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姚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刘某生、刘某侵犯著作权案入选。
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姚某
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乐高教育”系乐高博士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教育、培训、娱乐竞赛等。被告单位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店铺经营“LC乐高机器人中心”,被告人姚某系该公司实际经营者。2021年3月至6月,姚某将从他人处购得的假冒“”“”“乐高教育”注册商标的授权书、乐高教育教练资格证书等文件在店铺内展示,并将“”等标识用于店铺招牌、装潢、海报宣传、员工服装、商场指示牌等处,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培训课时费用51万余元,其中大部分收益由公司支配使用。
【裁判结果】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姚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姚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作出修改,将假冒服务注册商标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加大对注册商标刑事保护力度。本案认定被告单位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与权利人服务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以被告单位收取的培训费用作为入罪依据,符合刑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服务行业特征等实际情况,对“同一种服务”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规定违法所得数额为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犯罪的入罪标准,并进一步明确了行为人收取的服务费等属于违法所得。
刘某生、刘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行制作用于避开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加密狗”,擅自复制相关软件等,销售“加密狗”和盗版软件。刘某生又指使被告人刘某销售“加密狗”和盗版软件。期间,刘某生负责制作“加密狗”、复制盗版软件、上架商品、寄快递等,刘某负责账户客服、收款等。刘某生、刘某涉及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106万余元和14万余元。刘某生、刘某销售的“加密狗”可以避开著作权人为其软件著作权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
【裁判结果】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生、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生、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特别是刘某生制作、销售“加密狗”及盗版软件等,在相关系列案件中处于产业链的源头,提供避开技术措施装置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刘某生情节特别严重,刘某情节严重,二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纳入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制范畴,进一步加大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力度。提供规避技术措施装置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本案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追究刘某生、刘某刑事责任,充分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彰显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服务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力度和决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故意提供规避技术措施装置、部件、技术服务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