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为保障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结合新旧资质过渡、新资质标准具体执行等重要内容,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整理了《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常见问题解答》(详见附件),以更好地指导相关业务顺利开展。详见↓
答:(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公开专栏“规章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公开专栏“行政规范性文件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政策发布→《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要求,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新旧资质过渡期延长至2024年10月31日。
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旧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0月31日前到期的,本市将统一延长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检测机构无需另行申请。
检测机构可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使用法人一证通进入企业端,通过“企业电子证书管理”栏目→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管理→领证→自行下载打印资质证书。
答:持有旧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自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10月31日可按新标准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的,企业原有资质证书作废。重新核定通过后,领取新版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过渡期内,新旧资质证书同时有效。持有旧资质证书的,从事检测活动按原标准业务范围承揽;取得新资质证书的,从事检测活动按新标准业务范围承揽。
答:自2024年8月19日起,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可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使用法人一证通进入企业端→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申请→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办理相应事项。
答: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对资质申请中涉及的主要人员、检测设备、检测场所应当提前进行信息维护。具体如下:
(1)主要人员:个人先完成“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具体操作说明请关注“上海建筑业”微信公众号→“微服务”→“热点关注”,查看“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身份信息采集”。
个人身份信息采集完成后,再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通过“我要办”→“人员”→“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个人从业信息采集与维护”系统填报职称、学历、工作经历、检测能力证书等信息。
(2)检测设备:检测机构可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使用法人一证通进入企业端→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电子化材料维护→检测设备,填报检测设备信息并上传设备清单及设备发票原件扫描件。
(3)检测场所:检测机构可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使用法人一证通进入企业端,通过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电子化材料维护→检测场所,填报检测场所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上传产权证原件扫描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上传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原件扫描件。
答: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二个类别:综合资质、专项资质。
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
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
答: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答:不可以。检测机构申请综合资质的,需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个专项资质和其他2个专项资质,且具备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同时需满足新标准其他要求。
答:可以,但需同时满足对应专项资质标准要求。
答:申请综合资质的,具备“全部必备检测参数”需满足全部专项资质必备检测参数对应的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在满足新标准综合资质要求的前提下,技术人员的检测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需覆盖9个专项资质的检测项目。
申请专项资质的,具备“全部必备检测参数”需满足所申请的专项资质必备检测参数对应的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在满足新标准专项资质要求的前提下,技术人员的检测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需覆盖对应专项资质的检测项目。
答:申请综合资质的,需具有15年及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6个检测专项资质的,需具有3年及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3个检测专项资质的,无质量检测经历要求。
答:质量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检测机构资质之日起计算。按旧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核检测经历;增项其他专项资质时,其质量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检测机构资质之日起计算。申请多个检测专项资质的,质量检测经历不累加考核。
答:检测机构主要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等。
检测机构主要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检测机构,同时在两家及以上单位受聘的,不得用于资质申请。主要人员要求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由检测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退休聘用人员不可用于资质申请。
答:检测机构应按资质标准配备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指全面负责检测机构技术工作的人员,承担检测方案等技术文件管理和审核等职责。质量负责人是指负责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管理的人员,承担全面监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职责。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答:技术人员是从事检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检测报告出具和检测活动技术管理的人员。技术人员应持有检测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检测机构应按新标准配备相应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的检测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覆盖所申请检测专项对应的检测项目,具体要求详见附表1-《检测项目与技术证书对照表》。
技术人员中的职称证书认可由本市或外省市地级市以上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授权单位颁发的工程系列职称。农村系列等非工程系列职称不予认可。
答: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中主要人员持有多种证书的,考核要求如下:
(1)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检测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2)同一注册人员持有多本注册证书的,在同一检测专项资质中只能作为一名注册人员进行考核,若该人员同时持有检测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也可作为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答: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答: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填报的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指在具备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中从事质量检测实践的时间,且需满足相应资质标准中相关人员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要求。工作经历时间按照月份累计。
答: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检测报告批准人。授权的签字人应经资质许可机关备案,并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要求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由检测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得为退休聘用人员。未经报告批准人签署的检测报告无效。
答:检测机构应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详见附表2-《检测机构资质项目与主要设备清单对应表》。
答:检测机构应有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场所可自有或租赁。同一检测项目填报一个检测场所地址。
答:检测机构在申请综合资质时,应承诺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的要求;在申请检测专项资质时,应承诺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检测机构应承诺已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答:检测参数对应多种检测方法的,检测机构可申请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业务。如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检测专项混凝土结构构件中强度必备检测参数:混凝土强度(回弹法/钻芯法/弹法-钻芯法/超声回弹综合法等),申请其中任一或多种方法均可,按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法开展业务。
答: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的报告批准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主要人员、检测设备等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
答:检测机构合并、改制的,可以承继原检测资质,但应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检测机构发生分立、重组的,承继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其他检测机构按首次申请资质办理。
答: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报告批准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答:检测专用章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刻制。检测机构取得相应检测机构资质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原检测专用章(如有),涉及委托人的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等材料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1楼受理大厅。
答:外省市检测机构进沪承担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在本市备案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相应的检测资质标准要求。
附件:
1.检测项目与技术证书对照表
2.检测机构资质项目与主要设备清单对应表
3.检测专用章样张
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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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委建管处、委行政服务中心
编辑:王思琲
责任编辑:施伟华
来稿请投:zjwxwxc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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