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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踢人"侵权吗?有人被踢出微信群,把群主告上法庭!

转自:上海市消保委 2024-04-23 10:16:24

每个人都有各种各样的微信群

你是否有过在群里

“踢人”或“被踢”的经历?

有人在小区业主微信群

口无遮拦骂人

被群管理员“踢”出群聊

他觉得人格受到侮辱

反手将群主和管理员告上了法庭

还分别索赔1元、2元!

结果会如何?

近日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

这样一起涉群聊被踢案件

案件详情

燕某、郑某是北京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同时也是该小区业主微信群的群主和管理员。

某日晚间,小区业主徐某怀疑业委会不依法办事,便在业主微信群中留言,要求公示业委会成员名单。群聊过程中,徐某逐渐与多位业主发生争执,并在群里开始“激情发言”,使用“愚蠢”“low”“没有人格”“阴沟里放臭气”“回头清算”等侮辱人格和威胁性言论攻击他人。

涉案相关微信群聊内容。北京四中院供图
管理员郑某认为
↓↓↓
业主徐某的言论
违反了群规和群公告
于是将徐某踢出了群聊

被踢出群聊后,徐某就此事向群主燕某投诉,并要求重新入群,燕某拒绝并将其拉黑。
“激情发言”的业主徐某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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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管理员郑某将其踢出群聊、群主燕某拒绝其重新加入的行为侵犯了自己身为小区业主的身份权,使其在其他业主面前蒙羞,贬损了其人格

于是,徐某将燕某、郑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恢复其群成员身份,燕某、郑某还应向其赔礼道歉,并分别支付自己精神损失费1元钱、2元钱。

法院:该类纠纷

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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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群组管理员应对群成员间交流争执出现激化及相互使用侮辱性语言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管理,以维护和谐稳定的群组秩序。
本案中,管理员郑某将其认为发言不当的徐某移出群聊,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该行为应属于一种社会交往情谊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此外,燕某、郑某在群内未发表对徐某侮辱、诽谤的内容,且未有证据证明群内其他成员的言论受燕某、郑某指示,因此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综上,徐某被移出群组的行为不构成可以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徐某的起诉。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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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组是自然人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组建的交流平台。微信群组的群主、群管理员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对于入群、退群、移出群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未创设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徐某被移出微信群组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因此,北京四中院二审驳回了徐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网友看法不一

对于该业主被踢出群
网友的看法不一
有人认为“只要不再发布粗鲁语言
就应该允许他再次入群

但这样的看法被不少人反驳
“成年人要对自己说的话负责”
“想要与其他业主沟通
可以自己拉群”

也有网友表示
该业主不满的初衷可以理解
“业委会的组成的确应该公开”

对此,你怎么看?

来源:新闻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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