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岁尾,不少企业举办年会庆典活动,一轮又一轮的抽奖无疑将气氛推向高潮,也有人在中奖后疑惑,奖金、红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税务专业学位行业导师汪蔚青表示,单位发放给个人红包主要分为3种类型:
单位给员工发的红包
例如,过完年后开工,企业会给员工发返工红包(开工利是);开年会或做活动的时候,单位也常会给员工发红包。按照现行的税法,不论金额大小,都属于任职受雇取得的劳动报酬,因此要并到工资薪金里计算个税。
单位给非员工发的红包
例如,企业开供应商大会或者招商大会时,常会给来参会的人员发红包;或者销售人员为了维护关系,在客户群里发红包,作为一种营销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收到的红包都属于偶然所得,需要缴纳20%的个税。
单位聘请外部人士提供服务发的红包
例如,企业需要找人搬东西,以红包的形式给一些劳务费,这是临时性的劳务,需要按照劳务所得来缴纳个税。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发红包时,是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即使企业和个人私下签订协议,请收红包的一方缴税,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任何协议去豁免。
刘女士与周先生是微信好友,二人通过网络游戏结识,刘女士先后微信转账给周先生共计12900元,发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后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偿还借款,周先生则认为上述款项均为赠与。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资助的目的,向其发送微信红包2769元属赠与行为,周先生无需偿还。
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钱款,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且考虑到刘女士的实际转账金额及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形,应认定为借款,故周先生应偿还12900元。
在多个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的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区别。发红包往往被视为赠与行为,而转账则可能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如借贷、赠与、不当得利等。不过,如果发微信红包的时候,已经说明了非赠与目的,例如备注还债、借款等,则微信红包应理解为付款方式的一种,而非赠与行为,且具体情况需结合案情判定。
需输密码的红包
微信好友发来一个红包,点开时却提醒需要输入密码。事实上,正规的微信红包,点击就能领取,并不需要输入密码。
需填写个人信息的红包
这类红包在领取时,需要你输入手机号、姓名、银行卡账号等信息。
这是不法分子设下的陷阱:后台的木马病毒可以趁机窃取银行系统随机发送的手机验证码,随时转走卡里的钱。
诱导转发的红包
在点击此类红包后,页面提示需要转到其他微信群或分享到朋友圈才能领取。
利用微信好友链进行传播,让用户大大降低了警惕,很多人出于对好友的信任,点击后继续分享给其他好友。加上红包流程繁琐,让很多人不愿意“前功尽弃”,造成恶性循环。
冒充官方的红包
不法分子伪造页面内容,冒充官方,以热点事件为幌子,编造虚假“利好消息”,再以“大额红包”为诱饵,欺骗和诱导用户进行点击。
编辑:周梦真
资料:申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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