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今年新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中的相关规定: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在发还后恢复登记时,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申请备案。
如果其中有以下6种情况的 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机动车变更发动机、车身或车架 需提交的材料有: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申请备案的,则不需要提交检验合格证明; 5.《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受理窗口打印)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6.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上签字; 7.更换车身车架后的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膜(现场免费拓印); 8.其他可以证明事项变更的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除60周岁以上人员、军警人员、外籍人员等无法通过手机注册认证的特殊情形人员外,未经预约将无法在交警总队车管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