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网购电子产品,
拆封使用后因对产品不满意
发起“七天无理由退货”,
商家以已拆封为由拒绝。
已拆封的电子产品
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消费者网购遭遇“退货难”怎么办?
顾女士通过某电商平台
购买了一款投影仪,
试用后发现,
投影仪遥控器卡顿且播放画面不流畅,
便在平台上发起了退货。
然而,商家却以按键卡顿
并非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
于是,顾女士又发起“七天无理由退货”,
将商品寄回给商家。
商家收到投影仪后认为,
商品的“页面详情”
载明一次性包装破损,
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
“购前须知”写明本品经激活后
价值贬损较大,
若防伪签或密封条毁损,
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顾女士寄回的产品塑封已被拆,
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因此拒绝退款,
并将涉案商品寄回。
顾女士表示商家寄回商品时
并未提前通知,
自己也未收到商品。
维权无果之下,
顾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退货退款。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商品的“页面详情”和“购前须知”内容
并未于显著位置提示告知,
对于激活适用的标准和情形亦未明示;
顾女士在收货后,
对于投影仪的画面效果和系统流畅性等
播放性能进行检测,
并以遥控器及画面卡顿为由退货,
符合普通消费者的常规操作及判断标准,
且商家无直接证据证明
第二次快递给顾女士的产品由其本人签收。
综上,人民法院认定
商家拒绝退款无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
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判决商家退还顾女士货款1648元。
商家不服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一、“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即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基于商品自身特性或经双方确认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除外。该规则旨在让线上消费者享有与实体线下购物同等的查验、试用商品机会,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二、排除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情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以及售后服务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该条款系在民法典就格式条款一般规则的基础上,对经营者作出更严格的限制,优先适用于消费者领域。对于商家而言,应在销售页面显著位置提示消费者需要注意的问题,使消费者充分了解所购商品适用的退货规则。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商品性质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虽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但商家亦应根据诚实信用,合理判断商品是否确实属于该条规定的不宜二次销售的产品,避免滥用制度设计、随意扩大商品范围,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诚信买卖,合理维权
一旦经营者与消费者因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产生争议,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合理妥善保存争议商品,在发货、收货、退货过程中确保商品完好,同时可保留相应图片、视频等证据,作为日后维权依据。同时,电商平台也应积极履行平台职责,完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退货、退款、申诉流程。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及时介入,化解纠纷,共同助力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合理的退货退款请求,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敦促经营者诚信合规经营。
彭诚信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网络购物蓬勃发展的今天,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市场公平有序的重要基石。“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旨在平衡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利益关系。本案中,尽管商家试图以商品符合质量标准、已在详情页说明退货规则等为由拒绝消费者的退货请求,但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坚持维护消费者基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这一判决不仅彰显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障,也对商家的经营行为起到了规范和引导作用。
现实生活中,个别商家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消费者权益,通过不合理的退货规则设置障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信任。该案的判决结果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提醒商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实履行应尽义务。同时,也鼓励广大消费者在面对商家不合理拒绝退货等情况时,勇敢运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推动网络购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何颖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华政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
“七天无理由退货”机制又称冷静期规则,旨在通过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以平衡交易双方的信息差,避免冲动消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需说明理由退货。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明确排除四类特殊商品的适用:定制商品、鲜活易腐品、数字化商品及报纸期刊。本案中投影仪作为普通电子产品,显然不属于法定例外范畴,商家以“包装塑封拆除”为由拒绝适用冷静期规则,缺乏依据。并且,商家在商品页面标注“包装破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免责或限责条款应当公平合理并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最后,消费者对商品的合理查验行为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的正当理由。本案中,商家虽提供物流单号,但未能证明退货商品实际送达顾女士,更未提前履行寄回通知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案的判决结果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提醒商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实履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施迪、裘雪燕
漫画:陈诗若
摄影:贺天牧
责任编辑:陈凤
编辑:左雨欣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 点击上方卡片关注“上海高院”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