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
生产前缴纳生育保险
不足一年
女职工没领到生育津贴
2022年5月14日,丽丽通过剖宫产手术产下一子,并于次月前往当地社保中心申领生育津贴,却被告知因生育保险未缴满一年而不符合申领条件。
丽丽这才发现,前一家安安销售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2021年4月、5月的生育保险,致其生产前缴纳生育保险的累计月份不足一年。
丽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安安销售公司支付因未及时缴纳生育保险,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损失3万余元,劳动仲裁委支持了丽丽的请求。安安销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将丽丽起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了:公司赔3万
法官提醒:生育保险
缴纳主体是单位,非职工
青浦区人民法院、青东人民法庭二级法官陈希希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据此,用人单位作为职工生育保险的法定缴纳主体,在职工入职以后,负有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
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生育津贴的支付责任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
■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管理权时,应遵循合理、限度、善意原则,确保职工已及时参加生育保险。
社保代缴公司的履约瑕疵,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免责事由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基于自身经营管理需要或者职工的个人需求等原因,委托第三方合作公司为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含生育保险)的情况屡见不鲜。
若第三方合作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了未及时参保或者断缴社会保险费等履约瑕疵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社保代缴公司的履约瑕疵作为免责事由,其作为责任方仍应向职工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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