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偷运、偷倒垃圾地点大多选择在偏僻地方,偷倒时间又集中在早晨或者夜间,导致发现和追查难度较大。执法队员们第一时间进行取证,通过车辆研判、调取视频监控、反复翻取垃圾堆,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初步锁定垃圾所属当事人。
在全面搜集视频证据及事件缜密调查基础上,执法队迅速到达位于辖区芷江西路上的某沿街商铺,找到了事件相关责任人并进行询问调查。在证据面前,店主承认自己为图一时之便,趁清晨实施了违法行为。执法队员当即开具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其对所倾倒垃圾进行清运整改,并到执法队接受后续处理。
下一步,芷江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以“外防输入、内防偷倒”为原则,以街道多方力量为抓手,网格监控为平台,通过日常巡逻和网格视频巡查相结合,落实长效管控机制,进一步提升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