采用二维码形式,经扫码可展示持有者的基本信息及其信用情况。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基本信息并作出信用承诺,取得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码。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经实名认证,取得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码。

区别:引入“信用码”,实时展示机构和个人当前的信用状况,实现“亮码经营”。

六、业务信息采集的区别

新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纳税申报代办、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服务的,应当于提供服务前报送,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提供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代理服务的,应当于业务委托协议签订或者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报送。

原规定:《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中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区别:分业务类型明确了信息报送时间,提升了信息监管的时效性。

七、监督检查的区别

新规定:明确了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监督检查的情形、检查内容、检查的工作要求、方式方法等内容。

原规定: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区别:细化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八、处理处罚的区别

——细化了处理处罚的相关内容

新规定:明确了处理处罚的违规处理、处罚标准、免责事由、税务机关的管理责任等内容。

区别:细化了处理处罚的相关内容,有利于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从业行为。

供稿:张晓璐

制作:傅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