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图片被侵权,还是被“青睐”了?
文 / 汪 晶
我在网上搜索自己网名,虽然大部分内容与本人无关,却也意外发现,我发在某图片网站上的几张照片被某官媒用在了一篇公众号推文上。
按说,如果这几张照片是被网站出售了,我应该收到出售信息,但并没有。于是,我的第一反应是我的图片被侵权了。
对方是某地级市的“某某发布”,是官媒,而我只是个名不见经传的摄影爱好者。发函?起诉?如果选择维权,有胜算吗?
很多图片网站除了可以作为图库对外售图外,还肩负着分享的功能(当然,你也可以选择直接上传图库,直接拿来卖,而不是分享,但这个往往需要先和图库完成签约)。既然是分享,就意味着别人可以拿来用。这里的用,就不再局限于《著作权法》第24条的范围了。如果选择了CC0协议(全称为Creative Commons Zero),他人对图片的使用甚至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当然,大部分情况下,这些图片网站还是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如果你不进行选择,图片的共享协议还是会主动规避商业用途,如CC BY-NC(署名-非商业使用)、CC BY-NC-ND(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CC BY-NC-SA(署名-非商业使用-相同方式共享)。对方在引用照片的时候标注了我在图片网站上用的名字,同时也没有对图片进行任何的改编,所以想要维权成功,就需要证明对方进行了商业使用。
疑似被侵权的照片是我前几年去某地旅行时拍摄的,而“某某发布”用这个照片,也是为了介绍当地的美食风光、风土人情,并不具有商业目的。所以,很难从违反共享协议的角度去主张。但是,假设有旅行社把这篇公众号文章搬了过去,而且还在后面打了自己的广告,那么这个是否仍属于非商业用途就值得商榷了。至少,我认为大概率会构成侵权。
如果被使用的图片不存在任何的共享协议,那么“某某发布”会构成侵权吗?
这就要回到《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上来了,该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比照下来,“第(二)款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和“第(七)款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似乎沾点边,司法实践中,官媒也确实常用第(七)款来进行抗辩。那么,这样的抗辩成立吗?
《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利人的权利行使的限制,但相应的,这种限制需要限定在必要性、适当性、合理性的框架内。“某某发布”发布宣传当地的文章,的确是在执行公务,但是,发布这篇文章并非必须的,使用我的照片作为配图亦非必须。
因而,如果图片在没有使用共享协议的情况下,即便是官媒拿去用了,还是构成对本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我的图片究竟是被侵权了,还是被“青睐”了?把这段有趣的经历记录下来,或许可以对著作权人作个提醒,也是对奉行“拿来主义”者的一个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