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上海普陀检察
王阿姨退休在家近二十年,原本安心享受着晚年时光,却在维护小区秩序时被人推倒受伤。虽然法院判决对方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王阿姨并不认可判决结果,心里总觉得判决有“猫腻”,遂作为案件被害人来到检察院申请刑事申诉。
实刑变缓刑,有“猫腻”?
王阿姨的委屈,还得从两年前说起。
2022年6月,李某、纪某至本市普陀区某小区,二人系小区外人员,未经同意使用该小区公共资源。为维护小区秩序和居民利益,王阿姨与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
期间李某、纪某分别推搡王阿姨,致其二次倒地受伤。经鉴定,王阿姨腰椎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年近七十的王阿姨受伤后,自己支付了医药费,身体上的疼痛更是让她痛苦不堪。
不久,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二人均表示愿意对王阿姨进行经济赔偿。检察官认为此案有调解的可能,遂通过检调对接机制移送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工作。
王阿姨受到伤害后,心里委屈,误以为检调对接如果成功,检察机关就会免除李某、纪某的刑事责任,因而对调解存在着极大抵触情绪。虽然经办案检察官及控申检察官共同开导释法后,王阿姨同意调解。但随着日子一天天过去,双方始终没有达成和解,对方也没有赔偿。在此情况下,办案检察官根据审查情况,依法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并建议法院对李某、纪某判处实刑。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李某、纪某二人认识到自己的伤害行为给王阿姨带来的痛苦和损失,共同向法院缴纳赔偿款用以赔偿王阿姨的经济损失。鉴于此,法院最终判决对李某、纪某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刑事案件结了,但王阿姨并没有去法院领取李某、纪某二人缴纳的赔偿款。她不认可判决结果:“明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实刑,为什么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却是缓刑?”王阿姨认为,李某、纪某二人不应从轻处罚,更不应判处缓刑。
释法说理解“心结”
为了真正帮助王阿姨解开心结,普陀区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包案办理,召开办案部门与控申部门的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围绕申诉人的诉求研判案件情况,专门制订化解方案,指导控申部门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重视对王阿姨的释法说理。
控申检察官多次耐心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告知李某、纪某二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标准。加上二人在法庭审判期间,共同缴纳了赔偿款拟作为赔偿王阿姨的经济损失,所以法院判决缓刑并无不当。
为了让王阿姨彻底解决内心的疑惑,在征得其同意后,2023年12月,检察官邀请了人大代表、律师、人民调解员等作为本案听证员对该起案件进行公开听证,现场化解矛盾。三名听证员在了解案情后,细心询问王阿姨受伤前后身体情况、退休收入等情况。在听证员和检察官的共同努力下,王阿姨逐渐打消疑虑。
经过听证,听证员形成一致评议意见,认为法院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正当,不需要提出监督意见。
解决“堵心事”,更解“烦心结”
听证会后,王阿姨接受了公开听证的结果,并表示感受到了检察院积极主动作为,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但话语间她仍带着一丝委屈,检察官敏锐地感受到她心里还有“事儿”。
在检察官的耐心询问下,王阿姨终于袒露心声:“我这么大年纪,本来是想为小区做点好事,却被伤害,心里很难过。”
除此之外,王阿姨还为今后的治疗费用担忧。原来,王阿姨伤口愈合缓慢,存在后续治疗的可能性。目前她已花去巨额医药费用,平日省吃俭用的存款所剩不多。
经核实,王阿姨因案件导致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2024年1月,普陀区检察院启动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程序。同时,控申检察官依托区靠谱解纷机制,带案下沉至王阿姨居住社区,与社区干部共同疏导王阿姨情绪。
最终,王阿姨的心结解开了,她说:“感谢你们的关心,检察机关真是实实在在地在为老百姓办事。”
1.什么是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申诉?
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2.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范围?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