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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声音】民主与法制时报 | 陈宇超:平台熟人推送服务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治理路径

转自: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4-04-28 17: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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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通过算法匹配向用户推送熟人信息的行为涉及算法推荐、个性化推荐等。解决此类App平台侵犯用户隐私问题,应从技术层面展开“算法”优化,要求相关平台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在个人隐私保护和平台发展之间确立利益平衡点。




武丹/制图

近日,话题“不要再给我推荐可能认识的人了”登上社交平台热搜榜。许多网友在讨论区吐槽社交类App热衷的“熟人推荐”机制,侵犯个人隐私。《法治日报》记者调查发现,通过算法匹配向用户推送熟人信息的玩法在各类App屡见不鲜,推送的内容主要有三类:一是通过读取用户通讯录等信息,向用户推送“你可能认识的人”账号。二是将用户观看过的内容、点赞过的内容等信息推送其好友。三是将用户购买过的物品,甚至添加到购物车的物品等信息推送其好友。

平台熟人推送服务涉及的法律问题


社交平台向用户推送“你可能认识的人”账号的行为涉及算法推荐、个性化推荐的问题。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当前,许多社交类App默认开启“把我推荐给可能认识的人”与“向我推荐可能认识的人”的推荐功能,但用户难以便捷地“一键关闭”。比如,有的关闭按钮需要用户跳转多步才能找到,有时即使找到了关闭按钮,也需要经过一系列烦琐操作才能成功关闭。甚至有的社交类平台App的“向我推荐可能认识的人”推荐功能,没有关闭选项,仅有“减少推荐”项可供选择。
社交平台将用户观看的内容、购买的物品等信息推送给其好友的行为可能涉及侵犯用户隐私权问题。个人信息可以被区分为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私密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优先适用隐私权保护规则,非私密信息适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作为隐私的一种,私密信息具有秘密性和私人性。秘密性,即个人不愿其信息为人所知,且这种期待合理合法;私人性,即信息保持私密不会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由于私密信息受个人公开意愿影响,若平台推送给其用户好友的信息中包含该用户的私密信息,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明确征求用户的同意,且应明确告知用户关闭此功能的方式,在用户明确同意后方可将相关信息推荐给第三方。如果平台未经用户同意而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并将其信息推荐给第三方,则涉嫌滥用大数据功能侵犯用户个人隐私。若私密信息达到敏感个人信息所要求的权益侵害风险基准,则该信息既是私密信息,又是敏感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所采取的权益侵害风险的法律基准为一旦泄漏、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导致个人名誉或身心健康受损。平台在获取利用该类信息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第二节就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了诸多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以一般禁止为原则,对其处理必须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必须取得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第二十九条);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者须承担更严格的告知义务(第三十条);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须取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且应制定专门保护规则等(第三十一条)。这些条款共同构成对个人敏感信息的法律保护。

平台熟人推送服务的治理路径


首先,解决此类App平台对用户隐私的侵犯问题,应给予相关平台自我发展与完善的空间,从技术层面展开“算法”优化。其一,技术逻辑是社交媒体平台算法推荐的基本逻辑。因此,解决此类App平台对用户隐私的侵犯问题,首先要在算法推荐技术层面进行完善、更新。其二,近年来,通过算法对个人数据挖掘、整合、应用的技术不断更新,这不仅使我们渐渐享受到了信息化给工作生活带来的便利,也大大推动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因此,解决平台侵犯用户隐私的问题要平衡好新经济业态拉动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利益,不能简单采用“一刀切”的治理手段进行规制。
其次,在寻求法律规制之前,解决此类平台对用户隐私的侵犯问题,还应要求相关平台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其一,互联网的“持久记忆”不只针对普通民众,也针对信息收集机构,一次为人所知的侵权事件会在互联网中形成“永久记忆”。因此,企业应积极维护自身的“信息信誉”,以免因隐私侵权的问题被推上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其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相对立法规制而言,行业自律不仅可以相对保障数据主体的信息安全,也可以维护企业自身的市场信誉,且行业规定可以敏锐捕捉市场动态,制定周期更短。各企业及机构应作为参与主体,制定相关技术标准,以起到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充完善作用。最后,要在个人隐私保护和平台发展之间确立利益平衡点。过早的刚性立法介入可能会带来限制信息产业发展和阻碍信息自由流通问题,但私密信息涉及自然人的尊严、名誉等基本人格权,敏感个人信息更是涉及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别是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平台利用算法技术造成网络用户的人身权益侵害的广度与深度与传统侵权方式不可同日而语,因此,我们仍然需要积极地运用法律约束网络空间中新的伦理与秩序。当然,这种约束是践行“良法善治”的具体表现,既要保护人民群众的个人隐私信息安全,又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从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陈宇超,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来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制作审核:院党委宣传部

(院科研成果传播办公室)

责任编辑:凌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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