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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饮酒?还酒驾?法院判了……

转自:今日闵行 2024-08-03 13:47:15


暑假到来,未成年人和青少年的出行和游玩活动也日益增多。然而,暑期的欢快时光也可能伴随着各种安全隐患。为了帮助大家度过一个既安全又愉快的假期,本期《法律学堂》我们邀请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李腾法官和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的郁俊杰律师,向大家介绍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在暑期活动中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希望通过法官和律师的普及和指导,每一位未成年人都能增强法律意识,家长们也能更好地履行监护责任,共同度过一个安全、快乐的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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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饮酒聚会引发的交通事故

在暑期活动中,未成年人因缺乏经验和判断力,往往面临更多的安全风险。因此,家长和监护人应当承担起重要的法律责任,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

2021年7月14日下午,17岁的高中生小李邀请同学小王在饭店聚餐,其间两人喝了五六瓶啤酒。饭后,小王驾驶父母的小轿车离开,小李则骑电动车自行回家。小王在醉酒且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与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导致张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小王无证驾驶和醉酒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负全部责任。

事后,张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及其监护人、小李及其监护人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3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费用,但商业险拒绝赔偿。小李及其父亲认为自己无责,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小王及其监护人承担50%的责任。小王的父母因未妥善保管车辆钥匙,被判承担40%的责任。小李作为饮酒组织者,未劝阻小王酒驾,需承担10%的责任,由其监护人履行。

郁俊杰律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酒局组织者负有过错责任原则,未成年人饮酒组织者需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减轻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李腾法官指出,《事故认定书》仅是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定性判断,不能直接决定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在认定民事赔偿责任时,会综合考虑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程度等因素。在本案中,小李作为饮酒组织者,虽然未在车上,但其未尽到劝阻小王酒驾的义务,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李腾法官补充道,未成年人的父母和监护人有法定的教育和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时,应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郁俊杰律师还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到这些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李腾法官进一步解释,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提供安全设施和措施,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警示。如果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自身行为或第三人行为造成,且公共场所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责任可减轻 。

暑假期间,未成年人和家长应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防患于未然。家长要尽到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未成年人要认识到饮酒和无证驾驶的危害,避免参与危险活动

小贴士

家长责任:加强沟通,教育孩子安全出行,避免危险行为。

未成年人须知:远离酒精和无证驾驶,遵守交通规则。

公共场所注意:留意安全提示,遇到危险情况及时求助。

供稿区人民法院 区司法局

记者:周乐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陈依婷(实习)

初审:高淑婷

复审:何婷婷

终审:刘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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