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
2018年以来,上海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 点击查看详情)等一系列司法文件,先后发布了五批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取得了较好成效。
为更好地推进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工作,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上海法院第六批依法平等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为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多的参考和指引。

/ 案例1 /
郭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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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系全国首例人工智能芯片领域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两被害企业作为科创类民营企业,共同从事人工智能芯片的研发及销售,涉案技术信息系其核心资产。被告人作为被害企业联合创始人和股东,其侵权行为不仅给初创科技企业造成极大不利影响,更对芯片行业的安全发展造成危害。本案在制止、打击犯罪的基础上,推动被害企业与被告人一揽子解决股权争议,助力被害企业尽快甩掉包袱、轻装上阵,有力保障了芯片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对“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中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自首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为类似案件裁判提供指引。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案例2 /
杨某职务侵占案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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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企业廉洁风险防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行为的惩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修订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的规定。本案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以侵夺商业机会方式实施职务侵占犯罪的典型案件,犯罪手段较隐蔽。本案的裁判厘清了侵夺商业机会类犯罪罪名认定的主要思路,即行为人如在侵夺商业机会后,自行承担经营风险,则存在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可能;如行为人此后不需要承担风险,则其所侵夺的系确定的商业机会利益,可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依法惩处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行为,并通过类案风险的提示,为相关民营企业治理内部腐败体制的构建提供借鉴,更好实现对腐败风险的源头防范。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案例3 /
某融资租赁公司诉某新能源公司等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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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近年来,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包括融资租赁在内的类金融行业在政策支持下发展迅速。但实践中,存在类金融企业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情况,增加了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和风险,变相的高额利息阻碍了民营经济发展。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之租金加速到期或提前到期,系违约事件发生后违约方即承租人以丧失融资款期限利益为代价的责任承担方式。但在无特别且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加速或提前到期项下的欠付租金金额本身不应增加,否则既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因涉双重处罚于违约方过苛而有违公平,亦不符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相关政策要求。本案对今后类案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提示和借鉴意义。
审理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案例4 /
某鞋业公司诉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联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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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一直以来,民营企业被拖欠货款的问题屡见不鲜,给民营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本案中,某超市存在使用“格式合同”、加重供应商义务、乱扣费、拖欠货款等现象。法院通过详细审查合同内容、对账记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对数以百万计的各项扣费进行了细致梳理,对无合同或事实依据的扣费行为“零容忍”,依法判定返还,确保每一笔扣费合法有据。本案强调了合同双方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随意增加对方负担,传递了司法对诚信经营行为的鼓励与对不诚信行为的否定信号,有助于营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促进多元主体共同发展。
审理法院
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案例5 /
某信息公司诉某影视文化公司等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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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15条明确规定引导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资本是公司资产形成的基础和来源,是公司维持正常经营运转、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障,公司只有在资本充足的情况下方能健康运营、长远发展。股东出资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股东按时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若股东不当履行出资义务,造成公司资本空虚,不但降低公司抵御经营风险能力,亦不利于外部债权人利益保护,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负面影响。本案民营企业股东试图通过资本公积金转股本的财务处理方式实现认缴出资实缴的效果,法院从资本公积金转股本的原理、公司法相关条文的解释出发,认定资本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系指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而不能用于弥补公司实收资本,进而判令某影视文化公司继续履行对某信息公司的出资义务。该判决依法保障了民营企业及其债权人的利益,有助于提示企业加强内部风控,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股东出资行为,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
审理法院
一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案例6 /
某国际贸易公司诉某区税务局
纳税信用复评案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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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在国际贸易中,税务信用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和“信誉名片”,尤其是企业的信用状况在招投标、融资等领域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同时,根据世界银行最新营商环境评估体系要求,“申报和缴纳税费的时间”指标是评估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本案中,法院从优化纳税信用评价管理,激励民营企业用好、遵从纳税信用制度,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角度出发,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了解纳税信用评价规则,围绕实质化解税务行政争议,促成税务部门与民营企业达成协调化解方案,有利于推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案例7 /
周某诉某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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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企业退出制度。实践中,一些民营小微企业由于对法律法规缺乏了解、经营管理经验不足,面临着“入市”容易“退市”难的问题。本案中,法院结合案情积极协调化解,在行政机关的积极回应下,共同实现让企业既能依法“入市”,也能便捷“退市”的良好效果。本案的处理对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良好环境,持续帮扶小微企业,完善规范化便利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具有实践意义。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案例8 /
黄某等申请执行上海某农产品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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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4条明确规定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本案系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执行程序中引入破产程序重整概念,盘活被执行企业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资产难以处置但仍具有经营价值,法院运用“重整式”执行工作方法,因案施策,灵活运用执行手段整合资源,通过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三方合意,达到债权债务“重整”,助力企业涅槃重生。“重整式”执行让“债权实现+企业重生”二者兼得,在执行中做到“信用修复+正向激励”双向发力;在执行后做实“执治融合+兜底化解”统筹兼顾,有力激活执源治理“源动力”,不仅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帮助民营企业摆脱经营困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丨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蒋梦娴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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