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3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是“关爱劳动者心理健康”。4月29日上午,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召开第9场“鲁医健康说”健康知识发布会,向公众科普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山东省职业健康专家库成员、济南市疾控中心副主任杨刚在会上介绍,电离辐射是把“双刃剑”,在带来一定的利益的同时,由于操作、防护不当,导致辐射事故,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应预防控制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尽可能降低劳动者受照剂量,防止职业病辐射事故发生。
杨刚介绍,近年来,国家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放射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对于接触放射职业危害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建立终生保存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首先,用人单位应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放射防护知识和法规培训,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杨刚表示,对于接触放射职业危害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做好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定期(1—3个月)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终生保存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杨刚介绍,按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至关重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定期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只有可以从事或继续从事放射工作适应性意见的劳动者才可从事放射工作。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一般每1-2年检查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做好放射危害告知与警示管理
完善并落实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是关键
生产场景中,要做好放射危害告知与警示管理。杨刚提示,在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电离辐射标志。
同时,杨刚介绍,用人单位还应做好建设项目放射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单位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做好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做好源头治理。
“完善并落实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是关键。”杨刚表示,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一种,对其管理应该统一纳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中,并抓好落实。如,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导致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大众新闻记者 黄鑫 实习生 裴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