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公司员工离职后成立同类公司,利诱、指使前同事“携秘跳槽”,内外勾结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今年3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举行全省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元某系X科技公司原高管,王某、章某均系X公司原技术研发骨干。2021年,尚在X公司工作的元某以股权利诱拉拢王某共同成立Y公司,筹划经营与X公司同类业务。为掩人耳目,元某将Y公司设立在外市并安排他人代持股权。随后元某、王某以股权、发展前景等拉拢章某等人加入Y公司开始初步研发工作。
为了满足Y公司研发需求,元某等人违反X公司管理规定,收集、保存产品研发技术资料。2022年8月,在元某授意下,王某安排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X公司的原型机及配件等拆解打包运送至Y公司使用。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元某等人陆续从X公司离职。2023年3月,X公司发现原型机及配件失窃而报案。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案涉商业秘密的研发人,其行为属于违反保密义务,因未造成权利人损失,亦未造成商业秘密灭失或被公开,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然而,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构成犯罪,不以使用为前提,损失数额可以案涉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元某指使、利诱他人违反X公司规定将商业秘密带离,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检察机关以元某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财富,关乎企业核心竞争力,直接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护航企业创新发展,是新时代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检察机关提醒,国家保护创新,鼓励创业,广大经营者在共享发展机遇时,应谨守科学研究精神,尊重他人智力成果,激发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才能有持续而广阔的发展前景。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卢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