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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账册新功能即将上线,一起来看→

转自: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 2024-11-29 15:15:15

为进一步提升保税物流账册管理的规范性,推动保税物流业务实现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于2024年10月10日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将于2024年12月1日正式启用物流账册核销功能


Q

什么是保税仓库与保税物流账册?

回答

保税仓库是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仓库,货物在存储期间暂时免缴进口关税及其他相关税费,直到货物被实际进口到国内市场或再出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企业开展保税货物存储、物流分拨等业务,通过保税物流账册监管货物。


UDC提示


在保税仓库的日常经营过程中,难免会由于货损、灭失等原因造成货物数量与实际库存不符。UDC建议在新功能上线之前,企业能够完成一次全面的库存盘点工作,将仓库的库存数据与实际库存细致比对,确保两者的一致性。若在盘点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盘盈或盘亏的现象,及时采取主动披露的方式,完成相应的补税及数据调整工作,从而避免在账册切换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困扰。


此外,在企业日常经营中,还能通过哪些措施增强业务合规性、减少潜在合规风险呢?


建立信息化系统,如实记录保税仓库货物收、发、转、存等情况并实现数据追溯


加强仓库日常使用管理,分类存放的货物应根据申报状态对应物理空间存放。


加强仓库设施设备管理,如定期检查摄像头是否正常运作等设备的工作状态。


定期梳理保税仓库内已存放货物的HS CODE,确认是否涉及许可证管理,尤其在跨年度或海关编码调整期间内,及时关注海关编码的调整情况。


企业内部形成采购、财务、物流、进出口等相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形成定期盘库和突发情况的处理制度,及时掌握在库、在途库存和数据。


使用保税仓库分送集报等功能业务的企业,应关注保证金或保函额度以及月度申报情况。


对于境外发货造成的溢短装情况,应及时安排理货公司理货并出具理货报告,为后续业务处理提供证明材料。


区内保税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关注全流程状态,实时关注金二系统中核注清单核放单进出卡口状态与核扣标记


当发现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企业应及时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海关对主动披露的违法行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下面,让我们通过具体案例,看看如何让保税仓库运营更加合规吧!


1

保税物流账册盘亏受罚(汽车行业)




A公司是一家汽车行业企业,截至2023年4月15日,A公司在保税区内备案的账册下保税货物短少45000计量单位,金额共计1500857.81美元。经查,对于上述保税仓储货物短少的情况,当事人无法提供正当理由。

经核定,上述短少货物的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068626.7元,涉及税款共计人民币2264551.79元。除补交税款外,处罚款人民币979564元。  


2

保税物流账册盘亏受罚(红酒行业)




B公司主要经营红酒业务,金二账册下保税仓储货物红葡萄酒等商品共计400单位,金额2196.58美元,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05元。


3

主动披露免于处罚




2023年10月,C公司的保税仓库在自查盘点时发现当年度在账保税货物与在库保税货物数量不符,短少80吨,涉及税款72万元人民币。

发现该情况后E公司随即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披露盘点时库存保税货物存在差异的情况。最终C公司补交了税款,免于了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上述三个案例中,均发生了实际库存与海关数据不符的情况,且企业未能提供正当理由,由于处置方法的不同导致最终结果导向有所差异。

案例一、二中企业未能及时发现并披露库存数据差异,被海关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中企业自查发现库存数据与海关记录存在不一致时,积极采取主动披露的方式向海关披露数据差异,完成补税手续。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企业通过主动合规免于行政处罚,在有效维护企业信用等级的同时,增强了守法自律意识。


信息来源: 外高桥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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