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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少了亲人名字的墓碑

转自:浦江天平 2024-12-06 12: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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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人品是民事法官最硬的底牌和护身符。万恶从善而化,但善亦不是一味地软弱与退让,它决不能退过法律的底线。”

——郭彦明《法官日记》

“法官,我认为我和我女儿有权在墓碑上署名。”这是我审理的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开庭过程中,原告张女士开门见山表达了自己的诉求。

本案的原告是张女士和其与前夫所生之女小玉,被告是其再婚丈夫王先生,以及王先生的兄妹。张女士母女要求实现“署名权”的标的物,是王先生父母的墓碑。

原先,王先生父母的墓碑落葬于苏州。2010年,王先生三兄妹共同决定将父母墓碑迁至上海。2021年墓碑落成后,张女士发现新落成的墓碑上,亲属处的署名遗漏了她们母女的名字。

“他们根本没有考虑到我和女儿对过世老人的感情。”张女士表示,“我的诉求是把我们两个的名字刻上去。”

为何再婚的妻子和继女对署名如此在意,甚至要走到对簿公堂这一步?我想,这起案子没有那么简单。

“他们没有血缘关系,我们不同意在墓碑上加名字!”

这看似是一起“情”大于“理”的案件,每个角色之间似乎有着重重误解,都急于通过“法律”来说话。

在与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沟通后,我们一致地认为可先通过“背靠背”调解的方式,单独向两方当事人了解纠纷原委,从而找寻问题症结所在

当我拨通电话表明用意后,王先生的兄妹在电话中情绪激动地说道:

“法官,她们与我们父母没有血缘关系。”

“法官,我们不同意将她们名字添加到墓碑上去。”

在情绪激动的一通埋怨后,我逐渐了解到双方纠纷的症结所在。

原来,王先生的兄妹对张女士和其女儿小玉一直都“有所芥蒂”,认为张女士与王先生并非“原配夫妻”,小玉和王家并无血缘关系,从情感上不认同两位原告是王家的家庭成员,不同意将其二人名字篆刻于父母新碑之上。

一次次被“中断”的调解

知道问题症结所在后,我安排双方进行了一次庭前调解

调解中,我试着向被告三兄妹释明法律上“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认定。

“小玉虽然不是王先生所生,但在长期共同居住生活过程中已形成抚养关系,属于法律层面上的‘父亲与女儿’,理应得到其他家庭成员的认可与接纳。”

接着,我向被告方充分释法说理,告知相关的诉讼风险,希望能够化解被告方的心结,为案件调解创造可能性。

然而,在经过多轮调解后,本以为案件要迎来“柳暗花明”,结果被告却对小玉的身份提出了新的质疑。

“法官,小玉个人信息与出生证明上的基本信息不一致,我们合理认为,小玉甚至可能不是张女士的亲生女儿。”

我翻看了小玉的出生证明,发现出生证明上记载的出生年份确与身份证上登记的信息存在出入。

“小玉的出生证明是手写的,上面出生年份日期应该是当时工作人员登记时的笔误。”原告无奈解释道,但被告却始终揪着这点不放,不予接受。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也为了进一步消弭被告方的疑虑,经原告方申请,我给原告方的律师开具了调查令。

然而,在张女士一方远赴1000公里以外的小玉出生地补强“笔误”证据后,我本以为能彻底打消被告方的顾虑,但被告对于调解仍表现出强烈的抵触情绪。

在我穷尽了调解的方法却仍旧没能找到平衡的方法后,我也终于意识到,被告方自始否认的,并不是所谓证据,而是与两位原告姓名共同出现在父母墓碑上的情感“厌恶”

一份“情法兼顾”的判决

“文字本身无温度,文书却有正气和情谊。”

当我意识到调解无望后,我转变了办案思路。既然无法通过调解的方式拉近原、被告之间距离,那么如何在判决释法说理上让被告方更易接受是接下来需要思考的问题

“就法律层面上而言,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侵权行为也并不存在争议。但‘本院认为’部分不能简单地围绕侵权构成要件进行阐述,还要有说理的温度。”在闭庭后,审判长对我说道。

慎终追远、孝亲和睦,一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

于是,合议庭一致认为,在判决中需要点出自然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外,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权益。

最后,我在“本院认为”中写下:祭奠权系特定主体为了追思逝去亲属,基于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而享有参与哀悼追思仪式活动、铭勒敬爱情感于墓碑上的权利,系人格尊严衍生的特定人格利益,具有一般人格权性质,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两位原告主张在过世亲人墓碑上篆刻自己姓名的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和传统习惯,享有署名的权利。

作为一名民事法官,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定分止争固然重要,但情理上受损亲情的治愈修复亦十分必要。如果说法律和情理是案件之琴的两根弦,那么身为演奏者的法官,转轴拨弦之间,既要尊重法律的严谨性,也要关注当事人的心理情感,只有从中找到真正的契合点,才能弹奏出和谐美好的旋律。

最终,这起案件以判决结案。令人欣喜的是,被告方在收到判决书后自愿及时地履行了判决内容,主动将两位原告的名字重新添加到了父母墓碑之上,并承担了刻字的费用。

法官的工作,远不止于宣判的那一刻。用专业与智慧,寻找纠纷背后的根源,化解矛盾,修复关系,让人心更温暖、社会更和谐,这便是我们工作的最大意义。

主审法官

徐公允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文字:徐公允

责任编辑:张巧雨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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