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中偶发意外损失,责任归属如何界定?劳动争议中权益与风险怎样平衡?劳动者履职时的赔偿责任是否必然成立?法律为劳资关系划定的边界,既需守护公平,亦需明晰权责。
基本案情
刘某某在某数控机床公司车间指挥操作行车作业时,导致机床在吊装过程中掉落损坏。公司提交的损失明细表显示,此次事故造成维修费用及其他损失共计39万余元,但刘某某对该损失明细表不予认可。某数控机床公司遂向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某数控机床公司对该仲裁决定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赔偿损失20余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中,劳动者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需满足严格条件。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依据的是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其次依据的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已设定的赔偿条款,且该规章制度必须满足在制定时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的条件。但无论劳动合同还是单位规章制度,作为定案依据的前提是劳动合同对于权利义务或违约责任的约定及规章制度中对赔偿条款的设定必须合法有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该规定明确了只有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方有可能承担有限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案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无任何关于损失赔偿的约定。因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不宜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此时,可以适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但该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单位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刘某某公示告知。因此,某数控机床公司的规章制度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数控机床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此类争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受到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制和调整,即劳动者承担公司损失赔偿责任必须有相关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否则,用人单位可能会把本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用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其只享受劳动者带来的利益而不承担相应的风险,有失公平。
(大众新闻记者 孟令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